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程序,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质量,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均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编制单位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性质用地的分析和评审、建筑空间布局、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建设时序、建筑保护以及经济测算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建设实施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委托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组织编制。
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定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审批。
第六条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阜阳市境外的编制单位在从事规划编制任务时,应到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建设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含建设时序方案)。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阜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提供全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并填报项目建设承诺书、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和设计成果真实性承诺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文件后,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要求对申报内容进行审定。需进行公示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应组织公示和专家论证,并根据公示意见和论证意见进行方案修订。需经市、县审定的,应报市、县。
第 对于城镇范围内的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市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批次计划,分批次的进行预公告,制定经营性用地预规划条件和预土地出让条件,由意向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预方案。规划预方案经市审定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提供正式规划条件,待相关土地手续完善后,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规划方案的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要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并应当采用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对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机关不予审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提供的规划成果中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法审定、审定不当或者违法变更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内容
1、用地情况(包括用地位置、面积等)。
2、用地性质(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要求)。
3、土地使用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
4、建筑退让(建筑物退让、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等要求。
5、建筑间距要求(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
6、交通组织和停车要求(地块出入口,停车标准、无障碍设计要求等)。
7、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包括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卫生、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
8、城市景观要求(沿街建筑景观、绿地景观等)。
9、竖向设计要求(包括地下空间利用)。
10、管线综合要求(水、电、气等)。
11、其他要求(包括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配建比例、沿街楼的间距比例、建筑节能、节水、涉及的各种规范、规定的要求等)。
附件二、建设时序方案内容
1、建设周期;
2、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3、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
附件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区位情况
1、区域位置图:项目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位置;
2、区位环境图:项目地块周边的环境,包括周边用地、规划、现状情况等。
(二)现状情况
1、用地现状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图纸需反映地块范围及周边、内部的用地情况,包括现状的建筑、水面、树木等;
2、现状资源分析图: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资源、交通资源等。此项为可选内容,依据项目具体特性进行确定。
(三)规划条件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附规划条件复印件。
(四)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
反映规划地块的各类性质、占地面积、退界等要求,附用地平衡表。
(五)规划总平面
1、规划总平面图(彩色1:500—1:1000),形象的反映建筑、道路、绿地、水体以及其他设施的空间布局。
2、规划总平面图(黑白线图1:500—1:1000),准确的反映建筑、道路、绿地、水体以及其他设施的空间布局。
内容包括:
(1)建设用地边界各拐点坐标及相邻周边地形;
(2)建筑物功能、编号、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离界或离线)距离;
(3)城市道路坐标、红线宽度;
(4)建设用地道路走向、宽度、出入口位置,地上、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尽端式回车场布置等。
(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其中总建筑面积的住宅部分应细分各类用户的建筑面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配套设施部分应细分社区管理等各类用房的面积。
(七)道路交通规划
1、道路交通规划图
道路宽度、坡度、控制点坐标、高程、转弯半径,涉及城市道路及内部道路的断面形式,出入口宽度、定位坐标以及无障碍设计等。
2、停车布局图
地下、地下泊车范围和泊车位,停发车方式,尽端或回车场布置等。
(八)绿地系统规划图
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宅旁绿地、街道绿地的界线和绿地布置,重要绿地应增加景观设计和绿化植物配套图。
(九)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界线
(十)基础设施规划图
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站等)位置、用地界线。
(十一)竖向规划图
进行土方平衡,确定各控制点与建筑物的坐标、地面排水方式和地面排水方向、坡度,解决好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等。
(十二)管线综合规划图
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线与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埋深等。规划内容还包括负荷预测、外部管线现状、地坪标高、排水管道标高、各类管线走向、管线位置、主要管线管径,并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十三)建设时序
包括建设周期: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
(十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十五)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十六)效果图
包括规划鸟瞰图或规划模型、重要节点和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图,具体要求:
1、规划鸟瞰图和透视效果图应包括日景效果图和夜景灯饰效果图二部分;
2、重要节点和城市界面透视图的视角选择应考虑从城市主、次干道,并以人的正常视线高度,特殊地段应增加建筑与城市地标物的实景融入分析。
(十七)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居住小区级以上可为1:1000。
附件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必备图纸、材料及审定要求
(一)申报文本图纸内容(通常采用2#彩图,软册装订)
1、区域位置图;
2、区位环境图;
3、用地现状图(黑白线图路1:500—1:1000)
4、规划条件图
5、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
6、规划总平面图(彩色1:500—1:1000)
7、规划总平面图(黑白线图1:500—1:1000)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道路交通规划图
10、停车布局图
11、绿地系统规划图
1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13、基础设施规划图
14、竖向规划图(不含内部标高)
15、管线综合规划图
16、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17、建设时序
18、重要建筑单体选型方案、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
19、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和图夜景灯饰效果图等)
(二)大版图纸(2号图版)
1、规划总平面图(彩色)
2、鸟瞰图
3、重要节点和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图
(三)规划必须审查的图纸及材料要求
1、区域位置图
2、规划用地性质图(1:500—1:1000)
3、规划总平面图(黑白线图1:500—1:1000)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5、道路交通规划图(高程不作为审查依据)
6、停车布局图
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8、基础设施规划图(以相关专业部门的最终审核为准)
9、管线综合规划图
10、建设时序
11、日照分析报告(形式审查)
12、效果图(鸟瞰图、重要节点和城市界面的透视效果图、夜景灯饰效果图)
附件五、项目建设承诺书标准格式
承 诺 书
承诺人:
我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通过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或经批准转让)方式获得位于 路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出让合同金额 万元,土地用途为 。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国发〔2006〕31号文有关规定,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资源,现向市规划局、市国土局承诺如下:
1、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在其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和单体)经规划部门批准之日( 年 月 日)起三个月内(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实质性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规模与建设期限的要求:
(1)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下(含2万平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1年内全部建成(以结构封项为准,下同);
(2)总建设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5万平米以下(含5万平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1年半内全部建成;
(3)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10平米以下(含10万平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2年内全部建成;
(4)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30万平米以下(含30万平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2年半内全部建成;
(5)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米以上的,50万平米以下(含50万平米)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3年内全部建成。
(6)总建设面积在50万平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书面承诺4年内全部建成。
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见附表)作为承诺附件与承诺书同时生效。
3、保证按时开工建设并按承诺建设期限及建设时序计划表建成,否则自迟延开建设之日( 年 月 日)及超出承诺建设期限起,每月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的1%缴纳计算违约金,按月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4、本承诺书签字盖章后生效。保证无条件按照上述承诺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我单位(个人)全权负责。
5、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的附件,与土地出让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6、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持一份。
法定代表或委托工代理人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六 阜阳市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公建类)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手机 | ||||
| 办公电话 | ||||||
| 项目位置 | 项目联系人 | 手机 | ||||
| 办公电话 | ||||||
| 总建筑面积(㎡) | 总投资额(万元) | 建设周期 | ||||
| 建设内容及建设时序计划 | ||||||
| 时 间 | 总体工程进度 | 累计总投资 额(万元)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建设单位 承 诺 | 1、本表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界线图一并作为承诺书的附件,与承诺书同时生效,不得擅自变更,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依据。 2、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实施建设。 3、若存在违反建设时序计划的情况,视为违约,参照承诺书中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单位 | 项目法人 | 手机 | ||||||||||
| 办公电话 | ||||||||||||
| 项目位置 | 项目联系人 | 手机 | ||||||||||
| 办公电话 | ||||||||||||
| 总建筑面积(㎡) | 总投资额 (万元) | 建设周期 | ||||||||||
| 建设内容及建设时序计划 | ||||||||||||
| 期次 | 时间 | 总体工程进度 | 累计总投资额(万元) | 主要建设内容(含市政、公共配套设施) | ||||||||
| 名 称 | 功 能 | 规模/层数 | 开工 时间 | 竣工 时间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年 月~ 年 月 | ||||||||||||
| 建设单位承诺 | 1、本表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界线一并作为承诺书的附件,与承诺书同时生效,不得擅自变更,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依据。 2、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实施建设。 3、若存在违反建设时序计划的情况,视为违约,参照承诺书中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 |||||||||||
一、为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健全我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和监督权,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阜城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公示工作,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的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三、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本公示制度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公示。
五、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应在审批前进行,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是审批机关。
六、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
(1)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城市分区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八、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九、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十、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十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十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十三、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30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5天。
十四、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公示或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等。
十五、城市规划实施的公示应在批前公示。
十六、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审批前公示:
(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
(3)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公示的其它项目。
十七、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有效土地批件、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必要时需要增加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十八、审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十九、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时间为7天,变更“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二十、审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网站等。
居住建筑周边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地址设立公示牌。
二十一、变更“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调整批准后的内容,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告。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到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阜阳市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工作制度
一、为严格执行《阜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程序,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阜阳市城市规划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应严格按本工作制度执行。
三、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提供三套装订成册的全套纸质文本图件和电子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阜阳市境外的编制单位,应到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二)建设实施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对提供的规划成果中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承诺书。
(三)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阜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的全套纸质文本、说明书、图件和电子文件。
(四)项目建设承诺书,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
(五)规划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四、用地科在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内容的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需要征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需要进行公示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的,由我局负责组织公示和专家论证,并根据公示意见进行方案修订。
需经市审批的,报市审批。
五、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否存在违法编制或未按《阜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
(二)报送材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规划条件的要求。
(四)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日照分析图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对于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阜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的办法》规定和程序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方式退回送审单位。
对符合要求的,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七、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要修改的,应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并采用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八、对违法审定、定定不当或者违法变更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阜阳市城市规划局专家评审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和建筑方案评审工作,严格按本工作制度执行。
三、城市规划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必须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风范。
四、我局建立本市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城市规划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我局网站公示、认定的方式确定。
我市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被评聘为城市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
(二)非城市规划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被评为高级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用地科负责加强专家甄选和管理工作,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
五、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城市规划专家人数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评审委员会的城市规划专家由我局从本市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方面的专家和相关人员由我局另行指定。
七、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采取回避制,当随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审的规划编制单位、规划项目委托单位有关时,应进行更换,更换的专家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被评审的规划编制单位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八、评审委员会民主推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主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依序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九、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可列席会议。评审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规划编制单位方案汇报、现场踏勘、审阅图件、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形成评审意见等。
十、评审意见由出席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同意,经主任委员签署后生效。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分歧较大时,应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意见,方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十一、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并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阜阳市城市规划局调整规划听证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土地出让后调整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的行为,保护在土地“招、拍、挂”中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凡是在土地出让后申请调整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增加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在申请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后,经公示反响较大或 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局业务会议研究,认真需听证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听证。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听证人员、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当事人、利害相关代表城市规划监督员等。
五、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我局用地科人员或我局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是由我局用地科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是指我局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本局工作人员。
六、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七、听证当事人包括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城市规划监督员。规划许可申请人是指向我局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该宗土地“招、拍、挂”未中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可共同推选1-3人为代理人。城市规划监督员随机选择1-3人。
八、公众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向我局申请旁听,我局根据听证参加人数及听证场所确定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在听证期间不得发言或扰乱听证秩序。
九、用地科在收到规划许可申请人要求调整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当事人。通知采取直接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方式。
十、在举行听证之前,听证当事人撤回规划调整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十一、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十二、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在听证举行前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十三、举行听证前,听证员应当核实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四、举行听证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和听证纪律;
(二)规划许可申请人提出规划调整的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同意或反对的理由;
(四)城市规划监督员提出同意或反对的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城市规划监督员相互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规划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城市规划监督员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十五、对于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十六、所有与调整规划条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城市规划监督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
十七、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要求补充或改正的,应当允许。
十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笔录报送局领导,局领导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
十九、本制度所称的“日”均为正常工作日。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市城市规划局调整规划听证通知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要求调整 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定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听证会。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望届时参会。
阜阳市城市规划局
年 月 日
遵照事项:1.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