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男女分產法之《建昌縣劉氏訴立嗣事》為例
柳立言
中研院史語所
2010.9.22
主要思考題:請各位找出邢鐵先生「說得通」的地方,和我「說不通」的地方
主旨是解讀史料和回答問題的方法,請各位同學留意文稿內的「思考題」,當天討論。
前言
在北宋,根據沿襲唐律的《宋刑統》所載戶令,子女替父母守喪期滿,便可分析遺產,在室女(未婚女)只能分得嫁妝,份額是兄弟聘財的一半,我稱之為「聘財之半法」。到了南宋,根據《名公書判清明集》所收案例,在室女仍是分得嫁妝,但份額是兄弟繼承份額的一半,即男一份女半份,我稱之為「男2女1法」。 為了這個重要的轉變,中日西學人爭訟了五十多年,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案件,就是劉克莊所判的〈建昌縣劉氏訴立嗣事〉(附件),拙著〈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曾加以分析,當時只是說出分析的結果,沒有說出分析的過程。 後來讀了若干相關著作,尤其是邢鐵先生的〈南宋女兒繼承權考察—《建昌縣劉氏訴立嗣事》再解讀〉, 心中實在惶恐,覺得宋代法律史的研究,無論是對案件的正確理解或邏輯推理,都是退步多於進步,我認為不足以成為問題的,現在卻成了大問題,我認為說出來是浪費篇幅的(即不說自明的),現在恐怕也得說一說,以免研究者再誤解下去。下文分為兩部分,前部指出邢先生的解讀違反基本史實的地方,後部指出解讀本案必須留意的地方。
一.邢鐵先生的誤讀
邢鐵先生的主要論點有二:一是「論者誤讀這個案例的原因——把審理者因同情而多給孤女的份額,簡單地等同於女兒家產繼承權的擴大了」,二是「考察家庭史問題的時候不能把特例當成一般」。換言之,邢先生認為,審理者用男2女1的分產比例,讓孤女多拿,相對就是跟她們一起分產的人少拿了,而這是特例。﹝思考題:如各位是邢先生,應如何證明這兩點?﹞
以下將指出:一是審理者劉克莊不但沒有「多給」孤女,反是「少給」了孤女,而且,無論是多給或少給,都與男2女1法完全無關。二是所謂「特例」,應是法無明文,假如有法可據,就不是特例而是依法而判,而劉克莊正是依法而判。
我們先簡單介紹這件發生在南宋理宗期間的案子,內容盡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8頁251至257, 跟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四部叢刊初編)卷193頁1726至1730是沒有多少差別的。當事人的關係如下圖:
田縣丞沒有生育,抱養世光,法律上視同親子,享有完整的繼承權,事實上他已受蔭取得登仕郎的文散官銜,故有時稱世光,有時稱登仕。劉氏是縣丞的妾,甚得寵信,一直掌理家事,共生一子(珍珍或珍郎)兩女,均未成年。縣丞和登仕先後去世,劉氏的幼子珍郎成為唯一的男性繼承人和未來的家主,劉氏母憑子貴,也確是家中身分最高的長輩,乃繼續掌管田縣丞的遺產。
案發的原因,是田縣丞親弟田通仕(通仕郎是選人階名)以登仕死而無子,本房家業無人繼承,乃撰造登仕遺囑,謂由己子世德入繼,以為可以獨得登仕全份家業,當時「田通仕執留登仕喪柩在家,以為欺騙孤幼,占據產業之地」。 劉氏不服,「以丞妻自處」,提出上訴。第一位審理者判劉氏得直,「產業聽劉氏為主」。 通仕上訴,第二位審理者劉克莊仍判劉氏得直,縣丞遺產仍聽劉氏為主。未幾,案情急轉直下,劉克莊得悉劉氏是妾不是妻,並意圖把登仕一房應得的遺產吞併給親子珍郎,於是改判:通仕之子可以入繼,縣丞必須分家,劉氏只能保管親生子女之分,不能保管登仕子女之分。於是,因要分家而產生了登仕兩女、珍郎、珍郎兩妹和入繼子每人可分得多少份額的問題。
(1)劉克莊「少給」孤女的鐵證
邢先生認為,男2女1的分產比例是劉克莊用來保護登仕兩女和劉氏兩女,敵人是那位入繼子,背後是田通仕。他說:「這是常見的小叔欺負寡嫂孤侄的問題,在審理這類糾紛的時候,審理者都是同情弱者,劉克莊也是儘量照顧劉氏母女的利益,壓制田縣丞的弟弟。…還有一層,兩代寡婦一個是私通的小妾,一個是收房的丫鬟,雖然判詞說『今丞與登仕皆已矣,止(只)是兩個所生母耳』,身分畢竟與正妻不同,審理者不便過多地關照,所以就主要照顧兩代孤女了。明白了這個大前提,才能準確地分析這個家庭中女兒所得的家產數額增多的原因,才不至於把數額的增多簡單地等同於繼承權的擴大」。
首先,這段話斷章取義,「兩個所生母」不是這樣解釋的,原文如下:﹝思考題:斷章取義發生的原因為何?讀史料能否抽離上下文,孤立地來讀?﹞
劉氏,丞之側室,秋菊,登仕之女使,昔也行有尊卑,人有麤細,愛有等差,今丞與登仕皆已矣,止是兩箇所生母耳。盡以縣丞全業付劉氏,二女長大,必又興訟,劉氏何以自明?兼目下置秋菊於何地,母子無相離之理。秋菊之於二女,亦猶劉氏之於珍珍也,人情豈相遠哉。縣丞財產合從條令檢校一番,析為二分,所生母與所生子女各聽為主。
這是克莊勸諭劉氏的話,因為劉氏本來主掌縣丞家業,一人獨攬,並意圖吞併登仕一房的份額給自己的子女,現在克莊要她分家,她當然不願,於是克莊引用「在法:諸戶絕人有所生母同居者,財產並聽為主」, 指出秋菊以所生母的身分,是可以主掌登仕兩女之業的,正如劉氏以所生母的身分,也可以主掌親生子女之業,既然如此,沒有理由要讓劉氏一人繼續獨攬兩房之業,是可以分家「析為二分」的。全段引文,跟邢先生所說的照顧孤兒寡婦可謂一點關係都沒有。
其次,邢先生的邏輯是極難說得通的,因為假如劉克莊真要照顧孤女,大可緊守繼承法,堅持不讓昭穆不順的田通仕兒子入繼成為登仕的兒子(即堂弟變成堂兄的兒子), 豈會反過來讓繼子去瓜分登仕兩位孤女的份額呢?何況,繼子與兩位孤女分產的比例是法有明文的,按照戶絕法,命繼子得四分之一,兩女得四分之三;三人得產是多還是少的關鍵,在於克莊要判給登仕一房多少財產,判的多,兩女固然分得多,入繼子按著比例同樣分得多,判的少,入繼子固然分得少,但兩女按著比例也一樣分得少了,那有邢先生所說,多給二女就能少給繼子的可能。總之,克莊一旦准許入繼,兩位孤女所得就少了,因為多了一位繼子來分產,這是十分簡單的事實,而繼子與兩女的分產比例是法有明文的,沒有少給這邊就可以多給那邊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為了登仕的喪葬費用,克莊判決,要從登仕兩位孤女的份額內全部扣除,繼子連一毛錢都不用出,這那裡是邢先生所說的多給孤女。對登仕的喪葬費和香火錢,邢先生說:「最後決定讓珍郎、登仕的兩個幼女和所立的嗣子各拿出所得家產的四分之一,作為田縣丞和登仕的香火之用。田縣丞兩個女兒的份額不變,與兩個年幼的侄女份額接近了,嗣子所得的份額更少了」。 這實在是不知所云(見下文)﹝思考題:請各位到附件裡找出邢先生此說的由來,並替他計算一下,如按他的算法,嗣子可分得多少?是否符合他自己的說法:多給孤女少給嗣子?﹞,判詞卻說得十分清楚:「劉氏必謂登仕二女所分反多於二姑,兼登仕見未安葬,所有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於內以一分充登仕安葬之費,庶幾事體均一」。 這是說,登仕二女所得的份額要比照二姑,要將超過的拿出來,作為父親的喪葬費用。那麼要從二女所得減去多少,才能跟二姑所得一樣?
克莊把田縣丞遺產分為兩大半,劉氏所生珍郎和二女(即登仕女兒的姑姑,故謂二姑)得一半,登仕一房(兩女和繼子)得一半,分產比例是50%:50%,雙方進一步的分法如下:
1. 珍郎和二妹所得的50%中,珍郎得25%,一妹得12.5%,一妹得12.5%,這是克莊說得清清楚楚的:「縣丞二女合與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給二女」。
2. 登仕一房所得的50%中,依照戶絕財產的分產比例,繼子得四分之一即12.5%,餘下四分之三由兩女平分,每人得18.75%。兩女所得確是多於繼子,假如這就是劉克莊故意照顧兩位幼女的結果,也是因為他採用戶絕分產法,跟男2女1法完全無關。
一看就知,登仕每一位女兒都比每一位姑姑多了6.25%(18.75%-12.5%=6.25%),為了杜絕劉氏的紛爭,克莊要登仕女兒的份額跟兩姑的份額(12.5%)相同,那就只有從18.75%減去6.25%變為12.5%,而兩女所減去的兩個6.25%加起來,剛好是12.5%,用作登仕的喪葬費。這份12.5%的喪葬費用,跟兩女和兩姑所得的份額剛好相同,這就是「於內以『一分』充登仕安葬之費」句中,「一份」兩字的由來。兩女減後的結果呢?登仕一房之中,繼子得12.5%,一幼女得12.5%,另一幼女得12.5%,三人等份,違反了繼子得四分之一,兩女合得四分之三的分產比例,這就是劉克莊「少給」孤女的鐵證。
邢先生的說法不但是判詞所無,更不符合判詞內的基本史實。判詞說:「田氏田產,本司已請都昌縣尉就本司分作八分,牒軍喚劉氏母子並秋菊同赴本司,拈鬮均分。…通仕別無窺圖,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又說:「續據羅司理解到分析關書共八本,赴司乞印押,責付各人」。 這是說,把田縣丞的遺產分為八個等份,每分即一本關書(分家文書),一共八本,由各人以抽簽的方式取得,以避免紛爭。請問邢先生,每本關書之內的份額是多少?當然是100%除以8等於12.5%,由珍郎抽二本得25%,一妹抽一本得12.5%,另一妹抽一本得12.5%,登仕繼子抽一本得12.5%,也許亦由他多抽一本即登仕喪葬費得12.5%,登仕一女抽一本得12.5%,另一女抽一本得12.5%。假如照邢先生的說法,「珍郎、登仕的兩個幼女和所立的嗣子各拿出所得家產的四分之一,作為田縣丞和登仕的香火之用」,那實在不知道每本關書之中的份額是多少了? 假如八本關書不是同一等分,又如何抽簽?
(2)特例還是依法?
劉克莊說:「﹝劉氏﹞二女既是縣丞親女,使登仕尚存,合與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今登仕既死,止得依諸子均分之法:縣丞二女合與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給二女;登仕二女,合與所立之子共承登仕之分,男子係死後所立,合以四分之三給二女,以一分與所立之子」。 這就是上文所述各人所得份額的由來,是十分清楚的。但是,邢先生說:「這段話說的有些混亂,按審理者所說,無論登仕在不在世,都是珍郎分一半,兩個女兒共同分一半,但如果登仕在世,這屬於二女『合與珍郎均分』;現在登仕不在了,則算是『以諸子均分之法』分配」。
劉克莊的話一點都沒有混亂,只是邢先生將「﹝登仕﹞合與珍郎均分」一句,誤讀為「﹝二妹﹞合與珍郎均分」。針對這點,我用白話把重點說出來:
劉氏的兩個女兒既然是縣丞的親生女,﹝她們與登仕和珍郎就是兄弟姐妹﹞。
﹝1﹞假如登仕還活著,就應這樣分:登仕與珍郎是一人各得一等份,兩個妹妹一人各得男子的半份。﹝即登仕33.3%:珍郎33.3%:一妹16.7%,一妹16.7%,乃男2女1的分產比例,故謂「二女各合得男之半」﹞
﹝2﹞現在登仕不在,就不要這樣分,而用諸子均分的分產法來分:
﹝2.1﹞珍郎和兩個妹妹合起來得到父親田縣丞遺產的一半,這一份之中,珍郎得一半,兩個妹妹得另外一半。﹝即珍郎50%:一妹25%:一妹25%,亦是男2女1的分產比例﹞
﹝2.2﹞登仕兩個女兒和命繼子合起來得到登仕父親田縣丞遺產的另一半,這一份之中,命繼子得四分之一,兩女合得四分之三。﹝即戶絕分產法的比例﹞
以上是瓜分不動產,後來提到瓜分動產時,克莊又清楚覆述了一模一樣的分產比例,只是邢先生沒有留意。判詞說:「縣丞有二子二女,除長子登仕係長子,已身故外,見存一子珍郎及二女,皆劉氏所出外,以法言之,合將縣丞浮財、田產,並作三大分均分,登仕、珍郎,各得一分,二女共得一分」, 這跟前述「使登仕尚存,合與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是一模一樣的分產比例,亦即登仕33.3%:珍郎33.3%:一妹16.7%:一妹16.7%,這不是男2女1的分產比例又是甚麼?克莊說「以法言之」,可見他不是邢先生所說,憑一己之意來判決,而是「就某法來說」,我們稱之為男2女1的分產法。
克莊後來又再說了一次分產的比例:「以之,則劉氏一子二女,合得田產三分之二」。 克莊又是說「以之」,此法讓劉氏一子二女合得田縣丞不動產的三分之二,登仕得三分之一,那是甚麼法?只有是男2女1的分產法,即登仕33.3%,珍郎33.3%,一妹16.7%,一妹16.7%,後三人均劉氏親生,加起來不就是「合得田產三分之二」即66.7%嗎?
綜合上述,克莊提到男2女1的分產比例前後共有四次,可分成兩組:一組是用於登仕、珍郎和二妹四位兄弟姐妹分產用的,一共提了三次,包括「使登仕尚存,合與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合將縣丞浮財田產,並作三大分均分,登仕、珍郎各得一分,二女共得一分」、「劉氏一子二女,合得田產三分之二」,無論怎樣算,三次都是按照男2女1的比例來分產。另一組是用於珍郎和二妹三位親生兄妹分產用的,提了一次,即「縣丞二女合與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給二女」,也是按照男2女1的比例來分產。由此可知三點:
一是男2女1分產法的當事人沒有包括入繼子,邢先生的說法是完全落空的。而且,正如上述,繼子得產的比例是固定的,登仕二女多得,繼子就自動多得,沒有多給二女少給繼子的可能。
二是珍郎和二妹三位孤幼都是劉氏的親生子女,更沒有多給誰少給誰的問題。
三是當事人之中,登仕不算孤幼,但他所得之份,跟作為孤幼的珍郎是一樣的,可見這個分產法是不分孤幼,只問男女,即男性拿一樣的份,女性亦拿一樣的份,不管這些男女之中誰是孤幼。
二.解讀本案應注意之處
本案特別之處,是經歷三個階段,亦即三次判決。劉克莊在作出第一和第二次判決時,沒有看到所有的資料,直至第二判之後,才看到所有的資料,但克莊不打算改變第二判所用的「諸子均分法」,於是令學人產生了一些困惑。我們分析當事人的權益,亦應分清階段,不要混在一起,例如繼子的分產比例是在第二階段就決定的,那時尚不知道劉氏有兩位親生女,我們又怎可能得出邢先生所說,「劉克莊也是儘量照顧劉氏母女的利益,壓制田縣丞的弟弟」的論點呢。以下分析的重點是當事人的分產比例,與此無關的枝節就不談了。
第一階段:只知有登仕和珍郎兩子
根據田縣丞側室劉氏提供的資料,克莊只知道田縣丞有兩個兒子,即死去的登仕郎世光和在生的珍郎珍珍,不知道他們有兩位妹妹和登仕已有兩女。他的判決是將田縣丞遺產交給劉氏掌管,暫不分產。
必須補充指出,假如此時要分產,就必須查明一個重要問題:當田縣丞去世時,登仕是否已經去世,即兒子是否死在父親之前,因為這牽涉不同的分產比例。假如登仕猶在,根據諸子均分之法,就是登仕一份,珍郎一份,分產比例是50%:50%。假如登仕已去世,根據代位承分之法,就由別人代替登仕來繼承縣丞的遺產,依次是登仕諸子合承父分得全份,如無諸子或諸子尚幼,就由登仕的寡妻代夫承分,亦得全份,如無寡妻,北宋時法無明文,但南宋時可由諸女合承父分,但只得半份。 登仕無子亦無妻,應由二女代父承分,只能得半份,亦即登仕一房只能得到縣丞遺產的四分之一,珍郎一房(珍郎只有一人,為行文方便,有時亦稱作珍郎一房)得到四分之三,分產比例是25%:75%。不過,判詞說,登仕叔父「田通仕執留登仕喪柩在家,以為欺騙孤幼,占據產業之地」,看來登仕去世當在父親田縣丞之後,否則今日之霸棺不葬、爭占產業,和強行立嗣等事也應看到縣丞的身影。由此言之,當縣丞去世時,登仕猶在,應按諸子均分之法,遺產由登仕一房與珍郎一房均分,即使登仕在父親去世之後但在正式分產之前便死了(例如守父喪二十七個月期間不得分產),仍是兩房均分,不是研究者所說的由他的兩位女兒代位承分。 一言以蔽之,代位承分的大前提是有權分產的兒子在父親分產之前就死了,乃由他人代替他分產,不符合這個大前提的,就不是代位承分。
總之,登仕是自己跟珍郎分產,不必別人代替他,按照諸子均分之法,登仕一房得父親遺產的一半,珍郎一房得另一半。必須強調,諸子均分之法是數「房」而不是數「人頭」,一房一份,即使登仕有十個子女,仍是一房,只分得一份,不是十份。
第二階段:只知有登仕和珍郎兩子及登仕有兩女
這階段最重要的事件有三:一是克莊發現劉氏隱瞞了登仕有兩個女兒,意圖把登仕一房應得的財產吞併給自己親生的珍郎;二是克莊強逼劉氏分家,把田縣丞的遺產分給登仕一房和珍郎一房,不讓她一人獨攬兩房財產;三是准許田通仕之子入繼登仕,並確定了繼子跟登仕兩女分產的比例。我們必須緊記,克莊尚未知道劉氏還有兩位女兒,她們跟這階段的分產是完全無關的,這就是《明清集》卷8頁251至253的判詞何以命名為〈繼絕子孫止得財產四分之一〉和判詞完全沒有提到她們的原因。
克莊說:劉氏「以丞妻自處,而絕口不言世光二女見存,知有自出之珍珍,而不知有秋菊所生之二女。所以﹝上一位審理者﹞蔡提刑有產業聽劉氏為主之判,而當職﹝即克莊本人﹞初覽劉氏狀,所判亦然。是﹝劉氏﹞欲併世光一分歸之珍珍,此劉氏之謬也」。 十分明顯,他要保護登仕一房應該分得的遺產,免受劉氏的兼併。
那如何分割田縣丞的遺產?現在的分產當事人有珍郎,和登仕一房的兩女和入繼子。我們先要澄清,登仕兩女和入繼子的出現,會不會影響遺產分割的比例?答案是不會。首先,入繼子是繼承登仕一房,不是繼承田縣丞,所以准許入繼是絕不會影響「田縣丞」遺產的分割的。其次,正如上述,遺產分割是以「房」為單位,登仕二女和入繼子都是屬於登仕一房,人數再多也只能得一份。登仕一房得到一份後,才輪到入繼子和二女來分這一份。假如研究者堅持這次分產所用的比例是為了壓抑繼子保護孤女,也只能到登仕一房的分產比例去找證據,而不能到田縣丞遺產的分產比例去找證據,事實上也絕對找不到,因為田縣丞遺產的分割比例十分簡單,就是按照諸子均分之法,登仕一房與珍郎一房各得一半。為了讓研究者一目了然避免再次誤讀,或將這階段所用的法條誤用到其他階段,我們只有不厭其煩,將判詞引用的「所有」法條放入下文。
1. 登仕一房與珍郎一房,依諸子均分之法,均分父親田縣丞的遺產(目前只分不動產)
判詞一開始就說:「田縣丞有二子,曰世光登仕,抱養之子也,曰珍珍,親生之子也。縣丞身後財產,合作兩分均分。世光死,無子,卻有二女尚幼」。 由此可知,克莊已知登仕無子而有二位幼女,但他仍只分給登仕一份,此即按「房」來分,不是按人頭來分。判詞又說:「縣丞財產合從條令檢校一番,析為二分,所生母與所生子女各聽為主」, 這不但重申登仕一房與珍郎一人一半,而且確定由劉氏主掌珍郎之份,由秋菊主掌登仕兩女之份,一方面防範劉氏兼併登仕之份,另方面防範田通仕干預登仕一房的財務。
2. 登仕二女與繼子,依戶絕分產法,分割登仕一房所得遺產
儘管昭穆不順,克莊還是准許田通仕之子入繼登仕以免絕祀,而為了防止通仕父子霸佔登仕一房全部產業,克莊在判詞裡四次確定繼子與兩位幼妹應如何分割登仕一房剛剛分到的遺產,可讓我們看到克莊是否有多給兩女。
第一次說:「考之令文: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又云:諸已絕而立繼絕子孫,於絕戶財產,若止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 即繼子只得四分之一,兩女得四分之三。第二次說:「照前日和議,姑以﹝通仕之子﹞世德奉世光香火,得四分之一,而以四分之三與世光二女,方合法意」。 第三次說:「縣丞財產合從條令檢校一番,析為二分,所生母與所生子女各聽為主,內世光二女且給四之三」; 這次說得清楚不過,先將縣丞遺產分為兩半,一半給珍郎,一半給登仕,然後在登仕所得的一半裡,分割四分之三給登仕兩女,剩下的四分之一留給將來入繼之子。第四次說的有點長,還引起邢先生嚴重的誤讀(見上文),只好先引原文,再用白話解讀:﹝思考題:邢先生誤讀的原因何在?至少有二。﹞
喚上田族尊長,與通仕夫婦、劉氏珍郎并秋菊二女,當官勸諭,本宗既別無可立之人,若將世光一分財產盡給二女,則世光不祀矣。通仕初間末曉條法,欲以一子而承世光全分之業,所以劉氏不平而爭。
﹝通仕﹞今既知條法,在室諸女得四分之三,而繼絕男止得四分之一,情願依此條分析,在劉氏珍郎與秋菊二女,亦合存四分之一,為登仕香火之奉。
除了田族尊長外,克莊主要是勸諭兩方人馬,一方是田通仕夫妻,另一方是劉氏、珍郎、秋菊和兩位女兒共五人(請注意沒有劉氏二女),請雙方各自讓步:一方面要求田通仕不要堅持入繼子獨得登仕產業,另方面要求劉氏等五人不要堅持不命繼。重點是說,通仕本來以為,入繼之子可獨得登仕一房全份產業,乃引起劉氏的爭訟,現在通仕知道,依照戶絕分產之法,命繼之子只能得到四分之一,也就願意按照這戶絕法來分產了,那麼劉氏、珍郎、秋菊和兩位女兒等五人,也合該同意命繼,在登仕產業中留下四分之一給命繼子,使登仕有後了。為甚麼要勸諭這五人?因為他們將成為命繼子的親屬,依次是祖母、叔父、母親,和兄妹,彼此都有服制,而命繼更影響兩女的分產所得。
讀了上面這四段判詞原文,可知入繼子與登仕兩女的分產比例是依照戶絕法的,既與男2女1法完全無關,也何來邢先生所說的多給少給?此外,入繼子的分產在這階段業已完成,假如在這階段找不到多給少給的證據,就不要再枉費心機了。我們何不想想,入繼子與登仕二女分產的比例只有三個選擇:第一是聘財之半法,兩女只分得繼子聘財的一半;第二是男2女1法,兩女只分得繼子繼承份額的一半,即一女25%:一女25%:繼子50%;第三是戶絕法,兩女合得四分之三,即一女37.5%:一女37.5%:繼子25%。究竟是哪一種法讓兩女分得較多?當然是戶絕法。哪一種法讓兩女分得較少?當然是男2女1法,這跟邢先生所說是完全相反的。
判決之後,克莊便要執行,「案錄當職前後所判三本,一付通仕,兩付裘司理,喚上劉氏、珍郎,及秋菊母子,各給一本。所有檢校一節,司理獄官,不可至外縣,帖都昌王縣尉赴司理廳,共議一定之說,前去檢校,申」。這就是《清明集》卷8頁254「大凡人家尊長所以心忿者」至頁255首行「以息日後之訟」所說的情況。可見直到執行判決時,克莊只知道有「劉氏、珍郎,及秋菊母子」,還不知道珍郎有兩位妹妹。個人認為,克莊已在執行第二判,可能是他後來不願改判的其中一個原因。
總之,這階段所用的分產法有二:一是分析田縣丞遺產時,採用諸子均分之法,故登仕一房的兩位幼女和珍郎一房是對分,三人都是孤幼,完全看不出克莊如何特別照顧她們。二是分析登仕一房剛得的遺產時,採用戶絕法,故兩位幼女得四分之三,繼子得四分之一,這是依法行事,也看不出克莊如何特別照顧兩位幼女。假如真有照顧,採用的也是對她們有利的戶絕法,不是對她們不利的男2女1法,邢先生的論證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第三階段:知道劉氏還有兩位親女
正在執行第二判時,劉克莊發現珍郎有兩位親妹,判詞說:「前此所判﹝即第二判﹞,未知劉氏亦有二女」。 如此一來,由登仕與珍郎兄弟二人分產,變為登仕、珍郎與兩妹共兄弟姐妹四人分產,分產比例完全不同,便要改判,判詞接著說:
此二女既是縣丞親女,﹝1﹞使登仕尚存,合與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2﹞今登仕既死,止得依諸子均分之法:
﹝2.1﹞縣丞二女合與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給二女。
﹝2.2﹞登仕二女,合與所立之子共承登仕之分,男子係死後所立,合以四分之三給二女,以一分與所立之子。如此區處,方合法意。
這段文字十分重要,因為判詞此後所述各人的分產比例,完全離不開這段文字,我們必須先弄清楚它在說甚麼。它提到的分產法共有三種:
一是「登仕尚存,合與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和「縣丞二女合與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給二女」,亦即男2女1法。
二是「登仕既死,止得依諸子均分之法」,說得很清楚是諸子均分法。
三是「合以四分之三給﹝登仕﹞二女,以一分與所立之子」,亦即戶絕分產法。三法之中,戶絕分產法不過是重申第二階段的判決,毫無改變也毫無影響,可以不論,以下只談前二法,相關史料在《清明集》卷8頁255至頁257,請研究者不要再跟其他階段混淆了。
1.男2女1分產法
當劉克莊只知道有登仕一房和珍郎時,分產自然用諸子均分法,現在多了兩位幼妹,應如何重新分產?不外兩個選擇,一是聘財之半法,二是男2女1法。很明顯,登仕沒有正妻,珍郎尚屬年幼,都不曾付過聘財,既無先例可援,克莊乃指出,應該採用男2女1法,而且正如上文所述,他說這是「以法言之」和「以之」,是當時實施中的分產法,他前後共說了四次男2女1的分產比例,三次用在登仕一房、珍郎和兩位妹妹的分產,一次用在珍郎和兩位妹妹的分產。但是,他雖然明白承認應該採用男2女1法,卻沒有採用,而用了諸子均分法。
2. 諸子均分法
容易引起誤解的,就是何謂「今登仕既死,止得依諸子均分之法」? 是不是克莊現在要用「諸子均分之法」來替登仕、珍郎和二妹重新分產?從前文可知,這不是甚麼新方法,而是第二階段替登仕和珍郎分產所用的方法。克莊的意思是說:我也知道應該用男2女1法來重新分產,但我還是要繼續用第二判所採用的諸子均分法:登仕一房(兩女和繼子)合得一子之份,珍郎和兩妹合得一子之份,亦即雙方對分。克莊為甚麼這樣蠻來?
克莊自己說:「使登仕尚存」則用男2女1法,「今登仕既死」則用諸子均分法。關鍵在登仕的生與死,合理的解釋是說:登仕尚生,就跟劉氏足以照顧親生子女一樣,足以照顧親生的兩位幼女,而就家庭結構來說,登仕有偶秋菊,勝於喪偶的劉氏,所以實在沒有理由對登仕一房施以法外之情,故分產就要根據當時實施的男2女1比例,登仕一房只分得33.3%。但是,登仕已死,遺下的秋菊和兩名幼女便陷於劣勢,外有劉氏的覬覦,內有繼子的分產,實在值得同情,應該加以照顧,乃施以法外之情,採用諸子均分之法,讓登仕一房分得50%。無論克莊的真正動機為何,50%較33.3%的確多了16.7%,這是鐵一般的事實。由此可知兩點:
1. 登仕非孤幼,但他跟幼弟珍郎和兩位幼妹分產時,本來還是應用男2女1的分產法,可見此法是跟孤幼是無關的。
2. 最後讓登仕一房多得了16.7%的分產法,不是男2女1法,而是諸子均分法,假如用男2女1法,登仕一房反而少得,這是鐵一般的事實,那些主張男2女1法是應用於孤幼和讓他們多得的學人,還請留意。
但是,克莊採用諸子均分之法,就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當然是珍郎和兩妹所得減少了。採用男2女1法,珍郎得33.3%加上一妹16.7%再加上另一妹16.7%,三人共得66.7%,現在採用諸子均分法,三人所得變為50%,少了16.7%,那麼如何彌補三人的損失?克莊於是把縣丞的動產全部送給三人,他說:「以之,則劉氏一子二女,合得田產三分之二﹝即66.7%﹞,今止對分﹝即50%﹞,餘以浮財准折,可謂極天下之公平矣」。
第二,是登仕兩女所得超過兩姑。兩女合得是50%的四分之三(餘四分之一給繼子),即37.5%,每人各得是18.75%,而兩姑合得是50%的一半,即25%,每人各得是12.5%。均平的辦法有很多,例如把四位女性的份額加起來除以4,那四人就均平了,但克莊採取另一個辦法,他說:「但劉氏必謂登仕二女所分反多於二姑,兼登仕見未安葬,所有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於內以一分充登仕安葬之費,庶幾事體均一」。 這就是說,登仕二女所得要比照二姑,要將超過的拿出來作為父親的喪葬費用,故每人要拿出6.25%,合計12.5%。其實,喪葬費未嘗不可以從田縣丞的浮財裡付出的,但克莊為了避免劉氏又不服,乃犧牲了登仕兩女,而正如前文所述,登仕的繼子連一毛錢都不必付出來葬父。
最後,把田縣丞的不動產析為八個等份,即關書八本,如前文所述,每本的份額都是12.5%,由珍郎抽二本得25%,一妹抽一本得12.5%,另一妹抽一本得12.5%,登仕繼子抽一本得12.5%,也許亦由他多抽一本即登仕喪葬費得12.5%, 登仕一女抽一本得12.5%,另一女抽一本得12.5%。為清眉目,將最後的分產比例和所得關書圖示如下:
結論
現代史學界流行多元解讀,例如把文本解構來讀,或加油添醬來讀。個人認為,這些不過是解讀的「方法」,而無論用哪一種方法,我們用來檢查解讀的「結果」有多少可信性的方法只有一個:端看這解讀能符合史料中的多少「基本史實」(simple facts,例如關書有八本這種沒有爭議性的史實)。假如某件史料包含五個重要基本史實,而我們的解讀只能符合其中一個,這解讀的可信性就很低,假如它能一舉符合全部五個,它的可信性就很高。
很不幸,邢鐵先生的解讀,無法符合基本史實,例如登仕兩幼女是「少得」而非「多得」,繼子所得的份額根本不是根據男2女1的比例而是根據戶絕法的比例算出來的,男2女1分產法根本與孤幼無關,邢先生所算出的喪葬和香火費亦無法符合八本等份關書的份額等。假如再有新的解讀,也必須符合下列所有史實,否則只是枉費心機,不值一駁:
1.分割田縣丞遺產給登仕一房和珍郎,是用諸子均分法。
2.最弱勢最需要照顧的幼女是登仕一房的兩名幼女。
3.登仕一房多得了16.7%的遺產,是因為採用諸子均分法,沒有採用男2女1法。
4.分割登仕一房產業給入繼子和兩名幼女,是採用戶絕分產法。
5.登仕兩名幼女本來較入繼子多得,是因為採用戶絕分產法,跟男2女1法完全無關。
6.登仕兩名幼女跟入繼子的分產比例本來是按照戶絕分產法的一女18.75%:一女18.75%:入繼子12.5%,後來被劉克莊改變為12.5%:12.5%:12.5%,是幼女少得了。
7.珍郎與兩妹之間的分產比例是採用男2女1法。三人都是劉氏親生,也都是孤幼,看不出劉克莊為何要特別照顧兩妹。
8.登仕、珍郎和二妹的分產比例本應採用男2女1法,登仕已成年,所得跟珍郎一樣,看不出男2女1法是專門用在孤幼身上。
9.六個人分產,有八本關書,即每本關書的財產份額都是12.5%,其中一本用作喪葬費,餘下七本由六人隨便抽出各自的份額。任何新的解讀都要符合這數目。
10.針對男2女1的分產比例,劉克莊前面說是「以法言之」,後面說是「以之」,都是當時實施的法規,不是他一己之意。
11.劉克莊四次提到的男2女1分產比例分為兩組:一組是用於成年的登仕、幼年的珍郎和二妹,另一組是用於同是孤幼的珍郎和二妹。新的解讀不但要符合這兩組分產比例,而且要說明為何兩組都採取同一比例。
總之,解讀案件,應先「順著」來讀,不要「拗著」來讀,前者就是解讀的結果可能符合大多數的基本史實,後者則是替判詞無中生有,甚至要加上與原文相反的按語才能讀得通。請讀者想想,假如要拗著讀才讀得通的判詞,會被收入標榜「名公書判清明」的集子裡作為後世之法嗎?名公看到苦心製作的書判被我們亂七八糟地誤讀,白的變成黑的,真要痛哭於九泉之下。
附件
劉後村,〈繼絕子孫止得財產四分之一〉,《名公書判清明集》卷8,頁251–257。
凡是﹝﹞內文字,乃據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四部叢刊初編)卷193頁1726至1730增入或修改,凡是()內文字,乃筆者所加。
(按:以下是第二次判詞,簡單包含第一次判詞。劉克莊作出第二判時,只知有登仕一房兩名幼女和珍郎一房,尚不知珍郎有兩位親妹,故她們在第二判裡從頭至尾都未曾出現。總之,判詞內的分產當事人,只有登仕一房(兩位幼女和命繼子)及珍郎)
田縣丞有二子,曰世光登仕,抱養之子也,曰珍珍,親生之子也。縣丞身後財產,合作兩分均分。世光死,無子,卻有二女尚幼。通仕者,丞公之親弟,珍珍其猶子,二女其姪孫。男方丱角,女方孩提,通仕當教誨孤姪,當拊恤二女,當公心為世光立嗣。今恤孤之誼無聞,謀產之念太切,首以己子世德為世光之後,而寶﹝撰﹞藏世光遺囑二紙,以為執手。世俗以弟為子,固亦有之,必須宗族無間言而後可。今爭訟累年,若不早知悔悟,則此遺囑二紙,止合付之一抹。何者?國家無此等條法,使世光見存,經官以世德為子,官司亦不過令別求昭穆相當之人,況不繇族眾,不經官司之遺囑乎?通仕所以不顧條令,必欲行其胸臆者,不過以縣丞與世光皆不娶,而姪與姪孫皆幼孤,可得而欺凌耳。在法:諸戶絕人有所生母同居者,財產並聽為主。戶絕〔同居〕者且如此,況劉氏者,珍珍之生母也,秋菊者,二女之生母也,母子皆存,財產合聽為主,通仕豈得以立嗣為由,而入頭干預乎!度通仕之意,欲以一子中分縣丞之業,此大不然!考之令文: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又云:諸已絕而立繼絕子孫(即命繼),於絕戶財產,若止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然則世光一房若不立嗣,官司盡將世光應分財產,給其二女,有何不可,通仕有何說可以爭乎?若劉氏、秋菊與其所生兒女,肯以世德為世光之子,亦止合得世光全戶四分之一,通仕雖欲全得一分,可乎?往往通仕亦未曉法,為人所誤,此通仕之謬也。劉氏自丞公在時,已掌家事,雖非禮婚,然憑恃主君恩寵,視秋菊輩如妾媵。然觀其前後經官之詞,皆以丞妻自處,而絕口不言世光二女見存,知有自出之珍珍,而不知有秋菊所生之二女。所以蔡提刑有產業聽劉氏為主之判,而當職初覽劉氏狀,所判亦然,是欲併世光一分歸之珍珍,此劉氏之謬也。通仕、劉氏皆緣不曉理法,為囚牙訟師之所鼓扇,而不自知其為背理傷道。當職反復此事,因見田氏尊長鈴轄家書數紙,亦以昭穆不相當為疑,又云族中皆無可立之人,可憐!可憐!又云登仕與珍郎自是兩分,又云登仕二女使誰抬舉,又云劉氏後生婦女,今被鼓動出官,浮財用盡,必是賣產,一男二女斷然流下,又云老來厭聞骨肉無義爭訟,須與族人和議。書中言語,無非切責通仕,而通仕不悟,乃執此書以為證驗,豈通仕亦不識文理邪?當職今亦未欲遽繩通仕以法,如願依絕戶子得四分之一條令,可當廳責狀,待委官勸諭田族并劉氏、秋菊母子,照前日和議,姑以世德奉世光香火,得四分之一,而以四分之三與世光二女,方合法意。若更紛拏,止得引用盡給在室女之文,全給與二女矣。此立嗣一節也。
(按:以下是克莊勸諭劉氏分家一節)
劉氏,丞之側室,秋菊,登仕之女使,昔也行有尊卑,人有麤細,愛有等差,今丞與登仕皆已矣,止是兩箇所生母耳。盡以縣丞全業付劉氏,二女長大,必又興訟,劉氏何以自明?兼目下置秋菊於何地,母子無相離之理。秋菊之於二女,亦猶劉氏之於珍珍也,人情豈相遠哉。縣丞財產合從條令檢校一番,析為二分,所生母與所生子女各聽為主,內世光二女且給四之三,但兒女各幼,不許所生母典賣。侯檢校到日,備牓禁約違法交易之人。案呈本軍見在任官,選委一員奉行。
(按:以下是克莊勸諭劉氏秋菊等五人接受命繼一節,亦即回應〈劉氏訴立嗣事〉)
尋具呈,再奉判:裘司理居官公廉,帖委本官喚上田族尊長﹝制屬頗有私意干請,司理可以義理曉之﹞,與通仕夫婦、劉氏珍郎并秋菊二女,當官勸諭,本宗既別無可立之人,若將世光一分財產盡給二女,則世光遂不祀矣。通仕初間末曉條法,欲以一子而承世光全分之業,所以劉氏不平而爭。今既知條法,在室諸女得四分之三,而繼絕男止得四分之一,情願依此條分析,在劉氏珍郎與秋菊二女,亦合存四分之一,為登仕香火之奉。取聯書對定狀,申。
(按:以下是第二次判詞的執行情況,並說明分家之合法性)
大凡人家尊長所以心忿者,則欲家門安靜,骨肉無爭,官司則欲民間和睦,風俗淳厚,教唆詞訟之人則欲蕩析別人財產,離間別人之骨肉,以求其所大欲。通仕名在仕版,豈可不體尊長之教誨、官司之勸諭,而忍以父祖之門戶,親兄之財產,饜足囚牙訟師無窮之谿壑哉!案錄當職前後所判三本,一付通仕,兩付裘司理,喚上劉氏珍郎及秋菊母子,各給一本。所有檢校一節,司理獄官不可至外縣,帖都昌王縣尉赴司理廳,共議一定之說,前去檢校,申。
如此區處,劉氏必又與秋菊有爭;婦人無知,但云我是丞妻,汝是登仕之婢,而不自知其身之亦妾也。在法:惟一母所生之子不許摽撥,今珍郎劉氏所出,二女秋菊所出,既非一母,自合照法摽撥,以息日後之訟。
(按:以下是第三次判詞,這時劉克莊才知道所有的分產當事人:登仕一房(兩幼女和命繼子)、幼弟珍郎,和兩位幼妹)
再據劉氏訴立嗣事,奉判:前此所判,未知劉氏亦有二女,此二女既是縣丞親女,(按:以下主要說明兄弟姐妹四人如何分割父親田縣丞遺產,旁及命繼,共同構成本案全部的分產情況)
(1)使登仕尚存,合與珍郎均分,二女各合得男之半;
(2)今登仕既死,止得依諸子均分之法:
(2.1)縣丞二女合與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之中,珍郎得五分,以五分均給二女。(2.2)登仕二女,合與所立之子共承登仕之分,男子係死後所立,合以四分之三給二女,以一分與所立之子。如此區處,方合法意。
﹙按:不採取上述(1)之男2女1法而採取(2)之諸子均分法,便引起兩個問題,以下主要說明應如何解決,旁及命繼﹚
(問題一,登仕二女所得多於二姑:)但劉氏必謂登仕二女所分反多於二姑,兼登仕見未安葬,所有秋菊二女,照二姑例,各得一分,於內以一分充登仕安葬之費,庶幾事體均一。
(旁及命繼:)通仕者,既欲以子繼登仕之後,當拊恤劉氏、秋菊母子,當避嫌,不得干預縣丞位下之事。劉氏、秋菊亦宜念通仕是縣丞親弟,所分之業,僅得八分之二,與其立疏族,不若立。帖司理勸諭通仕,使責狀在官,除立嗣子上分之外,不得干預兄位財穀。仍責諸幹佃知委狀,申;日前欺主侵盜之罪,姑照減降旨揮,並免追究,再犯追上,重作施行。併帖司理、王縣尉,將縣丞財產內珍郎與二妹作三分,登仕一分,各均分分析,申。
(問題二,登仕一房所得多於珍郎和二妹:)準判:當職雖如此書判,尚恐教唆者煽動劉氏,欲為二女求添。緣縣丞身後浮財籠篋,皆是劉氏收管,即不在檢校分張之數,劉氏若果念縣丞篤愛兒女,自當以此浮財貼助男女婚嫁,比之登仕位下止得田產,而並不得浮財,已不勝其多矣。併將司理勸諭。
(按:以下說明何以讓珍郎和二妹獨得父親浮財)
尋呈押據帖,再奉判:據劉氏詞,縣丞有二子二女,除長子登仕係長子,已身故外,見存一子珍郎及二女皆劉氏所出外(外字乃衍字)。以法言之,合將縣丞浮財、田產,並作三大分均分,登仕、珍郎各得一分,二女共得一分。但縣丞一生浮財籠篋,既是劉氏收掌,若官司逐一根索檢校,恐劉氏母子不肯齎出,兩訟紛拏,必至破家而後已。所以今來所斷,止用諸子均分之法,而浮財一項,並不在檢校分張之數,可以保家息訟。僉廳更開諭劉氏,取願狀,呈。
尋責據劉氏供狀呈,奉判:以之,則劉氏一子二女,合得田產三分之二,今止對分,餘以浮財准折,可謂極天下之公平矣。帖司理照所判奉行。劉氏乃父之側室,秋菊乃子之女使,珍郎與二女乃叔行也、姑行也,秋菊所生之二女,姪行也,自是合有分別,除浮財外,所有田宅,並照今來所判,檢校分析,申,併帖王縣尉照應。
(按:以下是第三判的執行情況)
續據劉氏等訴家產事,奉判:此事當職累判千百言,可謂明白,訪聞所委官裘司理,母妻之家皆在都昌,意有牽掣,遂使已明白之事尚未予決。牒新知郡,索一宗案卷,子細披閱,別委無干礙清強官,照元判監劉氏等分析,申,十日。
續據都昌王縣尉申,品搭分析田□縣丞田宅財產事,奉判:田氏田產,本司已請都昌縣尉就本司分作八分,牒軍喚劉氏母子並秋菊同赴本司,拈鬮均分。所有田通仕欲以子世德繼登仕之後,昭穆不順,本不應立,以其係親房,姑令繼絕。仰本軍喚田世德與本生父通仕前來拈鬮,如不肯來,徑將此一分縣盡給諸女,條法行,悔之無及。仍從本軍取通仕願狀,申,併帖司理照應。牒內再奉判:如各人願就本軍拈鬮分析,請備詞,申。
續據田柏年狀,昨與阿劉至爭亡姪立嗣,奉判:田通仕執留登仕喪柩在家,以為欺騙孤幼,占據產業之地,此何理哉?今生者各已有分析,惟登仕喪柩,合為理會。東尉喚上劉氏、秋菊,就兩位兒女眾財之內,截撥一項錢物,為登仕葬送之費。切待行下軍、縣,責令族眾如法營辦,通仕不得干預。所有劉氏、秋菊兩分,母子自要相依而居,於通仕者何干預。兼通仕之子本不得立,所有見撥一分產業,行下本縣拘留,候登仕葬訖,劉氏、秋菊并兒女各安居訖,通仕別無窺圖,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
繼據甲頭雷先、幹人余德裕狀,催訴上件事,奉判:此事甚不難決,而淹廷數月,田制屬死於旅邸,余德裕又以疾告,使提刑司有累月不決之訟,亦本司之恥也。人案並押下羅司理,照已行監分析,申,五日。余德裕係幹人,本非家長,豈有官司不為予決,卻使幹人宰制主家之理,請司理詳前後所判,介意早為分析,申。
續據羅司理解到分析關書共八本,赴司乞印押,責付各人,請令,奉判:令各人領關訖,僉廳對定,此一節呈。如劉氏、秋菊母子與通仕和允已定,仰責狀入案,卻將田允懃一分關書併行給付,如未對定,合候葬訖,經本司請給。僉廳尋責據劉氏、秋菊等,與田通仕和允供狀,僉廳官書擬呈奉判行。仍牒軍,更請照本司已行,催建昌縣趣了葬事訖,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