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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教案13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23:45:45
文档

法律文书写作教案13

教案学科名称法律文书写作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班级课题第三章人民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教学目的掌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掌握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课型单一型计划课时3教学重点与难点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二、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三、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课前准备与教具教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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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教案学科名称法律文书写作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班级课题第三章人民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教学目的掌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掌握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课型单一型计划课时3教学重点与难点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二、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三、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课前准备与教具教材、网络资源
教案

                                                                                                                        

学科名称法律文书写作授课教师
授课时间授课班级
课题第三章 人民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教学目的掌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掌握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课型单一型计划课时3
教学重点与难点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

二、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三、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课前准备与教具教材、网络资源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及进程(可添加附页)回顾上次课内容并导入新课(15分钟)

一、复习提问

1、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哪些异同?

2、民事调解书的写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二、导入新课

审理的案件不仅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依据行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也要做出相应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新课讲授(105分钟,结合案例进行讲授,目的:掌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 概述(10分钟)

一、概念

行政判决书,是人民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行政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制订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建立的又一个重要诉讼制度,随之便产生了相应的行政审判文书。

二、分类

依程序的不同,行政判决书可分为:一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和再审行政判决书。 本节将择要介绍前两种文书的制作方法。 

第二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50分钟)

一、概念 (5分钟)

指各级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格式(15分钟)

   ××××人民 

行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经审理查明,……(写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20分钟)

行政判决书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

1、首部 

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标题。由制作机关、案件性质、文书种类等三大要素组成。其中对县、县级市的人民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可按照最高人民制发的印章冠名;地区、地级市中级人民一般不冠以省、自治区名。各级人民在判处涉外案件时都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 分两行书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行政判决书”。 

(2)案号。由立案年度、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案件性质简称“行”。例如,济南市天桥区人民1994年第1号一审行政案件,表述为“(1994)天行初字第1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或职务等。

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被告要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相同。

2、正文

(1)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这项内容主要书写本案经过的审判程序,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如有的原告或者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的,还应当写明“×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事实。应当写明当事人行政讼争的内容,以及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诉讼是以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当事人行政讼争的事实,一般应先写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举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然后简述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再简述第三人的意见。行文上要力求语言简明扼要,如实反映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讼争的实质问题,力避不必要的前后重复和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

其次写明认定的事实和根据。这段文字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事实要客观、真实,表达应准确、具体。要把有关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代清楚。另外,判决认定的事实要注重证据,行政诉讼的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应予以强调,证据要经法庭查对属实,叙事与举证紧密结合。

(3)理由。应写明判决所根据的事理、法理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①判决的理由。这一层次主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以阐明的观点。采用议论的表达方式,论事说理要深透,具有针对性,让人心服口服。 

②判决所依法律条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经批准的)市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如果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不在同一地区,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引用法律、法规要写到最具体的条、款、项、目。既要重视实体法,又要重视程序法。需要参照有关的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参照××规章(应写明条、款、项)的规定。”在一审行政判决书中,除适用有关的实体法外,还应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1)(2)(3)(4)项的规定,据以作出相应的判决。总之,引用法律依据应遵循准确、具体、完整、有序的原则。 

(4)判决结果。又称判决主文,是人民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后,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单行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一审行政判决分维持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强制履行的判决和变更的判决四种。具体表述有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如果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没有此项内容则略而不写)。 

三、……。(如果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写明赔偿数额、交付时间

)。”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三、……(如果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写此项。否则,略。)

四、……(如果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应写此项)”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应写为:

“变更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内容)。”

第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为: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例如:“责成被告××××在×天内颁发给原告×××证”。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上述六种判决结果中,第二种情况的第二项内容比较容易出现表述上的错误。它要求必须写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 ( 具体 ) 行政行为的 ( 内容 ) ,如果只简单写为:“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要求的。必须写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相对人和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面写法“被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依法对原告××粮油食品厂与西市房地所有关××路8号原告使用的13间房屋拆迁争议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便具体说明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 

3、尾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的问题。因此,行政判决书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期限和上诉审,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员署名等。 

判决书的正本,应由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四、评改(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1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行政判决书

(1998)榕行初字第 02号

    原告陈文华,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1949年10月7日出生,住特别行政区九龙土瓜湾下乡道36号10楼C座,身证号码:G295531(7)。

    特别授权代理人甘旭东,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汪浩云,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林智生,。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大同路14号。

    委托代理人陈敏,男,福州市台江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阮文滔,男,福州市台东分局法制科科长。

    原告陈文华不服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扣押黄金强制措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召开审前会议,原告陈文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江浩云,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敏、阮文滔参加,各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陈文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甘旭东、江浩云律师,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敏、阮文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文华诉称:原告携带在购买的金条,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经深圳罗湖口岸入境,乘坐车号为闽A—71572的客车从沙湾至福清。一月四日,当车行至福清市新居地界,被告拦车检查。原告因携带金条,被带至被告处。一月六日,被告以走私为由扣押原告携带的十二根金条,并要求原告交纳15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将原告释放。原告陈文华认为,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扣押十二根金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5000元人民

币和被扣押的十二根金条。

    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下称台江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所称被告扣押十二根金条和交纳保证金行为属实,但该行为属刑事侦查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必答辩。2.被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有关涉嫌走私罪的条款和的有关规定立案的。海关规定非货币半制成金的税率为8%,并且还应缴纳17%的,原告陈文华偷税已超过法定界限,构成犯罪。请求人民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台江分局在审前会议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闽公刑〔1998]002号福建省厅刑警总队关于陈文华等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由台江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的函;2.一九九八年元月四日台江分局对陈文华所作的笔录;3.《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4.编号98004号《交纳保证金通知书);5.9800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6.福州市榕公字第202557号《物品暂扣单据);7.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公复字

(1990)3号《关于对走私倒卖金银饰品几个问题的批复》;8.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对(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的答复》;9.闽公通〔1995) 098号《福建省厅、福建省高级人民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10.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原告陈文华领回被告扣押的身份证、回乡证、港币720元、人民币350元的收据。

    原告陈文华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利昌金行购买上述黄金的 GSNO6551号售金单。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原告陈文华在购买金条并携带十二根成色为9999,总重12千克的黄金,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自深圳罗湖口岸未向海关申报入境这一事实均无异议。

    在庭审质证中,原告陈文华的代理人 对被告台江分局的签辩及举证提出如下异议:一、被告作为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请求人民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二、被告提供的陈文华口供只能说明陈文华有携带黄金入境隐瞒不报的事实,而无证据证明陈文华有倒卖黄金的事实。三、被告台江分局在福清市境内查扣黄金,违反有关管辖的规定。四、原告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至一月六日被人身自由无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合法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才构成犯罪,而进口不包括此列,被告引用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也已将黄金徘除在外,被告认定原告有走私嫌疑无法律依据。六、本案原告的行为如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应由海关管辖。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提出如下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系依法采取的,并且法律手续完备。原告陈文华只要有犯罪事实存在,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至于原告陈文华触犯了刑法中的何种罪名,应由确定。

    经庭审质证,可以确认如下事买: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原告陈文华将十二块总重为12千克的金块藏匿于身上,自深圳罗湖口岸人境未向海关申报。同日乘坐车号为闽 A—70572号大客车从深圳到福清。次日(一月四日)凌晨三时,车行至324国道福厦路59公里处福清市新居地界时,被福建省厅刑警总队和被告台江分局下属刑警大队联合查获。原告陈文华即被带往被告处,随身携带的黄金十二块,港币720元,人民币350元,身份证及港澳同胞回乡证被扣押,并被人身自由至一月六日。一月六日,被告制作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以‘非法倒卖走私黄金” 为由对原告陈文华刑事立案。同日,在原告陈文华按被告要求交纳了二5000元保证金后,被告对原告陈文华以“非法倒卖黄金”为由决定取保候审,并将所扣押的港币720元、人民币350元、身份证及港澳同胞回乡证归还原告。原告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以被告强制措施侵犯财产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

    本院还查明,被告台江分局在扣押原告陈文华十二块黄金后,未对所扣押黄金进行成色鉴定或者作其他证据保全。双方分别对上述黄金的重量、成色、图案和有标号的情况作了陈述和记录。

    本院认为,机关是既有刑事侦查权又有治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有关行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而机关认为被诉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

    被告台江分局的举证材料表明,被告是认为原告陈文华“非法倒卖走私黄金”而对其立案,后以“非法倒卖黄金”取保候审的。但其举证材料同时又表明,原告陈文华被检查时,虽持有黄金,却并无非法经营或者其他倒卖黄金之事实。被告台江分局将陈文华持有携带黄金的状态认作倒卖之行为,没有依据。本院认为,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五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对金银管理的最高级别的有效法规。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不许复带出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不许携带出境。”上述规定表明国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黄金出境,但并不携带入境,这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吻合。公民持有、携带黄金并不等同于非法倒卖黄金,也不是{刑法}指向的犯罪行为。因此,拥有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权力的机关。对持有、携带黄金的公民,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行使不同的职权。本案原告陈文华携带黄金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一事如果属实,其黄金依法将不被海关准许复带出境。被告举证的笔录中陈文华有“等以后我回来时再卖了用”的表示,能够表明某种意图,但不能证明其已存在倒卖黄金的事实。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把陈文华携带黄金和非法倒卖黄金两类不同性质的事实相混淆的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

   被告台江分局的举证还表明,一月四日三时后至一月六日被告对原告“刑事立案”前,原告陈文华被人身自由。一月六日,被告在同一日对原告陈文华作出《刑事立案报告表》、《交纳保证金通知》《取保候审决定》,收取“保证金”15000元、返还所扣押的港币 720元、人民币 350元、身份证及港澳同胞回乡证,继续扣押12块黄金等行为、本院认为,上述行为在文书形式上虽具有刑事侦查的某些特征,但并非以天对事侦查为目的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告一方面对陈文华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另一方面却在明知陈文华是永久居民,“取保候审’客观上无法执行,明知全国性法律 (除特别规定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明知陈文华没有“非法倒卖黄金”事实,明知刑事侦查对象是人而不是物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倒卖黄金”为由对陈文华作“取保候审”,对本案黄金进行扣押。此后,既未扣留有效出境证件,也未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及《出境边防检查条例》第的规定通知边检口岸阻止出境,放任其返回。因此,被告除文书形式外,未能证明其放人扣物的处理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但其对陈文华所采取的扣押强制措施,导致原告失去其对自己财产的控制,应属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针对公民财产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台江分局以携带黄金入境,未按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表(三)。》(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公布实施)税则号列为了1081300的“非货币用半制成金”8%税率纳税为由,认为原告陈文华偷逃关税,以支持其关于陈文华是走私犯罪嫌疑人,被诉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的答辩理由。本院充分注意到被告在本院受理本案前对陈文华的立案并非以偷逃关税的犯罪嫌疑为由。其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源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文华所持黄金是否属于税则号列为71081300的“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被告未提供证据,目前亦没有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因此,被告是将假定当作事实并在法庭上作为抗辩理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第7号证据(分复字[1990]3号答复贵州省厅的批复),针对金银饰品,不适用于本案。

    原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台江分局超越管辖权限到福清市区域执法。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证明此案有福建省厅的刑警总队参与,虽福建省厅刑警总队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闽公刑〔1998〕 002号函也不能视为行政授权,但因福建省厅不是本案被告,本院对该函的合法性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被告台江分局的举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台江分局以刑事侦查为名,扣押原告陈文华黄金的行为,无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均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行为。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在庭审中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采取强制扣押陈文华携带的黄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以刑事侦查为名收取的人民币1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主”,侵犯了原告陈文华的财产权,应予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扣押原告陈文华十二块黄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收取原告陈文华人民币15000元“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三、被告福州市台江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文华被扣押的十二块黄金(每块重一公斤、上有帆船和海鸥图案及有 9999和 IKILO字样、每块均有标号)及人民币1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台江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

                                            审 判 长:许永东

审 判 员:陈钟华

代理审判员:谢红波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庄伟芬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45分钟)

一、概念 (10分钟)

第二审人民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5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同时在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的判决,不受上诉范围的。 

二、格式 (10分钟)

××××人民 

行政判决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 

被上诉人(原审××)……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

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15分钟)

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应当体现上诉审的特点,强调针对性和说服力。包括下面五部分内容: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

1、首部 

(1)标题: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同。 

(2)编号:除审判程序简称为“终”字外,其余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同。

(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其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提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列为被上诉人。 

2、正文 

(1)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在文书中亦有两种表述方法,如格式所示。   

(2)事实部分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两部分,分成两个段落叙述。 

上诉争议的内容,叙述时要概括简炼,抓住争议焦点,防止照抄原审判决书、上诉状和答辩状,但又要不失原意。

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如果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上诉人亦有异议的,简要地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即可;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予以确认;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应具体叙述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予以澄清。 

(3)理由由下列两个层次构成一个段落。

第一层次即判决的理由。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采纳,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写作方法上一定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反映出上诉审的特点,注重从事理、法理方面加以分析,以回答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

第二层次即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61条(1)(2)(3)项的规定。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先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同时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4)判决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二审行政判决分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改判的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三种情况,在具体表述上有四种方式: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

“一、维持××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改判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行初字第×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3、尾部 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四、评改 (10分钟)

××省××市中级人民

行政判决书

(1993)×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市××乡××村。 

委托代理人齐×,系××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 

委托代理人:崔×,男,系该局副。

上诉人钟×因土地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市××县人民(1993)×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钟×于1992年×月在××河道发洪口边种了五亩玉米。县水利局发现后警告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标植物,阻碍引洪是违法的,应全部拔除。河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钟×在本地区汛期到来之前,拔除所种五亩玉米,罚款500元。原审判决:驳回钟××的诉讼请求,维持××县水利局河道管理部门×政发(1992)×号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钟×负担。 

钟×提出上诉,认为种地并未实际影响行洪,罚款处罚不当,要求撤销原判和行政处罚。 ××县水利局辩称: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地的事实清楚,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河道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亦无不当,上诉应当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2年×月上诉人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了五亩玉米,被上诉人水利局以其阻碍分洪属违法行为为由,作出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和一、二审收集的现场勘查照片,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本院的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县水利局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原判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亦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

课后小结:(15分钟)

1、简要总结本堂课的主要内容

2、对重点内容提纲挈领地重申一下,要求学生重点掌握

具体
作业 

1、行政案件人民解决实体问题时使用什么文书?

2、行政判决书中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部分要求写明哪些要素?

板书或课件设计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分类

第二节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 

二、格式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四、评改

第三节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

二、格式

1、首部

2、正文

3、尾部

三、内容和制作方法

四、评改

课后分析  

文档

法律文书写作教案13

教案学科名称法律文书写作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班级课题第三章人民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教学目的掌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掌握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课型单一型计划课时3教学重点与难点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分类二、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三、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课前准备与教具教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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