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中国石化安〔2010〕57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油田企业: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
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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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
“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井控管理,严
防井喷失控、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
源,依据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石油行业及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与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
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
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计划、财务、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
备、监督、培训、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
井、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
注水(气)、井下作业、正常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各生
产环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
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
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
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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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
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CO2气体、非常规
天然气等勘探开发井控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第六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均应
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一)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
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
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
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
和人事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设
在安全环保局,负责集团公司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油田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上市和存续分管
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
人事、教育培训、设计和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
小组,并根据企业实际在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办公室,
或在安全部门、业务部门分设井控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同时明确
规定各自监督和管理职责。
(四)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与试油(气)等专业化
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验维修等单
位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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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五)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采油(气)等基层
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
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
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第七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
责任。
(一)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1.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
健全井控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企业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技术管理、
综合管理及监督部门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全
面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投入;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
抢险。
2.安全环保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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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环保局为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
督办公室,负责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
订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3)督促协调各部门做好井控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企业的
井控法规、标准和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4)编制集团公司井控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筹备并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6)及时汇报井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筹备井控工作领导
小组例会和年度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井喷事故调查;
(8)完成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石油工程管理部职责。
(1)石油工程管理部为集团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
体负责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组织制(修)订钻
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企业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井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井控技术培训工作;
(4)负责钻井、试油(气)、井下、测井、录井和专业试压
队伍,以及井控设备检验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确保专业队伍井控
能力达到要求;
(5)负责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
入制度,落实承包商井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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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制定重大井控技术方案与设计论证,并组织重大井
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7)负责井控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本质安全;
(8)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9)定期向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
作;
(10)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4.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
(1)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为股份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
门,具体负责股份公司油气勘探开发油气水井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制度,组织制(修)
订油气勘探开发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股份公司井控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勘探、开发部署方案和重点开发油气井井控设
计与技术方案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5)负责油气井井控设备管理,确保井控技术装备本质安全
可靠;
(6)负责工程监督人员资质及现场管理;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8)定期向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股份公司开发过程油气水
井控技术工作;
(9)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5.其他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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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
财务部和人事部均为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配
合主管部门开展井控工作。生产经营管理部重点做好井控应急协
调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配套工作,发展计划部和
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
事部应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工作。
(二)油田企业(单位)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企业
(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油田企业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专
业化公司、设计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
及部门井控工作职责。
(三)总部、油田企业、油气生产单位或专业化公司等各级
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
落实。
第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
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油田企
业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
基层单位每月度组织一次。
第九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
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
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集团公司每年召开1次,
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
基层单位每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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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
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
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一)“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1.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
安全的企业领导;勘探、钻井、开发、生产、安全、设计、监督
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钻井、井下、测井、测试、录井公司和采油(气)厂领导
及管理人员:经理(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
(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
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3.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
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
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
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
司钻和井架工;
(3)测井队与录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4.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
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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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测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
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1.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
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
2.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
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三)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集团公司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
行。
第十一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一)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单位应持
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
设计资质。
(二)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
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
职资格。
(三)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
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四)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
油气井应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时,应由
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
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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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篇》。
第十二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一)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
监督人员。“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
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
监督”工作制。
(二)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
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三)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
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
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第十三条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
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应按程序进行,并通知现
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
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
(一)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
空井等4种工况。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
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
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m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以H2S
防护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分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
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每
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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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程序和步骤组织以预防H2S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三)采油(气)队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
井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四)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m,应将可能钻遇H2S
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km范围内人
员和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第十四条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油田企业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
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二)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认可的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三)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
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延期
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
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
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第十五条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一)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
位取得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
工作。
(二)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
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
关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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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
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做等
压气密检验。
(四)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
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第十六条 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一)基层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
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二)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
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
“三高”气井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宜做等压气密检验。
(三)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
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3
类,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
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
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井下作业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
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
回车间进行检测。
(五)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
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
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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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钻井、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
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
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
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
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三)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
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
企业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以上
领导带队,并由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 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一)钻井施工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1.钻开第1套油气层100m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
上应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
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1个月未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
须检查验收1次。
2.业主企业检查验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
消防等部门参加,并依据有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
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不合格,
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3.“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油田企业副总
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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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二)射孔作业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前,施工
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经现场监督人员确
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
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h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m,
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区
域进行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第二十条 坐岗观察制度。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前100m,探
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h坐岗观察溢流,坐岗
由钻井人员、泥浆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试油(气)和井下
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一)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
应按“一井(站)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
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3
个子预案。
(二)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
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
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三)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
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
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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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四)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报当地和
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Ⅰ级、Ⅱ
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
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
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Ⅱ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
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
造成较大污染。
3.Ⅲ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24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
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4.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企业在24时内重新建
立了井筒压力平衡。
(二)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
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时内报至集团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
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
(三)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井喷事故和Ⅱ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
直接调查处理;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田企业调查处理;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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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或油气生产单位调查处理。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井位选址基本要求
(一)井位选址应综合考虑周边人口和永久性设施、水源分
布、地理地质特点、季风方向等,确保安全距离满足标准和应急
需要。矿区选址应考虑矿井坑道分布、走向、长度和深度等。
(二)井场道路应能满足标准要求,不应有乡村道路穿越井
场,含H2S油气井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三)油气井井口间距不应小于3m;高含H2S油气井井口间
距应大于所用钻机钻台长度,且最低不少于8m。
第二十四条 表层套管下深应能满足井控装置安装和封固浅
水层、疏松层、砾石层需要,且坐入稳固岩层应不小于10m;山区
“三高”气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不少于700m;固井水泥应返至地面。
第二十五条 钻井井控基本要求
(一)钻井施工应安装井控设备。防喷器压力等级应与裸眼
井段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尺寸系列和组合形式应视井下情况按
标准选用;压井和节流管汇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应与防喷器最高
压力等级相匹配。当井下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
别井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
(二)区域探井、高压及含硫油气井钻井施工,从技术套管
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剪切闸板。
(三)钻井队应按标准及设计配备便携式气体监测仪、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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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空气呼吸器、充气机、报警装置、备用气瓶等,并按标准安装
固定式检测报警系统。
(四)每次开钻及钻开主要油气层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
质、工程和应急预案等井控措施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
(五)新区第一口探井和高风险井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
实评估建议及评审意见,削减井控风险。
(六)“三高”油气井应确保3种有效点火方式,其中包括一
套电子式自动点火装置。
第二十六条 钻开油气层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基本条件。加强随钻地层对比,及时提出可靠的
地质预报;进入油气层前50~100m,按照设计下部井段最高泥浆
密度值,对裸眼地层进行承压能力检验,确保井筒条件满足井控
要求;开发井应安排专人检查邻近注水(气、汽)井停注和泄压
情况。
(二)应急基本条件。高含H2S油气井钻开产层前,应组织井
口500m内居民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撤离放喷口100m内居民。
(三)井控基本条件。钻台应备好与防喷器闸板尺寸一致且
能有效使用的防喷单根;“三高”油气井应对全套井控装置进行试
压,并对防喷器液缸、闸板、控制部分作可靠性检查;对含硫油
气井连续使用超过3个月,一般油气井连续使用超过12个月的闸
板胶芯予以更换。
(四)物资储备条件。认真落实压井液、加重剂、加重泥浆、
堵漏材料和其他处理剂的储备数量;对于距离远、交通条件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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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环境复杂的井应适当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油气层主要井控措施
(一)发现设计地层压力与实钻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变更泥
浆设计须经批准;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补报。
(二)按照要求进行低泵冲试验。起钻前应进行短程起下,
确保油气上窜速度满足标准;下钻完毕应测油气后效。
(三)起钻完毕应及时下钻,检修保养时井筒应有足够数量
的钻具并加强坐岗观察。空井状况严禁检修保养。
(四)发生卡钻需泡油、混油或因其他原因需降低井筒液柱
压力时,应确保液柱压力不小于裸眼段地层最高压力。
(五)在含硫油气层钻进,泥浆中应提前加入足量除硫剂,
并保证pH值不小于9.5。
第二十 溢流和井漏处置及关井原则
(一)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异常应立即报告司钻,并
做到溢流量1m3报警、2m3关井,确保快速控制井口。
(二)发现泥浆气侵应及时排除,未经除气不得重新入井。
对气侵泥浆加重应停止钻进,严禁边钻进边加重。
(三)起下钻发生溢流时,应尽快抢接钻具止回阀或旋塞;
条件允许时应抢下钻具,然后关井。关井后应及时求压和求取溢
流量。
(四)任何情况下关井,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均应同时不超过
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薄弱地层破裂压
力。在允许关井套压值内严禁放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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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气井关井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井口压力过高;空井关
井后,应根据溢流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
换法和压回法等措施进行处理。
(六)压井施工作业应有详细设计,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
设备检查并控制和落实岗位操作人员;压井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压
井作业单。
(七)钻进中如发生井漏,应将方钻杆提出转盘以便观察,
处理时应遵守“先保持压力,后处理井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井喷失控处理原则
(一)首先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井口装置,严防井喷着火和事
故继续恶化。
(二)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同时上报上级主
管单位(部门)及当地。
(三)制定井喷及井喷失控应急抢险方案时,应同时考虑环
境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环境事故。抢险方案每个步骤实施前,均
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四)含H2S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在人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
撤离无望,且短时无法恢复井口控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弃
井点火。
第三十条 下套管固井基本要求
(一)下套管前应更换与套管外径一致的防喷器闸板芯子并
试压合格。
(二)下套管前应压稳地层,确保油气上窜速度小于10m/h;
— 19 —
固井前应确定井眼承压能力。
(三)固井及候凝过程中应确保井筒液柱平衡地层压力。候
凝时间未到,不应进行下一步工序作业。
(四)固井和候凝期间,应安排专人坐岗观察。
第三十一条 裸眼井中途测试基本要求
(一)施工应有专项设计,设计中应有井控要求。
(二)必须测双井径曲线,以确定坐封井段。
(三)测试前应调整好泥浆性能,保证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
(四)测试阀打开后如有天然气喷出,应先点火后放喷。
(五)测试完毕起封隔器前,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
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方可起钻。
(六)含硫气井中途测试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符
合测试条件应制定专项测试设计和应急预案。
(七)含硫油气层测试应采用抗硫封隔器、抗硫和抗硫
采气树。对“三高”油气井测试时,应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
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第三十二条 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一)液相欠平衡钻井实施条件。
1.对地层压力、温度、岩性、敏感性、流体特性、组分和产
量基本清楚,且不含H2S气体。
2.裸眼井宜选择压力单一地层,若地层存在多个压力系统,
则各层压差值不应超过欠平衡钻井允许范围。
3.在主要目的层进行欠平衡钻井,上层套管下深及固井质量
— 20 —
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
(二)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
1.井控设计应以钻井地质设计提供的岩性剖面、岩性特征、
地温梯度、油气藏类型、地层流体特性及邻井试油气等资料为依
据,并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
2.选择钻井方式和确定欠压值应综合考虑地层特性、孔隙压
力、破裂压力、井壁稳定性、预计产量、地层流体和钻井流体特
性,以及套管抗内压、抗外挤强度和地面设备处理能力等因素。
3.选择钻井井口、地面设备、钻具和井口工具应根据设计井
深、预测地层压力、预计产量及设计欠压值等情况确定。
4.欠平衡钻井应安装并使用1套于常规节流管汇的专用
节流管汇及专用液气分离器。
(三)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前期条件。
1.成立现场施工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2.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验收
等事项;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对欠平衡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
求储备加重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
全防护器材。
4.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
取的要求。
(四)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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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安全的前提
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地层压力调整泥浆密度。
2.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
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泥浆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
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3.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
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综合分析,适时进行处理。
4.每次起钻前均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
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5.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应接1个常
闭式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
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6.钻进或起下钻具时,发现旋转防喷器(旋转控制头)失效
时应紧急关井,视现场情况确定下一步施工措施。
(五)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
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或地层溢出流体过多
等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衡钻井作业。
第三十三条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一)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1.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
井壁稳定。
2.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
地层不含H2S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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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小于3%;实施氮
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在8×104 m3/d 以下。
4.实施气体钻井的专业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
入钻井工程设计中,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
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并提
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
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气防器具和消防器材配备及安装使
用;异常情况应急措施等。
(三)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1.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好井控装置、气体钻井设备及监
测仪器设备,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泥
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2.施工作业前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
师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交底,并组织进行施工前检查验
收。
3.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5.实施气体钻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
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每次
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可泄压止回阀。
(四)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1.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
— 23 —
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超过8×104
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2.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
转换为常规钻井。
4.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
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
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
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
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六条 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和司钻提供终端显
示及井场通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在钻开油气层
前向井队提出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
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第三十 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
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
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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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井控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若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
一行动。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
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
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且距离井口25m
以上。
第四十四条 测井队应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
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
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十五条 在含H2S井测井时,入井仪器、电缆应具有良好
的抗硫性能;现场至少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各3
套。
第四十六条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
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泥浆。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
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
服从钻井队指挥。
第四十七条 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泥浆
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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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第四十 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切断电缆并
按空井溢流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带压测井应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
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
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
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
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有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
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现状。
第五十一条 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道路及
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应急需要。
第五十二条 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
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 井控装置安装要求
(一)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安装井控装置,气井、高气
油比井和“三高”油气井应安装液压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原则应
同时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额定
工作压力。
(二)当井下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的井
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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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控装置组合方式由企业依据标准选择,高含H2S油气
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四)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通径应能满足
不同外径管柱的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
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第五十四条 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
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出口,发生
溢流时应迅速关井。
第五十五条 气井与气层不应进行抽汲作业。
第五十六条 连续作业时,应安装连续防喷器组;
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第五十七条 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
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
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
第五十 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
喷装置。井口控制装置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飞)出措施,同时
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1.5倍的压井液。
第五十九条 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置。
第六十条 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替喷、酸化
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
第六十一条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气)
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
作采油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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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含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
府审查备案,同时应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
知1.5km范围内人员。
第六十三条 当2支以上队伍联合作业时,责任主体队伍应
与配合(协助)队伍在施工前相互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至少
包括设计、现状、操作程序、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由责任
主体队伍组织联合演练。
第六十四条 在已开发油气区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时,
井口安全距离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应由油田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
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置。
第六十五条 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
井)时,应执行钻井井控标准。
第七章 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 采油(气)井、注入井应根据压力等级、流体
特性选择相应的井下和地面井控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六十七条 “三高”气井应安装井口安全控制系统;含H2S
井场应安装固定式H2S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
气防器具。
第六十 采油井在开关井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准备工
作,并按操作规程实施开关井作业。气井、“三高”油气井开井前
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井控内容。
第六十九条 采油(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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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含H2S、CO2等酸性气
体的采气井,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取防腐、防垢、防水合物等
工艺措施。
第七十条 出砂气井应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针型阀、
油嘴等节流装置冲蚀情况检查检测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三高”油气井管汇台和井口装置应定期进行
配件完整性、灵活性、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等专项检查和维修
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二条 采油(气)井进行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等作
业和试井作业施工前,应提前预测压力变化,并下达施工设计,
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及防井喷措施。
第八章 长停井与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七十三条 长停井应保持井口装置完整,并制定巡检、报
告制度;“三高”油气井应根据停产原因和停产时间,采取可靠的
井控措施。
第七十四条 废弃井封堵施工作业应有施工设计,并按程序
进行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压稳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第七十五条 采油(气)及注入井废弃时,井口套管接头应
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mm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上应用
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气井及含气油井废弃时应安装简易井
口,装压力表,盖井口房。
第七十六条 已完成封堵的废弃井每年至少巡检1次,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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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巡井资料;“三高”油气井封堵废弃后应加密巡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油田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油、
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石
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
化安〔2006〕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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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印发 井控 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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