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留下的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的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是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和荀况。孔丘的代表作是《论语》,贯穿其中的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主张“礼制”、“德治”和“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等级秩序。他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还说:“为政在人”。孟轲是仅次于孔子的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的“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他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他的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他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他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和孟轲的主张不完全相同。他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他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是以礼作为立法和类推的根本原则。他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荀况的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的先河。
第二,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他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的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他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的“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他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他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的法律思想。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和庄周,现存有《老子》和《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的“礼”,也反对法家的“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他的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第四,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可以概括为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春秋的管仲是其先驱。战国初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都是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影响较大的著述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视法为国家制定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者,国之权衡也”,“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斗斛也、角量也”。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兴功惧暴”。法律适用应是平等的,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断于法。统治者若“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意思是说以法治理国家是很容易的。法家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时移而法不易则乱”。这种历史观为法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新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