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工程桩基抽检、砼试件及原材料送检试验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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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桩基抽检、砼试件及原材料送检试验要求(试行)
根据交通部现行桥涵施工规范和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检测市场及行为,特对公路工程施工中桩基抽检、砼试件及原材料送检提出如下要求。要求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自检,监理单位的抽检。
第一条: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单位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即有CMA证章),同时必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资质,且与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拟参加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应报我站进行资质等方面的审查,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及报告质量负责。
第二条:试验检测人员
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参加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试验检测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试验结果负责。
第三条;试验检测报告
只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签字并完善校、审程序,加盖CMA章及单位公章后试验检测报告才有效。试验检测报告(包括试件试压、原材料检验)结果汇总定期送我站备案。对桩基检测报告及有问题的材料试验报告,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我站。如对试验检测有异议,我站有权进行复查和校正。本要求项目的检测试验结果作为我站评定工程质量的必须资料,否则,我站不予评定工程质量。
第四条:桩基检测
4.1 检测原则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的要求,对桩基应采用无破损法检测桩的质量。并选取一定比例的桩基进行钻孔取芯检查。
4.2 检测频率
4.2.1 一般情况下,桩基检测的频率规定如下:
| 桥 |
| 梁 |
| 检 |
| 测 |
| 特大桥 | 大桥 | 中桥 | 小桥 | |||
| 主墩 | 一般墩台 | 主墩 | 一般墩台 | |||
| 声波透射法 | 100% | 50% | 70% | 70% | 30% | 100% |
| 反射波法(低应变法) | 50% | 30% | 30% | 70% | ||
| 钻孔取芯法 | 2% | 1~2% | 2% | 1~2% | 1~2% | |
| 同时不少于2根 | ||||||
4.2.3 监督部门另对总桩数的10%的频率进行强制性抽检;对质量问题较多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桩基可加大强制性抽检频率或采取各种有效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鉴定。自检是委托监督部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可包括强制性抽检。
4.3
声测法的有关规定
4.3.1 桩径小于1.0米时应埋设双管;桩径在1.0~1.8米时应埋设三根管。桩径1.8米(包括1.8)以上应埋设四根管。对称布设。
4.3.2 声测管宜采用钢管,其内径不小于40㎜。钢管宜用螺纹连接,管的上端应封闭,上端加盖。检测管可焊接或绑扎在钢筋笼的内侧,确保牢固,顺直。检测管之间应相互平行。管口应高出桩顶100㎜以上,且各声测管管口高度一致。
4.3.3 声测管应埋至桩底,并保证密封不漏浆,如指定的桩基漏埋声测或声测管变形、堵塞,导致不能进行超声波检测的,改为钻芯取样检查,并利用钻芯孔进行声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声测法改为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4.3.4 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检查,性能正常并通电预热10min后方可使用。
4.3.5 测量点距一般为50㎝,当发现读数异常时,应加密测量点距。
4.3.6 发射与接收换能器应同步升降,各测点发射与接收换能器累计相对高差不应大于2㎝,并应随时校正。
4.3.7 一根桩有多条检测管时,应将每2条检测管编为一组,逐组进行测试。每组检测管测试完成后,测试点应随机重复抽检10~20%,其声时相对标准差不应大于5%,波幅相对标准差不应大于10%,并对声时及波幅异常的部位应重复抽检。
4.3.8 桩基砼龄期在7天以后才进行检测。检测前应将桩头凿至设计标高,并用测绳拴一根Φ32㎜长约20㎝的钢筋,做成吊锤对检测管进行试探是否畅顺,并向管中注满清水。
4.4
动测法(低应变法)规定
4.4.1 被测桩头应凿至设计标高,桩头平整,高差不超过1㎝,在传感器安装位置(距桩中心2/3半径处,桩心对称布置2~4测点)用砂轮机打磨平整(直径约10㎝)。
4.4.2 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性能正常方可使用。
4.4.3 每个检测工地均应进行激振方式和接收条件的选择试验,确定最佳激振方式和接收条件。
4.4.4 激振点宜选择在桩头中心部位,传感器应稳固地安置在桩头上,对于大直径的桩可安置两个或多个传感器。
4.4.5 当随机干扰较大时,可采用信号增强方式,进行多次重复激振与接收。
4.4.6 为提高检测的分辨率,应使用小能量激振,并选用高截止频率的传感器和放大器。
4.4.7 判别桩身浅部缺陷,可同时采用横向激振和水平速度型传感器接收,进行辅助判定。
4.4.8 每一根被检测的单桩应进行二次以上重复测试。出现异常波形应在现场及时研究,排除影响测试的不良因素后再重复测试。重测试的波形与原波形应具有相似性。
4.4.9 桩基龄期在7天以上才进行检测。
4.5 钻孔抽芯规定
4.5.1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和钻孔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⑴ 桩径小于1.2m的桩钻1孔,桩径为1.2~1.6m的桩钻2孔,桩径大于1.6m的桩钻3孔。
⑵ 当钻芯孔为一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15㎝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0.15~0.25D内均匀对称布置。
⑶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一孔,且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5.2 钻孔抽芯,应钻至桩底下不小于1米。
4.5.3 出现下列情况的桩基应进行钻芯检查,对怀疑有溶洞或裂隙等的地质情况,应钻至桩底下不小于3~5米,并不包括规定频率中:
对桩基质量或地质情况有怀疑;
桩基在灌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
经声波透射法或反射波法检测暂不评定桩;
经加固补强处理过的桩基;
对强度有怀疑的桩基,应进行抽芯强度试验,取样规定为:⑴当桩长为10~30m时,每孔截取3组芯样;当桩长小于10m时,可取2组;当桩长大于30m时,取5组。⑵上部芯样位置距桩顶设计标高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1m,下部芯样位置距桩底不宜大于1倍桩径或1m,中间芯样宜等间距截取(1/4,1/2,3/4的桩长位置)。⑶缺陷位置能取样时,应截取一组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⑷当同一基桩的钻芯孔数大于一个,其中一孔在某深度存在缺陷时,应在其他的该深度处截取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
4.5.4 当单桩质量评价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0.5~1.0Mpa压力,从钻芯孔孔底往上用水泥浆回灌封闭。否则应封存钻芯孔,留待处理。
第五条:砼试件送检
每分项工程必须抽20%的砼试件(抗压抗折等),送符合要求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试压。试件制作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现场随机抽样制作,在砼试件上做好标记。监理工程师宜旁站送样,最后在试验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原材料送检
6.1 原材料送检项目、频率、试验项目如下:
| 原材料名称 | 试验项目 | 送检频率 |
| 水泥 | 常规五大指标 | 开工前一次,以后按不低于自检频率的20%送检。 |
| 沥青 | 常规五大指标 | |
| 砂 | 级配、含泥量、细度模数 | |
| 碎石 | 压碎值、含泥量、针片壮含量、级配 | |
| 钢筋 | 抗拉、抗弯拉、缩性、焊接 | |
| 其他材料 |
6.3 原材料检验报告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内容包括该报告所代表的原材料数量及该材料能否使用,用在何处等。试验报告单上必须留有监理工程师意见栏。
6.4 试验报告不能只提供结果数据,必须提供试验规程规定记录表格的全部数据和图表。可采用省交通厅监督站制定的统一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