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104条。
一、立法之意义
(一)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打造“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等制度,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赔偿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
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坚决、有力、全面地贯彻好食品安全法。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坚实的法律屏障,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我们注意到,草案开始在征求意见的时候,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草案》,后来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表面上看只是“卫生”与“安全”两字之差,但却折射出中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表明中国对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显示出态度的良性进步,因此把食品问题提到了关乎生命的位置上来,从而使这部法律所覆盖的内涵更加突显人性化,彰显了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为“食品卫生”并不代表“食品安全”,另外,从民众的心理放映上看,也许这样的修改更直接,会因此让人们对食品问题更加重视,加大了维护和打击力度,让安全意识上到一个新的档次来,这也必将促使该法能够有效实施。
二、该法的主要亮点
1、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统一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食品安全法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此项规定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4、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免检并不等于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5、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6、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7、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问题食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9、保健食品:法律规定“硬杠杠”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
10、食品添加剂:没有必要不得添加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
11、法律责任:最高可罚十倍
《食品安全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对于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第九十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该法有效实施的思考
二○○九年三月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表明中国对该法实施有效性的重视。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代表着今后的中国老百姓可以放心地“吃”了吗?我看不尽然。我们知道,再好的法规的出台,如果没有相应的执行力去监管落实到实处,没有相应的可行性执行方案和先进的监管技术,往往也是徒劳的。 其实中国一直致力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据统计截至2008年,已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余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634项,这说明我们在法律文本的建设上并不滞后。但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中国社会的重大伤痛之一,改变食品安全现状,需要转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概念。不能停留在法律的规定。
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疑问出来了,在商业诚信如脆弱的历史阶段,如何及时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如何确保在第一时间召回有问题的食品,这里面就会涉及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与食品生产供应链管理及退货流程问题。退货流程是一个逆向供应链管理方式,退货流程的设计、实施对于我国每个食品关联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因为退货流程是一个逆向供应链流程,具有与正向供应链流程不同的特性和要求。但是目前很多食品企业对于供应链管理的认识还处在概念导入阶段,更谈不上会有逆向的食品安全供应链流程。
再如,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更是做足了文章,还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特别是在针对消费者的赔偿上也有很大的提升,赔偿数额达到十倍。单纯地这样看去,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把质量和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了,不然就有可能步履为艰成为阶下囚了。但是这样的赔偿制度和力度不是嘴上说说就能解决问题的,他更需要各部门、各企业自身把监管制度落实到位,不然,社会上还是会出现众多受害者诉苦的样子,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太怀疑相关责任人的自觉意识。在物欲横流加经济放缓的今天,也许要做到这些对于那些大企业来说可能还好一点,但对于那些众多效益欠佳的企业或是“小工作坊式”社生存的生产者来说,他们还是很容易选择铤而走险,怀着打一换一炮的想法继续经营,就因如此才更让人担心,例如近年的毒豆芽、毒火腿、问题猪肉、苏丹红事件等等都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所以要杜绝此类现象,除了处罚以外,我们是否更需求建立起一套配备的软性机制以及社会全民监督体系,去辅助那个非万能的法律体系,这也是值得思索和势在必行的。
所以,本人认为,要实施有效性,必须做到:
1、企业确实履行责任,这个可称作“遵守力”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出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最迫切的是严防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和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形成的污染,保证卖给消费者的是合格、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确实履行监管职责,这个可称作“执行力”,这个是关键,重中之重。
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发现,尽管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要害是一些地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如果监管部门能尽职尽责地监督食品生产者严格按法律规范办事,不法分子就不敢像近年来一系列严重食品安全事件中那样为了利润而肆意损害人民生命健康。这也正是当前群众意见最大的一个问题。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以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来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法律尊严,坚决杜绝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现象。对那些唯利是图、以身试法的生产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打击,确保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有一个效果往往会被我们忽视,的监管如果得力,其实很容易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有利局面,有一些企业也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3、消费者确实成为安全食品的有力推动者,这个可称作“监督力”
作为食品安全法保障对象的广大消费者,应该成为安全食品的有力推动者,买到一些不安全的食品的时候,要积极勇敢的站出来,向有关部门举报,向生产者与经营者讨说法,向广大人民群众广而告之,而不是忍气吞声,助长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当然,理性消费也很重要。有案例表明,贪图便宜、跟风消费是食品安全的大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认真了解食品安全法,对照法律规定学习一些必要的、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检验办法,拒绝购买和食用不安全食品。
法律的意义在于有效执行。只有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共同努力,使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食品安全法才能拥有鲜活的生命力,食品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