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省市 名称 | 代 建 费 用 标 准 | 财务支付方式 | |
基 本 代 建 管 理 费 | 投 资 节 余 分 成 | |||
1 | 财政部 | [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
2 | 浙江省 |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 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
8 | 北京市 | 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 | 不低于30%的投资节余作为奖励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9 | 重庆市 | 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印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分段计取, 1000以下 2 1000×2%=20 1001-5000 2 20+(I-1000)×2%=A 5001-10000 1 100+(I-5000)×1%=A 10001-50000 0.8 150+(I-10000)×0.8%=A 50001-100000 0.5 470+(I-50000)×0.5%=A 100001-200000 0.2 720+(I-100000)×0.2%=A 200000以上 0.1 | 按《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10 | 武汉省 |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11 | 广东省 |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 不超过节余投资的10%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12 | 辽宁省 大连市 | 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 其中一定比例的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 |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
13 | 贵州省 |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 投资节余的30% |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
14 | 云南省 | 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 | 投资节余的30% |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15 | 海南省 |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 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