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的 | 通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找出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
| 范围 | 全 公 司 | |||
| 排查依据 |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鲁安监发[2006]84号) | |||
| 排查人员 | 姓名 | 部门 | 岗位 | 签字 |
| 安全环保部 | ||||
| 技术部 | ||||
| 生产部 | ||||
| 安全环保部 | 安全员 | |||
| 排查日期 | 2011.8.27 | |||
| 排检结论 | 公司无重大隐患 | |||
| 评审意见 | 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 |||
| 公司负责人意见(签字): | ||||
《重特大隐患检查表》
重特大隐患检查表
年度:2011年
| 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记录 | 结论 |
| 重大事故隐患 | 1 |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1、生活区距离200米 2、库房与主要公路间距120>20米 3、库房与厂内主要道路间距35>10米 | 符合 |
| 2 |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均达到安全距离 | 符合 | |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在办公区单设员工宿舍 | 符合 | |
| 4 |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不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 | 作业场所、库房内未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符合 | |
| 5 |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无 | 符合 | |
| 6 |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 罐区停用 | 符合 | |
| 7 |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 1、设排风扇 2、设密闭室 3、经潍坊科达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可不设自动化控制设备 | 符合 | |
| 8 |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 1、建构筑物耐火等级1级 2、设安全疏散通道 3、通过消防验收 | 符合 | |
| 9 |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露天贮存的;或不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隔离贮存;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隔离贮存;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隔离贮存;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单独存放。 | 1、危险化学品分库储存,禁忌物料未混存 2、无剧毒物品 | 符合 | |
| 10 |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外,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1、灌区停用、装卸泵拆除 | 符合 | |
| 11 |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足够。 | 1、储罐停用 | 符合 | |
| 12 | 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有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液氨、液氯储罐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 无此物质 | 符合 | |
| 13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 1、办理登记证 2、定期进行检验 | 符合 | |
| 14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验,防爆膜定期更换。 | 储气罐上的安全阀已定期检验 | 符合 | |
| 15 | 不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 无此种设备 | 符合 | |
| 16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电力装置均防爆 | 符合 | |
| 17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到防爆要求。 | 开关均防爆 | 符合 | |
| 18 |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 设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 符合 | |
| 19 |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 | 1、设静电接地设施 2、装卸泵设静电专业接地线,并定期检验 | 符合 | |
| 20 | 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符合规定要求。 | 配置足够灭火器 | 符合 | |
| 21 |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或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1、设推车式灭火器3个,手提式灭火器2个; 2、设喷淋设施 | 符合 | |
| 22 |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设环形消防通道 | 符合 | |
| 23 | 存在的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 无 | 符合 | |
| 特大事故隐患 | 24 | 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无 | 符合 |
| 25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 无 | 符合 | |
| 26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无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现象。 | 无 | 符合 | |
| 27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合格。 | 无 | 符合 | |
| 28 |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 无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