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地 址:
公司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或人事部固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年 龄:
政治面貌: 籍 贯:
户口所在地:
通信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须知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应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均不得在此期间内借故推迟或拒绝与对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甲方应提供合法、完整、清晰、无误的劳动合同书给乙方,乙方在认真阅读、理解劳动合同书内容后,用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不得涂改、损坏劳动合同书的完整性,未经合法授权代签归属无效合同。
4、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各项协议均作为本劳动合同书副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劳动合同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Xxx人力资源部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定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 种形式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__ 年___ 月_ _日起,至__ _年 月__ 日止,合同期为 年。其中,试用期自 __ 年___ 月_ _日起,至__ _年 月__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__ 年___ 月_ 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__ 年___ 月_ _日起,至__ _年 月__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__ 年___ 月_ 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任务完成的标志是: 。
4、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要求或乙方试用期工作表现,经与乙方协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乙方试用期时间,但试用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5、甲乙双方于用工作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同意试用期间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通过甲方试用期考核,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同意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工作地点(区域)为 。
第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乙方进行跨地区调动。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或乙方能力的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工种、职务、工作场所、工作地点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保护
第七条 合同期内,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或工作岗位受国家相关法律、要求的劳动者,应当定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依法维护自身人生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甲方须组织实施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并建立相关档案,乙方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一条 乙方工作岗位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四条 甲方依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和休假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 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也不反对乙方在非工作时间逗留在工作场所。
第十六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或者乙方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申请并得到批准加班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未经甲方审批,自主延长工时的不记为加班。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之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工作)等情况,按民主程序制定出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并予以公示。甲方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水平。
第十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十九条 乙方试用期满,甲方根据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大写:人民币 元整),绩效工资(奖金)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其他形式 。
第二十条 甲方须严格遵守乙方提供劳动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非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情形出现外,乙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提供劳动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领取工资,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薪酬制度、经营状况、乙方能力表现以及乙方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适当调整乙方的工资,服从甲方“薪随岗变”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财务结算月为甲方规定的财务结算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银行转账支付)向乙方支付上月度的劳动报酬。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则提前或延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职工代表、工会协商一致,可适当推迟乙方劳动报酬的发放时间,但期限限于自正常发薪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四条 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非工伤),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薪酬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公司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内,甲方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比例按国家相关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地区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内,甲方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按国家相关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费用按国家、地区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担。
第二十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致伤、残或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地区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和符合甲方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3、服从甲方管理,按时按规定标准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接受甲方适时开展的履行制度情况的检查、督促、奖励、处罚和考核。
5、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提高思想觉悟、职业技能及团队意识。
7、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
8、其他应遵守的劳动纪律。
第三十二条 乙方因违反上述各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参照相关制度对乙方进行内部处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损失的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在现有资源情况下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法律法规已修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变更部分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示的其它通知、公告、内部管理文件等)之规定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处分、或者有吸毒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
3、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除上述第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三十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应提前三十天向员工提供书面续订(不续订)通知书,劳动合同续订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且乙方未提出续订要求或不续订申请而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甲乙双方默认按双方原劳动合同内容自动续签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时须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须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十、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含各项补充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或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或裁决不服的,双方均可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按照《专项培训协议》相关规定,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未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甲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其他情形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十二、商业秘密、竞业及培训服务期
第四十五条 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第四十七条 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九条 保密期限
1、双方同意本合同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三年内有效。
2、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十条 竞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2、乙方离职后三年内仍应遵守以上竞业的约定。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遵守竞业条款等因素,固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任何补偿及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甲方已在工资报酬中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全额(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每月50元)。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保密费全额的,以甲方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2、由于乙方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及调查、诉讼费用、并且乙方还应采取各种合理办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3、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4、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至任命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若合同期间,双方就培训服务达成协议的,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双方约定执行。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实际情况进行食宿安排。
第五十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尽的通知义务,甲方可直接通知送达乙方,乙方签收,也可通过邮递方式送达,邮递送达的地址为本合同列明(或经乙方提交变更申请)的乙方通信地址。
第五十五条 合同期内,乙方个人基本信息、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人力资源部,否则,视乙方信息不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十四、合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第五十 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市、地区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劳动用工登记部门留存一份。
第六十条 本合同是确立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十五、下列文件之规定自动列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的包括但不限于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薪酬制度、员工手册、培训协议、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项管理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盖章: 签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证人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签证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