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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06〕34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0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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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06〕34号

川民发〔2006〕34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精神,现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二、各地应及时公告或通知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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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川民发〔2006〕34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精神,现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二、各地应及时公告或通知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
川民发〔2006〕34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精神,现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

二、各地应及时公告或通知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在今年6月底以前,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

三、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七)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2);

(八)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登记为合伙形式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四、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六、未依照审批机关的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的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消登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工作,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厅民管处。

附件:1、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2、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3、终止合伙协议(格式样本)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

(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学校名称)申请民事主体资格由   □合伙  □个体 (请在相应□内打“√”或涂黑“■”)变更为法人。

我校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对我校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无异议。

我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继承。

本申请书内容真实有效。

                     ××民办学校(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移交财产协议书(格式样本)

甲方:(××民办学校)

乙方:(××民办学校原全体合伙人或个体负责人)

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移交给甲方。

二、甲方同意接收乙方移交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

三、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民办学校(校章) 乙方:(××民办学校原全体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伙人或个体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终止合伙协议书(格式样本)

(民办学校名称)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原合伙协议,并同意学校民事主体资格由合伙变更为法人。      (民办学校名称)变更为法人前的全部财产(含债权债务)及财务凭证由变更为法人后的学校承继。

全体合伙人签字: 

民办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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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06〕34号

川民发〔2006〕34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精神,现将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州民政局应及时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二、各地应及时公告或通知需要变更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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