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现代意义的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经济因素。
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的产生。
4.从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的本质
可以发现,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制度的。近代是适应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现代除了肯定近代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通过保障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在不突出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我国是刚性国家。因此是根本大法,最高大法,一切法律皆不可抵触或者违宪,否则无效。
在柔性国家(如:英国),只是一般普通法而已。
回答者: 珷の玞 - 神法师 十六级 发消息 加为好友 12-16 13:43
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的变化往往以修改的方式进行。
回答者: zytobewithyou - 神法师 十六级 发消息 加为好友 12-16 13:43
的本质
1.是调整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的本质问题。
2.从内容的角度看的本质
从内容的角度看,关于的本质,曾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神志论
此观点认为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成文典中就有明确规定是上帝意志的产物。如瑞士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
(2)全志论
此观点主要形成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学说。17年法国宣言肯定了公共意志说,将本质特征表述为“民有、民治和民享”。
(3)意志调和论
它强调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如有学者认为:“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权力。”
(4)阶级意志论
此观点从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本质的基本看法。从关于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还包括同一阶级内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必须考虑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主义社会,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3.从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的本质
近现代意义的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经济因素。
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的产生。
4.从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的本质
可以发现,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制度的。近代是适应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现代除了肯定近代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通过保障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在不突出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
。由的本质所联想到的
课上,讲到了关于本质的问题,关于的本质,我不敢妄言,不仅因为我对此才疏学浅,更深层次的我的理解是人的思维对于一个概念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也就是人的大脑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从逻辑学的角度上看,人类认知事物是通过其外在属性作为了解依据,也就是说,人永不能说是什么,只能说像什么,怎么样。即使人对某一概念的外在属性有了全面的了解,充其量也不过是为其标记一个符号,既“”二字本身。
出自思维,它的本质也应是意识的,而非物质的,物质世界不过是一件工具,它不断地打磨着人类对于的思考。
我想要说明的,并非人类不可知论,而是关于本质理解的问题。我认为的本质的研究应该是分阶段的,并且是具有双向性的,而不是局限于的本质是“某某意志论”这种让上帝发笑的人类哲学命题。
(一)阶段性
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关于是什么的问题,人类回答起来是很让自己局促的,有的人会说是一种维持当下时空人类社会状态稳定平衡的工具;有的人说是无神论者为宗教盖上的人类烙印,是人类妄图自我超越创造出的 “永恒之神”;有的人说,是一部人类的百科全书,是人类解决问题的“公式”。但是究其意义,以上几种说法都是由纰漏的,即使各有其道理,也会被轻易驳斥掉。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它太过于概括化,导致它定义的不全面。也就是说,的本质的公式并非“是什么” 而是“当下是什么”,也就是说,是具有“阶段性”的意味。
关于当下是什么,我想首先要说的问题是的出现。正如人类的成长,随着年龄的增加,每个人都经历着不同的人生境遇,从而塑造出完全不同的一个个“个体”。或许是一阵风,一粒沙就决定了两个人截然不同的差异。也就是说,的形成就像地球孕育出生命一样复杂,偶然和庞杂。况且是出自人类思维与现实的适应性碰撞,人类要定义一个自己创造出的定义,恐怕要使用成千上万的定义来说明,或许也不能说明。正如鸡与蛋的辩论。无论鸡与蛋都是自然自然而然形成的,其中的许多证据人类已无法搜集探查,也就无从谈起答案孰是孰非了。
具有阶段性,首先是它的起源,我认为的起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无须说明什么,反而是其后人们又赋予它“意义,使命与用途”。
具有阶段性,其次是它的发展,这就涉及到它的双向性的问题了,即是对历史的总结与对未来的希望。
(二)双向性
人类具有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可以用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发展与此也是紧密相连的。又如鸡与蛋的问题,讨论鸡先蛋后,蛋先鸡后是无谓的,因为它否定了世界的发展具有连贯性,但是可以肯定地是,所谓的“鸡”与“蛋”是人创造的。自然制造出来鸟类,而人类改造了鸟类,从而出现概念的“鸡”与“蛋”。
也同此理,它的本质对于我们如同认知“鸡”与“蛋”的概念一样模糊不清,它出于自然,同时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担任不同的角色,它的表象在不断的变化,不断地进化或者退化,旋转如舞蹈令人眼花缭乱,又如鸟进化成鸡一样,逐渐停止飞翔,为人所饲养而成为鸡。区别在于鸟于我们并没有任何实际用途,而鸡却关乎我们的温饱,地位之重要可见一斑。由此我认为,人类对于的本质的认识的作用应该是为了改造,使之“进化”,因为它关乎我们的发展,抑或阻碍。它不断祛除当下人们认为过去不好的东西,又放入当下人们认为好的东西,从而更加“自由”,从而欲以此作为先知(宪制),使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因此,我认为的本质应该是两个,两百个,两万个甚至更多,因为当人类想用上帝之眼去观察整个宇宙的时候,现象会变得越来越庞杂,其中的本质会越来越具有时空性。
2)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1919年,魏玛共和国成立,并制定了魏玛。这部包括前言、两编与过渡规定和终结规定,共181条。作为现代产生标志的魏玛,其意义就在于:第一,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使近代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而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得到重视和提倡;第二,议会的权力受到牵制,行政权力的扩大得到认同;第三,授权国家广泛干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力,国家的触角深入社会各个领域。
魏玛的产生使资本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二战为标志,这一时期又可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即前一阶段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民主化的潮流,虽也存在德国法西斯等对魏玛的破坏。而后一阶段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体现为:第一,有些国家的在二战后继续向现代转型,如1958年法国制定了戴高乐;第二,对发展中的法西斯的逆流进行了成功清算,使德、日、意等国回到民主主义的宪政轨道上来;第三,随着新旧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一些新的民族民主国家以鲜明的民族主义特色,制定了与传统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同的本国,从而使世界和宪政文化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态势。
2、社会主义的发展:1918年苏俄成立后,又有不少的共和国加入进来,1922年苏联宣告成立,1924年制定了第一部苏联,1936年颁布了第二部苏联。1936年苏联是第一部真正社会主义性质的,而1918年苏俄和1924年苏联都只是过渡,它的最大历史意义还在于,它是社会主义的代表性示范作品,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都受到了它的深刻影响。1977年,苏联又制定了反映苏联为全家、其最高目标为建设无阶级的主义社会的。随着苏东事变的发生,社会主义的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其发展的重任就落在了中国等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身上。
三、外国的发展趋势:
近代意义上的的产生和发展表明,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自身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和法治的手段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也不断地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
1、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这是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委托立法。另一方面表现国家权力向集中,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这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在:在传统集权的国家,即使存在地方自治与分权,也不具有实际意义;在奉行地方分权、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如英国,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在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权力越来越大,这在美国表现最为突出。(2)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归的并进而形成基本经济和文化制度,其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备,许多设有专章(专编)规定。不再是政治法,也逐渐成为包括了全面的社会法内容。
2、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是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发展;其次是对社会权利(即政治经济文化以外的权利,主要是家庭、婚姻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的规定;第三是对环境权的规定,有超过40多个国家的进行了规定;第四是明确强调权利的保障。
3、保障得到加强,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1803年美国确立违宪审查制度,1920年奥地利创设,后来法国又成立委员会。二战后,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本国的保障制度。国外学者的最近研究表明,在179个国家中,采用模式的有58个国家,采用最高模式的81个国家,采用委员会的为12个国家,没有设立保障机构的仅为5个国家。[1][1]
4、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这主要是受到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如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二是对国家主权的有条件,特别是欧盟国家通过对本国主权的,如法德等国;三是许多国家签署了系列国际公约;四是重视战争以外的手段如法律、经济等顺应国际化趋势。
5、形式方面的发展:一是渊源形式多样化,典的制定成为主流,同时国际法、性法律、判例、惯例等不断受到各国重视;二是修改的频率更高,以适应日益变化发生的社会。
第二节 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一九四九年前中国的产生与演变:
“一百多年来,中国同反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20日)这三种不同的就是:从晚清皇帝、北洋军阀一直到所炮制的伪;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这三种在立宪背景、制宪主体、具体内容、阶级性质、实现程度等方面各有千秋,共同演绎了中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1、 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最初提出:
清朝末年,各种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之间、初生的民族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之间、中国人民与西方列强之间、清王朝统治集团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将中华民族的民族危机和国家危机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中国人民求生存、民族资本主义求发展的呼声不断,向西方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引进先进宪政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人民的共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林则徐、魏源等开始向国人介绍西方宪政。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郭崇涛、张树声等改良主义者将眼光投向议会制度等西方先进的制度层面。甲午中日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代表的改良主义者,以“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立”为口号,发起了戊戌变法运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派则组织同盟会,提出以暴力为手段、建立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宪政国家的主张。清王朝统治集团迫于内外压力,不再顽固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教条而下诏变法,于1906年进行为期十二年的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钦定大纲》,1911年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中国的宪政运动自上而下拉开了序幕。
《钦定大纲》共23条,其中正文14条,为“君上大权”,其条文内容模仿18年大日本帝国,赋予君主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于一身;其他9条,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钦定大纲》并非正式的典,仅仅为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郁的封建色彩。然而,它又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并拟设议院以牵制王权,还赋予了臣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又使得它具有近代的特点。至于《重大信条》(即《十九条》),它仍然规定了君主的广泛权力,而对人民的权利自由则只字未提,充分暴露了其伪的本质。但是,它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意于设置类似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君主权力作了较大,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这点历史意义不容忽视。
2、 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1911年的辛亥推翻了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1912年元旦,中华宣告成立,但中华临时大总统的职位很快为袁世凯所把持。为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维护辛亥的胜利成果,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派通过参议院制定通过了《中华临时约法》。这部约法有二:一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宣布中华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华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配置了各类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规定了大总统不单独行使最高行政权(与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一起),并受参议院的牵制;二是赋予了国民广泛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中华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真正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文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色彩;同时,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纲领,与帝国主义、旧军阀和立宪改良派相妥协,脱离了广大劳动群众,又缺乏实质上的政权保障,所以它并没有得到实现。
3、 北洋军阀时期的性文件:
袁世凯担任中华大总统后,中国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是清末由袁世凯学习西方军制而创办起来的军事武装集团,为帝国主义列强支持下的封建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袁死后,北洋军阀为皖系、直系、奉系三派。北洋军阀虽然以武力为后盾,但为使自身的统治披上合法、合宪的外衣,也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性文件,这主要是:(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在北京天坛祁年殿起草的《中华约法》(草案),它的起草过程反映了袁世凯与国会的斗争,最后采用的是为主的国会方案,即责任内阁制政体,而为袁所不满。这部草案因袁世凯于1914年1月14日解散国会而未付诸实施。(2)《中华约法》:这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为摆脱《临时约法》和《天坛宪草》的制约,而为其个人提供合宪外衣和准备而炮制的袁记。它共10章6,其突出特点就是将总统权力扩大到极致,实行总统制。(3)贿
选:袁世凯死后,直系军阀曹锟以恢复法统为名,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派包围国会,并以每票5000元大洋的价钱收买议员,“选举”他为中华大总统,匆匆赶制出中国首部《中华》,其特点是:为前两部文件的拼凑物;形式上的议会内阁制而实质上的总统;与地方军阀分权;对人民的权利自由给予许多法律。(4)《中华草案》:它由皖系军阀段祺瑞执于1925年12月起草,因段在“拥有”议决权的国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便倒台,该草案也就胎死腹中。该草案规定了总统制,实行总统集权,各省有权制定本区,总统实行间接选举,学校教育“党派中立”等。
.从的产生和发展方面看的本质
近现代意义的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在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后,由资产阶级最早制定的。的产生还必须有一定的条件:
(1)经济因素。
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法律确认,而只有到了市场经济发展时期.要求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有统一的市场;要求平等,反对;有统一而公平的规则,这样才可能产生。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是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德国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也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却恰恰是破坏宪政的典型,实施Zhuanzhi。
(2)法律因素。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必须要求有一部居于一般法律之上的起统帅作用的特别法,而能够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化.故应运而生。
(3)思想因素。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提出了“人民主权、公平、正义、宪政”等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反对封建Zhuanzhi的思想体系,这些观念一经提出即能深人人心,唤起了人们的权利和民主意识,为的产生准备了思想条件。
(4)政治因素。
将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奉为根本法,形成统一的秩序,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之下进行活动,是资产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需要。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可以也必须要求的产生。
4.从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来看的本质
可以发现,的产生要晚于法律的产生。因为在封建Zhuanzhi社会中主要是人治,而在人治状态下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制度的。近代是适应封建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而产生的,是对人治统治形式的一种法律。现代除了肯定近代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外,还突出强调了通过保障在实现人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在不突出的权威,不真正地通过来反映人民的意志,不很好地保障的实施情况下,是很难依法治国的。
总之,综上所述,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产生的,体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而且集中体现了对权力的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有别于普通法律而居于根本法的地位。
的功能是价值的体现.是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分权法.保障和实现有限是的基本功能.司法化是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