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机关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主要靠国家的自身行为自觉遵守。
2、国际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答:(1)国家: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局的人民、确定的领土、、主权;(2)国际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3)民族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依据民族自决原则二成为国际法主体,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4)个人(有争议)。
3、国际法主要渊源类型?
答:(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5)“公允及善良”原则;(6)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7)“准条约”、“软法”。
4、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国际法原则宣言》确定的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述题)P22
答:
6、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
答:(1)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主权平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或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指实质上的平等;
(3)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
7、自卫行使的基本条件?
答:(1)自卫的前提是遭受他国武力攻击;
(2)自卫的行使时间是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的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4)采取自卫之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安理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8、管辖的基本类型及相互关系?
答:国家的管辖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具体有以下
(1)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外国人一旦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管辖之下,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与豁免者除外;
(2)属人管辖: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不论其身居何处。国家只能在自己的领土内而不能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属人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进行管辖,且只能在本国主权和管辖范围内进行。
(4)普遍管辖: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实行刑事管辖,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
相互关系: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取决于被管辖的人、物、事与主张行使管辖的国家之间的“真实联系”。只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其中属地管辖权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
9、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答:(1)停止不法行为:若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不管其后果如何,首先有义务停止这一不法行为,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2)赔偿:这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赔款、恢复原状、道歉、保证不再重犯等各种形式。
10、国家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严格、客观、无过错)
答:(1)严格责任原则:也成客观责任原则,是指从行为本身或行为的结果就可以认定某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必须证明其该国是故意的或者有过失的从事了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才能认定该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责任。
考虑到国家行为的特点,如何认定行为者的主观因素,即哪些是故意,哪些是过失,是比较困难的。国家行为都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或个人加以实施,行为者个人的主观状态的国内判定同国际法中所判断的国家的主观因素不完全相同。而且进行这种判断也不一定有必要。此外这还要取决于具体的国际法规则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何规定。因此,国际社会倾向于严责责任原则。
11、国家责任归责的具体情形?
答:(1)国家元首和首脑的行为:由于国家元首和首脑的身份特殊,他们的行为是私人性质还是官方性质,在实践中一般难以区分。因此,对其行为一般不区分是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一般都视为国家的行为。
(2)的行为:不当然引起本国的国家责任,须区分私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外交代表的行为视为国家行为;
(3)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国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司法文书违反了本国的国际义务,损害了他国利益的,都要承担相应国家责任;
(4)个人行为:A、一国合法当局暂时不存在,权力由一些个人(团体)暂时执掌;B、一国唆使或纵容个人(团体)从事侵害他国合法权益的活动;
(5)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另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作的行为
(6)叛乱()的行为:叛乱行为原则上视为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须对外国的损失提供司法救济。叛乱或最终成立一国的新时,其行为视为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若成立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一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A、一国对他国援助或协助其进行国际不法行为;B、一国因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或胁迫超过胁迫要求范围或对胁迫能地址而不抵制,或事实上是自己的意志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C、一国在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支配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法,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国家应负国家责任,行为国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12、国家责任免除情形?
答(1)同意,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但该行为不得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此外,同意必须明示、合法、有效,不得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强行法规则或者国家真实意志;
(2)反措施与自卫行为,指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对应行为,前者针对非武力措施,后者针对武力措施,且都必须有针对性和适度;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国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该国武力控制和无法预料的外界偶然事件而在实际上无法履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在事实上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如果有关意外情况是由于行为国本身造成或引起的,这个例外则不适用;
(4)危难和紧急状态,危难指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在遭受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作为唯一的选择,不得已而作出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态指一国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态二采取必要行为。
13、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答: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空间的确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空。
14、国家领土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
答:(1)先占,是一国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再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一种占取行为;(2)添附,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由的领土,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3)时效,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内他国对此并不提出和反对,或虽然有过和反对,但已经停止此种和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的行为,而不论当初取得他国领土的行为是否合法或善意;(4)割让,是指一国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移转于另一国,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5)征服,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6)民族自决,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方式包括武装斗争取得和当地居民投票。
15、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
答:第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在南极实行;
第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鼓励同有关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合作的工作关系;
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有关任何南极领土主权的要求,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第四,保护环境和生物资源;
第五,《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协商问题,制定法律文件等。
16、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答: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包括: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领海上空;
(2)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管辖全,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第三,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主权;
(4)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
(5)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通过应持续不停迅速进行,除非不可抗力或救助行为。
17、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答: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第一,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底土、上覆水域包括上空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二,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和使用、海洋科研活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有管辖权;第三,非沿海国航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18、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答: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一,开发自然资源;第二,有权建造或授权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等,并有专属管辖权;第三,在200海里以内架上授权和管理钻探的权利;
其他国家的权利:第一,在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第二,在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路线须经沿海国同意。
19、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答:两者联系:1、200海里以内的重叠区域;2、公约为沿海国规定的权利重叠;3、公约规定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以架部分的规定为准。
两者区别:1、权利依据不同,专属经济区权利需要沿海国正式宣布,架权利则是固有的,不需要象征性宣布或占领;2、空间范围不同,200海里对于专属经济区是最大宽度,对于架是最小宽度。
20、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
答:一、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地而取得国籍,主要方式有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混合主义;(2)因加入二取得国籍:包括申请入籍、由于婚姻而入籍、由于收养而入籍、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或准正等其它情况。
二、国籍的丧失:(1)自愿丧失:申请退出或多国籍人进行选择;(2)非自愿丧失:由于申请加入、婚姻、收养等方式丧失原由国籍,或被元国籍国剥夺。
21、中国国籍的基本原则?
答:(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
22、外国人的待遇主要类型?
答:(1)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在同样条件下同样的待遇,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但一般不包括政治权利;(2)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3)差别待遇,包括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是对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给予差别待遇,但不得基于种族、民族、性别来给予差别待遇。
23、国际社会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
答:(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审查制;(4)相同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
24、的基本类型?
答:一、《世界宣言》两大类:(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基于享有的主体所作的分类:(1)个人;(2)集体,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
三、“三代”:第一代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和人类共同以产权等。
25、国际宪章的组成部分?
答:1948年联大《世界宣言》、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各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选择性议定书。
26、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对世界宣言作出的发展?6大自由)27、国际条约的监督与实践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
答:(1)报告及审查制度:多数条约都规定了报告制度,即赋予各缔约国将其条约履行情况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并由这些机构进行审议的义务。这些审议一般只具有建议和道义约束性质,对缔约国并无硬性法律约束力,具体的审议方式及程序也有所不同;
(2)国家来文制度,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有关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来文通知;
(3)个人对国家的申诉制度:这一般要依照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条款,并且要确认用尽当地救济后才能受理。
28、欧洲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
答:(1)欧洲保护机制力度较高,可操作性强,欧洲对成员国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和非任择性;
(2)由于欧洲地区有相近的人种、语言、宗教、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较高程度的欧洲一体化,保护机制相对其他地区具有较高的效力性和稳定性。
(3)个人、非组织或团体对国家直接享有诉权,赋予个人对国家的诉权具有超前色彩。
29、条约的基本特征?
答:(1)缔结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并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缔约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5)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30、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
答:(1)通常意义原则,解释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释,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
(2)善意原则,解释约文要善意地加以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
(3)整体原则: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
(4)目的原则: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采用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解释。
31、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
答:条约无效是指条约自始自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限的规定,有关无权或越权必须是明显的,且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家内规则;
(2)意思表示不真实:A、错误,缔约方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时,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势存在根本的错误;B、欺诈,谈判一方可以主张是由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缔约的为由主张条约无效;C、贿赂,谈判一方可以主张是由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本方谈判代表而缔约为由主张条约无效;D、强迫,缔约是由于一方强迫或
威胁另一方而为,条约无法律效力;
(3)违反一般强行法规则。
32、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
答:(1)议事与决策机构;(2)执行与主观机构;(3)行政与管理机构;(4)辅助性工作机构;(5)司法机构。
33、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
答、(1)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组织内所有成员国都平等的享有一个投票权,组织决议需要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
(2)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组织决议的通过实行多数原则,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
(3)加权表决制:在某些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数量或不同分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主要有五种形式: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集团投票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模式、欧共体模式、联合理会模式。
34、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
答:(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5)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有义务合作,并不得协助正在被联合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的国家;
(6)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保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除强制行动外,联合国不得干涉会员国内政。
35、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答:(1)联合国大会;(2)安全理事会;(3)经济与社会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秘书处;(6)国际。
36、联合国大会的职权?P267
37、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1)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
(2)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
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3)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也可以形式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4)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38、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
答:一、根据参与情况的分类:双方解决方法和第三方解决方法;
二、根据解决手段的分类:和平解决方法和强迫解决方法。
(1)和平解决方法又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政治的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等;法律的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
(2)强迫解决方法在传统国际法上包括反报、报复、封锁、干涉等手段。39、联合国三大机关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联大、安理会、秘书处) P444
40、国际的管辖权?
答:一、诉讼管辖权:
(1)对人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在国际成为诉讼当事方;
(2)对事管辖权:第一,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第二,《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第三,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
二、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发表咨询意见。
41、国际适用的法律?
答:根据《国际规约》第3,国际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4)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