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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消除火灾和爆炸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杜绝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生产和储存区域防火、防爆工作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程》
4. 职责
4.1安全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4.2安全和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与考核
4.3各基层单位执行本制度
5. 基本原则
5.1对所有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5.2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专业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5.3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以下标准。
5.3.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危险因素。
5.3.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
5.3.3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灾害。
5.3.4作业人员要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6 火源、易燃物、爆炸物管理
6.1防火规定
6.1.1禁止在厂区内任何地方吸烟。
6.1.2禁止在厂内各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需制订详细的安全措施,按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1.3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必须时应申请获准后,到指定地点处理。
6.1.4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6.1.5禁止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内,进入甲级防爆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甲级防爆区通行证”并带阻火器。
6.1.6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6.1.7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处理。
6.1.8防爆区域手机必须关机,严禁接打手机。
6.2各种火源的管理规定
6.2.1焊割动火
6.2.1.1禁止在高度危险场所动火,对需动火的部件拆至距危险源30米外进行。不能拆除的部件按6.1.2执行。
6.2.1.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2.1.3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接前应冲洗干净。
6.2.1.4焊割前必须将附近的可燃物清除干净。
6.2.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防火。
6.2.2.1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或滚动,所用板手、榔头等工具应是铜、铍等合金工具。
6.2.2.2禁止穿着钉鞋进入危险场所。
6.2.2.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
6.2.3电器防火
6.2.3.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6.2.3.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6.2.3.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欧姆。
6.2.3.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有良好的接地,也可与电气设备的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欧姆。
6.3易燃物、爆炸物管理
6.3.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分厂和部门,应严格遵守动火规定,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6.3.2厂房建筑结构和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避雷等安全设施。
6.3.3危险化学品生产,如加热蒸馏设备应禁止使用明火,对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必须使用明火加热时(包括烟道气、电热等),应采取严密隔绝、封闭外露明火的安全措施。
6.3.4生产厂房内的电器、动力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与毒害性程度,安装必要的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和紧急放料等安全装置,并保证其安全使用性能。
6.3.5危险化学品的反应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试压。
6.3.6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液体的输送设备应封闭,输送易燃气体的应保持正压;输送易燃固体的应防止磨损、撞击。
6.3.7生产厂房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原料或成品。如确实需要,在安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规定存放地点、最高存放限额及存放时间。
6.3.8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备以及安全装置(如仪表、安全阀、放空管、防爆膜、阻火器等)应该定期维护、检修。
6.3.9新产品投产前和改变工艺时,应经领导审核,书面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3.1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用多少领多少,用不完的应及时放进危险品仓库内。
7、火灾危险性分类
7.1 A类火灾:指固定物体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着火引起的火灾等。
7.2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和石蜡着火引起的火灾等。
7.3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着火引起的火灾等。
7.4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合金着火引起的火灾等。
8 消防组织与设施
8.1企业内必须建立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消防组织,在公司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8.2消防组织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经常的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8.3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8.4要依据产品的化学性质,制订好有效的消防措施,配置好消防器具。
8.5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器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
8.5.1小型灭火器设置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它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
8.5.2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多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器。
8.6各类灭火器和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灭火器和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8.7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各种供水系统,均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从用水量到压力要确保消防用水要求,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8.8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管道不宜少于2条,并在管网内设置若干消火栓。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8.9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8.10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应设置空气泡沫灭火设备。
8.11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应采用抗溶性空气泡沫灭火。
8.12厂内设有火警通信系统。当采用电话报警时,保卫部门应装设不少于2部可同时报警电话和向有关单位联系的电话。
8.14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公司消防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和导出可燃物,切断火源,并根据着火物质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使用四氯化碳灭火机时,应站在上风头,并带防毒面具。
9. 附则
本规定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