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出让金收入是非税收入,是我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2]121号)颁发以来,各镇、开发区及区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我区社会、经济等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我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上升,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以下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亩安排13000元,作为镇(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二)原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区级留成部分外返还给各镇(开发区),全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三)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财政在区、镇(开发区)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返还镇(开发区)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镇(开发区)提取后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四)以上(一)、(二)两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提取后直接解入镇(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直接解入区级社保专户;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返镇部分在区财政返拨后,各镇、开发区在10日内提取后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足额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根据《省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300元/亩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解入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区级留成部分按“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基本农田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规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农林局、水利局研究制订。
三、重视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资金,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个部委办《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和《省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在征用土地有偿收益中提取再就业培训资金1500元/亩,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具体使用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工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
四、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镇(开发区)分成比例按《武进区土地收益分成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04]39号)文件执行。在提取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资金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用途
1、城建贷款还本付息
2、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补充土地收购储备基金
4、城镇廉租房建设
5、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二)土地出让金镇、开发区分成部分用途
1、化解镇级债务
2、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3、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五、严格执行使用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出让金是资源性收入,为使土地出让收益达到最大化,促进区内经济有序竞争,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集约化利用土地的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切实做到三个严禁,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形式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企业(开发商),二是严禁采用包价供地的方式变相降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三是严禁代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区监察、审计、财政和国土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情况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上级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