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