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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代建费标准及财务支出方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3 2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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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代建费标准及财务支出方式

表5.2:各省市代建费计费标准分析表序号省市名称代建费用标准财务支付方式基本代建管理费投资节余分成1财政部[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通过代建单位支付2浙江省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8北京市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不低于30%的投资节余作为奖励通过代建单位支付9重庆市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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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表5.2:各省市代建费计费标准分析表序号省市名称代建费用标准财务支付方式基本代建管理费投资节余分成1财政部[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通过代建单位支付2浙江省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8北京市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不低于30%的投资节余作为奖励通过代建单位支付9重庆市按重
表5.2:各省市代建费计费标准分析表

序号省市

名称

代 建 费 用 标 准

财务支付方式
基 本 代 建 管 理 费

投 资 节 余 分 成

1财政部[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2浙江省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8北京市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

不低于30%的投资节余作为奖励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9重庆市

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印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分段计取,

1000以下 2 1000×2%=20

1001-5000 2 20+(I-1000)×2%=A

5001-10000 1 100+(I-5000)×1%=A

10001-50000 0.8 150+(I-10000)×0.8%=A

50001-100000 0.5 470+(I-50000)×0.5%=A

100001-200000 0.2 720+(I-100000)×0.2%=A

200000以上 0.1 

按《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

武汉省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1

广东省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不超过节余投资的1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2

辽宁省

大连市

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中一定比例的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3

贵州省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投资节余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14

云南省

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投资节余的3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5海南省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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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代建费标准及财务支出方式

表5.2:各省市代建费计费标准分析表序号省市名称代建费用标准财务支付方式基本代建管理费投资节余分成1财政部[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通过代建单位支付2浙江省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8北京市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不低于30%的投资节余作为奖励通过代建单位支付9重庆市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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