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二条 作业安全要求。(一)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二)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三)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三条 用电设备和线路安全。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四条 定期巡查。临时用电期间,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五条 特殊用电。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审批。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填报、办理许可证,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产品生产部审批。
第七条 作业结束。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作业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