5.0.2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直管段上两对接焊口中心面间的距离,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5.0.2.2 焊缝距离弯管(不包括压制弯管、热推弯管或中频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l00mm,且不得小于管子外径。
5.0.2.3 卷管的纵向焊缝应置于易检修的位置,且不宜在底部。
5.0.2.4 环焊缝距支架或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距支架或吊架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得小于l00mm。
5.0.2.6 有加固环的卷管,加固环的对接焊缝应与管子纵向焊缝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l00mm。加固环距管子的环焊缝不应小50mm。
5.0.5
管道组成件组对时,对坡口及其内外表面进行的清理应符合表5.0.5的规定;清理合格后应及时焊接。 | |||
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 表5.0.5 | |||
管道材质 | 清理范围(mm) | 清理物 | 清理方法 |
碳素钢 不锈钢 合金钢 | ≥10 | 油、漆、锈、毛刺等污物 | 手工或机械等 |
铝及铝合金 | ≥50 | 油污、氧化膜 | 有机溶剂除净油污,化学法或机械法除净氧化膜 |
铜及铜合金 | ≥20 | ||
钛 | ≥50 |
5.0.7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应做到内壁齐平,内壁错边量应符合表5.0.7的规定。 | ||
管道组对内壁错边量 表5.0.7 | ||
管道材质 | 内壁错边量 | |
钢 | 不宜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 | |
铝及铝合金 | 壁厚≤5mm | 不大于0.5mm |
壁厚>5mm | 不宜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 | |
铜及铜合金、钛 | 不宜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2mm |
5.0.9 在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应将焊件垫置牢固。
5.0.10 当对螺纹接头采用密封焊时,外露螺纹应全部密封。
5.0.12 需预拉伸或预压缩的管道焊口,组对时所使用的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接及热处理完毕并经焊接检验合格后方可拆除。
7.2.4 管道焊缝的外观检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7.4.1 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射线照相检验和超声波检验的方法和质量分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7.4.2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应及时进行。当抽样检验时,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检人员共同确定。
7.4.3 管道焊缝的射线照相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4.3.1 下列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1)输送剧毒流体的管道;
(2)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I0MPa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4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可燃流体、有毒流体的管道;
(3)输送设计压力大于等于I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无毒流体的管道;
(5)设计文件要求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的其他管道。
7.4.3.2 输送设计压力小于等于1MPa且设计温度小于等于400℃的非可燃流体管道、无毒流体管道的焊缝,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
7.4.3.3 其他管道应进行抽样射线照相检验,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抽检比例和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6 当检验发现焊缝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本规范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焊缝返修后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7.4.7 当抽样检验未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则该次抽样所代表的一批焊缝应认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发现需要返修的焊缝缺陷时,除返修该焊缝外,还应采用原规定方法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验。
7.4.7.1 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
7.4.7.2 当这两道焊缝均合格时,应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3 当这两道焊缝又出现不合格时,每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两道该焊工的同一批焊缝。
7.4.7.4 当再次检验的焊缝均合格时,可认为检验所代表的这一批焊缝合格。
7.4.7.5 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全部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