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我并不同意公诉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该案中,***不但不满足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而且其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我的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
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必须要是其余主犯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从始至终都是处于对***的盲目信任,以至于对其言听计从。而除了***自己,他对所有的人都是讳莫如深。所有的人都轻信了***,包括***本人,我的当事人***对于***对她的各种安排事项,认为都是其合作的一部分。而***并不知其行为已经欺骗了所有人,并且给村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利用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我的当事人樊丽确认为自己是应***的要求,帮其开展业务,同时领取自己的合理回扣,两者是合法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一系列调查我发现,***对***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从而谈不上诈骗罪从犯的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从以上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是个被害人,由于对于***的过分信任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其家庭更是举步维艰,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秉持正义、依法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信。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词宣读完毕。
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