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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0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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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Assessmentandacceptance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qualityofleveeprojectSL239-1999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280号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本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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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Assessmentandacceptance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qualityofleveeprojectSL239-1999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通知水国科[1999〕280号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本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试行)

Assessment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levee project

SL239-1999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9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280号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一1999。

本标准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  言

目    次

1  总则

2. 工程项目划分

3.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毛石粗排护坡

4. 施工质量评定

5. 工程验收

附录A  堤防工程项目划分

附录B  堤防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附录C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使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1、2、3级堤防工程,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1.0.4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

1.0.5  工程中采用现有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办法,并由项目法人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0.6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

合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工程项目划分

2.1  一段规定

2.1.1  堤防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

2.1.2  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共同商定,同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并将划分结果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2.2  单位工程划分

2.2. 1  单位工程根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管理等原则进行划分。

2. 2. 2  堤防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在仅有单项加高加固或基础防渗处理等项目时,也可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

2.2. 3  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划分单位工程:

2. 3.1  分部工程应按功能进行划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投资也不宜相差太大。

2. 3.2堤身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堤基处理、堤身填(浇、砌)筑、堤身防渗、压浸平台、填塘固基、堤身防护、堤脚防护等分部工程。

2.3.3  堤岸防护单位工程可划分为护脚和护坡等分部工程。

2.3.4  交叉联接建筑物单位工程按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划分分部工程。

2.3.5  管理设施单位工程可划分为观测设施、生产生活设施、交通、通讯等分部工程。

2.4  单元工程划分

2. 4. 1  单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

2.4.2  不同工程按下述原则划分单元工程:

6.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工程按相关标准划分。

4.施工质量评定

4. 1  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4.1.1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按照SL176—96及其它相关标准执行。

4.1.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核定,按附录B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 1.3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4.1.4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评定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 1.5  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前应进行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评定标准见附录C。外观质量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管理运行等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有关代表共同进行,参加人员总数不宜少于5人。

4. 1.6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 1.7  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评定。

4. 1.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4. 1.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

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4.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4. 2. 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本规程第3章执行。

4.2.2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4. 2.3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在核定单元工程质量时,除应检查工程现场外,还应对该单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验,确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所填写的数据、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必要时可进行抽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中应明确记载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意见。

4. 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4. 3.1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4. 3.2  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应对工程原始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等资料进行核实。评定人员必须在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后签名,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记载。

4. 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 4.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4.4. 2  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时,应结合其对本单位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过程、质量抽检及资料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4.4.l条的规定核定质量等级。

4. 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4. 5.1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如下:

4. 5.2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  工程验收

5.0.1  堤防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5.0.2  验收工作按照SL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5.0.3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5.0.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5.0.5  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5.0.6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并满足以下要求:

5.0.7  干(浆)砌石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密实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5.0.8  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预制块厚度、平整度和缝宽,并满足以下要求:

5.0.9  垫层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垫层厚度及垫层铺设情况,并满足以下要求:

5. 0.10 堤脚防护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断面复核,并满足以下要求:

5.0.11  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

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5.0.12 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工程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0.13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5.0.14  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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