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榆林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LIN UNIVERSITY
May. 2017
Vol.27 No. 3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刘宝林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陕西榆林719000)
摘要: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日趋频繁。深刻认识网络环境 下著作权的基本特征,反观当下我国著作权立法之不足,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 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才能更好地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特征;建议
中图分类号= 12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 -3871(2017)03 -0106 -02
DOI:10.16752/j. cnki. jylu.2017.03.027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 仅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现实生活,而且深刻地影响 着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法律。网络著作权侵权纠 纷越来越多,虽然我国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网络传播技术对复 制作品在效率上的优势,以及对网络作品编辑利用 的便捷性,使得网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不可控性 不断提升。
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其 创作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 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其具有如下基本特点:第一,侵 权主体的不明确性;第二,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 点,甚至连续实施侵权的后果等具有隐蔽性;第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违法的成本具有低廉性。网络著作 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传统作品在 网络环境下,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 整权被侵害;二是网络作品,包括发表在网络上的作 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权和发 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在线下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 行使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 外的十三项规定的权利,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全部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获得报酬。如 果网络著作权人未曾同意许可或者转让权利,他人擅自对网络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网络作品进行处 分,使得网络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财产权受损,应当 构成对网络著作财产权的侵权。第四,对网络侵权 行为的监管难度大。网络环境下,进入门概低,很容 易导致全民侵权行为,高速传输缩小了受众物理距 离,匿名访问、海量复制等提升了监管难度。
信息社会大发展的根基是信息的免费,但绝不 是知识产权的免费。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旦具备了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 要件,权利人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探索我国著作权的立法原则,可以看出,著作权 的立法始终追求着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 对信息的共享权,以及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之间的 平衡。当前,我国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立法存在以 下不足:一是侵权责任认定模糊不清。网络著作权 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模糊不清,主要因为侵权主体的 不明确性。在具体的案例中,侵权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另一类是网络服 务提供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网络用户因个人信息 在网络上的不确定,很难从真正意义上成为侵权责 任的主体。但在网络环境下,唯一可以确定的是网 络服务提供商,在真正意义上的侵权主体无法确定 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成为了网络环境下的侵 权主体,而被诉诸法庭。但在有多个网络服务提供
收稿日期:2017—04—20
作者简介:刘宝林(1977—),男,陕西横山人,顿士,榆林市中级人民助理审判员
刘宝林: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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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情况下,容易给侵权责任的认定造成困难。司 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不是直接侵权主体,这就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避免承担侵权责任的机 会。“合理使用原则”和“避风港原则”都成为了网 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理由。二是隐蔽性的个人侵权 的立法规制缺失。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操作简单,无需任何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侵权行为,且无需地点的要求,只要有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侵 权行为无需考虑时间和地点的。基于网络侵权 行为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的隐蔽性,我国却缺乏 相关法律法规让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三是 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英国学者弗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约定,对这种过错,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 提供补救措施”。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 标准,依照《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对于著权人的 损失,首先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则应当按照侵权人基于侵权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 薛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 魏振瀛.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教材[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史丕功)
Research on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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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另外还规定,当以上 两者都无法确定时,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规定,在实践 中无法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完全补偿。
对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制的完善,笔 者建议:一是要科学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我 国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 任原则”并作为唯一归责原则。但仅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在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时,往往显得力 不从心,无法让侵权人停止侵害,故建议兼采“过错 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好地弥补受 害人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二是要通过规定网络公 众平台的举证义务、实施网络注册实名制、强化网络 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对隐蔽性的个人网络著作 权侵权的立法规制。三是要结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一步细化网络著作权侵权 损害赔偿标准,以更好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Yulin 719000, China)
Abstract :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infringement on Internet copyright has become frequent increasingly. Deep insight into basic features of Internet copyright and reflection on shortcomings of China? s copyright law could better balance personal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and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invigorating China though intellectual property.Key words : Internet copyright ; infringement ; features ; improv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