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安全生产法> (令第70号)
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 <劳动法> (令第28号)
第六章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四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第3号)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
五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水电集团[2003]0023号)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3]1346号)
第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第二条 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
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第(四)条 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新建、改建、扩建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及时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现状评价。凡是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要补办“三同时”手续。
八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
第四条第(一)条 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补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条 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补做现状评价报告。
第(三)条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务必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颁证。对于在建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
九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8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