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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23: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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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省直、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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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省直、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省直、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
1报建费  取消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元/宗

5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元/宗

40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元/宗

90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元/宗

115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元/宗

370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元/宗

750
(7)工程费超1000万元以上

元/宗

1000
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 
(1)乡镇规划

 5%暂不调整
(2)管理区(中心村)

3%取消
3建筑企业管理费  2002年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4%2%
(2)维修工程

工资额2%-3%1%-1.5%2003年底前取消

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暂不调整
(1)初始登记

90 
(2)转移登记

不超过80

 
(3)变更登记

不超过80

 
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按粤价[1997]6号文执行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粤价[2000]157号文执行暂不调整
7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  
(1)广州

投资额  
小区建设项目 6%5.5%
零散建设项目 12%11%
(2)其他地区

 5%4.5%
9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统一为1%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0.8%+0.3% 
(2)其他地区

 1%+0.3% 
10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3%1.4%-2.1%
11房屋拆迁管理费补偿安置费用0.3%-0.6%0.2%-0.4%
1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作量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1.5‰1‰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2‰1.4‰
(3)小城市(县、县级市)

 2.5‰1.7‰
13劳动合同鉴证费5元

3元

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工程造价0.2%0.14%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价款或酬金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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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省直、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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