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发布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的 通 知 | |||||||
|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计价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费用计算规则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原省建委鲁建发[1996]18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四、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 |||||||
| 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 则 | |||||||
| (一)为了统一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规范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可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签订施工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应依据本规则中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确定的内容及方法进行。费率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使用,按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本规则规定执行。 (五)建筑工程费用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六)建筑工程费用的计算和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 |||||||
| 山东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 | |||||||
| 建筑工程费用按下列规则和方法计算。 (一)人工费 人工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定额工日消耗数量以及零星工作的工日消耗数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而成。 人工单价计算: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生产工人年人均基本工资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2、工资性津贴 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年人均津贴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3、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 (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年平均非工作天数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4、福利费 福利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福利费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5、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生产工人年人均劳动保险费用发放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6、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住房公积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7、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工会经费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8、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按规定基数计提的生产工人年人均教育经费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元/人、工日) 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年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年法定工作日×生产工人年平均人数)(元/人、工日) 人工单价=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元/人、工日) (二)材料费 材料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材料消耗数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而成。 材料单价计算: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一般指材料的出厂价、进口材料抵岸价格或市场批发价。(元/每计量单位) 2、材料运杂费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所发生的装、卸、运、堆放等过程的费用,以及运输、装卸的损耗,材料运输包装费用及摊销费用(元/每计量单位)。其中: 运输、装卸损耗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相应材料损耗率 3、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率(元/每计量单位) 4、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按规定每批材料抽验所需费用 / 该批材料数量(元/每计量单位) 材料单价=1 + 2 + 3 + 4(元/每计量单位)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由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定额机械台班消耗数量乘以机械台班单价(或租赁单价)计算而成。 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1、折旧费 折旧费=预算价格×(1-残值率)×时间价值系数 / 耐用总台班(元/台班) 2、大修理费 大修理费=一次大修理费×寿命期内大修理次数 / 耐用总台班(元/台班) 3、经常修理费 经常修理费=[Σ(各级保养一次费用×寿命期内各级保养次数)+临时故障排除费+替换设备台班摊销费+工具附具台班摊销费+例保辅料费] / 耐用总台班(元/台班) 4、机上人工费=年工作台班机上人工×人工单价×a(元/台班) a=1+(法定工作日-年工作台班) / 年工作台班 5、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Σ(台班燃料动力消耗数量×相应燃料单价)(元/台班) 6、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 机械安拆和场外运输费=一次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年平均安拆次数 / 年工作台班(元/台班) 7、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年保险费+年检费用)/ 年工作台班(元/台班) 机械台班单价=1 + 2 + 3 + 4 + 5 + 6 + 7(元/台班) 或:机械台班单价=租赁单价(元/台班) (四)施工管理费 施工管理费以拟建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装饰工程以人工费)合计为计算基础,乘以施工管理费费率计算而成。 施工管理费=Σ(拟建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或拟建装饰工程人工费)×施工管理费费率(元) 施工管理费费率=[某年度施工管理费支出总额 / 某年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n×100% n>0 n:年度工程分摊系数。取定时应考虑工程规模、施工难易及年度完成工程数量等因素。 计算装饰工程管理费时,分母为拟建装饰工程人工费合计,其他不变。 (五)措施项目费 1、 措施费 (1)临时设施费 ①周转性临建费=Σ(拟临建工程数量×相应单价) / 周转次数+一次性拆除费 ②一次性临建费=Σ[拟临建工程数量×相应单价×(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③其他费用。 临时设施费=① + ② + ③(元)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①冬季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合同工期内,冬季施工采取保温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人工降效费+施工机械降效费+施工规范规定的技术措施费 ②雨季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合同工期内,雨季施工采取防护及排水措施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人工降效费+机械降效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① + ②(元) (3)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拟建工程生产工人夜间施工降效费+夜餐补助费+施工照明费(元) (4)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拟建工程主要材料人工装卸费+搬运工具(机械)摊销费+材料搬运损耗费(元) (5)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内清理费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内清理费=人工费+仪器仪表摊销费+工具材料摊销费(元) (6)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为保护拟建工程周围环境所需的各项费用+对已破坏环境修复所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元) (7)总包服务费 总包服务费=为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所需人工费+交叉施工的人工降效等 2、技术措施项目费 (1)脚手架费 脚手架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面积×脚手架摊销(或租赁)单价+搭拆费(元) (2)垂直运输机械费及超高增加费 ①垂直运输机械费 1)建筑物±0.00以下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2)建筑物20m以下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3)建筑物20m以上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垂直运输机械(及垂直运输所含机械)消耗数量×相应机械台班单价 4)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费 垂直运输机械费=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②超高增加费 1)人工降效 人工降效增加费=建筑物20m以上全部人工消耗数量×降效系数×人工单价 2)机械降效 机械降效增加费=建筑物20m以上全部机械(除垂直运输机械及所含机械)消耗数量×降效系数×相应机械台班单价 (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其支架费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模板接触面积×模板、支架摊销(或租赁)单价+一次性安拆费(元) (4)构件运输及安装费 ①构件运输费 构件运输费=构件装卸费+构件运输材料费+运输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 ②构件安装费 构件安装费=构件安装人工费+构件安装材料费+构件安装机械消耗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构件制作费(或成品构件费)+构件灌缝费 (5)施工降水费 施工降水费=拟建工程降水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元) 技术措施项目费=(1)+(2)+(3)+(4)+(5)(元) 3、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安拆费 (1)一次安拆费=大型机械一次安装、拆卸费+机械试运转费+辅助设施摊销费 (2)场外运费=大型机械一次运输费+装卸费+辅助材料费+架线费等 (3)基础安拆费=混凝土基础浇筑、养护费+基础拆除费 措施项目费=1 + 2 + 3(元) (六)规费 1、工程定额测定费=税前造价×规定费率 2、其他规费按规定计算。 规费=1 + 2(元) (七)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1、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按山东省鲁政发[1995]77号文件规定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Σ(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拟建工程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数量)×规定的相应计算基础×规定费率(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企业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八)利润 利润按拟建工程的类别及建筑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元) (九)税金 税金=税前造价×税率(元) | |||||||
|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 | |||||||
|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⑥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为Ⅲ类工程。 (9)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者,确定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个指标。 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 程 名 称 | 单位 | 工 程 类 别 | |||||
| Ⅰ | Ⅱ | Ⅲ | |||||
| 工 业 建 筑 工 程 | 钢结构 | 跨度 建筑面积 | m m2 | >30 >16000 | >18 >10000 | ≤18 ≤10000 | |
| 其他 结构 | 单层 | 跨度 建筑面积 | m m2 | >24 >10000 | >18 >6000 | ≤18 ≤6000 | |
| 多层 | 檐高建筑面积 | m m2 | >50 >10000 | >30 >6000 | ≤30 ≤6000 | ||
|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 公用 建筑 | 砖混 结构 | 檐高 建筑面积 | m m2 | -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 ≤30 ≤6000 |
| 其他 结构 | 檐高 建筑面积 | m m2 | >50 >12000 | >30 >8000 | ≤30 ≤8000 | ||
| 居住 建筑 | 砖混 结构 | 层数 建筑面积 | 层 m2 | ―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 ≤8 ≤8000 | |
| 其他 结构 | 层数 建筑面积 | 层 m2 | >17 >12000 | >8 >8000 | ≤8 ≤8000 | ||
| 工 程 名 称 | 单位 | 工 程 类 别 | ||||
| Ⅰ | Ⅱ | Ⅲ | ||||
| 构 筑 物 工 程 | 烟囱 | 砼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 m m | >100 >60 | >60 >40 | ≤60 ≤40 |
| 水塔 | 高度 容积 | m m3 | >60 >100 | >40 >60 | ≤40 ≤60 | |
| 筒仓 | 高度 容积(单体) | m m3 | >35 >2500 | >20 >1500 | ≤20 ≤1500 | |
| 贮池 | 容积(单体) | m3 | >3000 | >1500 | ≤1500 | |
| 单独土石方 工程 | 单独挖、填土石方 | m3 | >15000 | >10000 | 5000<体积≤10000 | |
| 桩基础工程 | 桩长 | m | >30 | >12 | ≤12 | |
工 程 费 用 计 算 程 序 表
| 序 号 | 费 用 名 称 | 计 算 方 法 | |
| (一) | 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 Σ工程量×Σ[(定额工日消耗数量×人工单价)+(定额材料消耗 数量×材料单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 |
| (二) | 施 工 管 理 费 | 1 + 2 | |
| 1 | Σ(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管理 费费率 | ||
| 2 |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计费 价格)×管理费费率 | ||
| (三) | 措 施 项 目 费 | 1 + 2 + 3 + 4 | |
| 1 | Σ(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措施 费费率 | ||
| 2 |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基价) | ||
| 3 |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计费 价格)×措施费费率 | ||
| 4 | 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安拆费 | ||
| (四) | 利 润 | [(一)+(二)+(三)]×利润率 注:(一)取计费价格 | |
| (五) | 1、安全文明施工费 | (1) + (2) | |
| (1) | Σ(工程量×价目表中非技术措施项目计费价格)×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 ||
| (2) | Σ(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价目表中技术措施项目 计费价格)×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 ||
| 2、企业劳动保险费 | [(一)+(二)+(三)+(四)+(五)中 1 ] ×规定费率 | ||
| (六) | 规 费 | [(一)+(二)+(三)+(四)+(五)] ×规定费率 | |
| (七) | 税 金 | [(一)+(二)+(三)+(四)+(五)+(六)] ×税率 | |
| 建 筑 工 程 费 用 合 计 | (一)+(二)+(三)+(四)+(五)+(六)+(七) | ||
建 筑 工 程 费 率 表 单位:%
| 工程名称 类别 费用名称 |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装 饰 工 程 | 构 筑 物 工 程 |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
| 施工管理费 | 8.5 | 7.3 | 4.2 | 165 | 140 | 80 | 6.6 | 5.8 | 4.0 | |
| 措施费 | 3.7 | 3.4 | 2.9 | 72 | 66 | 57 | 3.2 | 2.9 | 2.5 | |
| 安全文明设施费 | 1.3 | 1.0 | 0.8 | 26 | 21 | 17 | 1.1 | 0.9 | 0.7 | |
| 利润 | 5.7 | 3.7 | 1.5 | 99 | 63 | 25 | 5.1 | 3.3 | 1.4 | |
| 税金 | 市区 | 3.41 | ||||||||
| 县城、城镇 | 3.35 | |||||||||
| 市县镇以外 | 3.22 | |||||||||
单位:%
| 工程名称 类别 费用名称 | 桩 基 础 工 程 | 大 型 土 石 方 工 程 |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Ⅲ | ||
| 施工管理费 | 5.5 | 4.4 | 3.3 | 12 | 9.0 | 6.5 | |
| 措施费 | 2.5 | 2.3 | 2.1 | 4.8 | 3.9 | 3.4 | |
| 安全文明设施费 | 1.0 | 0.8 | 0.6 | 1.3 | 1.0 | 0.8 | |
| 利润 | 4.5 | 3.0 | 1.2 | 9.0 | 5.9 | 2.5 | |
| 税金 | 市区 | 3.41 | |||||
| 县城、城镇 | 3.35 | ||||||
| 市县镇以外 | 3.22 | ||||||
| 建设部第107号令 | |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宏观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 (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 (六)对招标的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宏观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第 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综合单价是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第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省制定的统一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下列规定编制: (一)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工程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以及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 (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工程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发包方应将建筑施工合同价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施工现场因素对合同价的影响。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发包与承包双方应约定可调整的范围及方法。对合同约定可调价有异议的,或未约定而实际发生价格变化,发包与承包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结合工程建设工期和合同价约定的方式,确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及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在一个月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发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该工程再次委托其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七)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 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计价结果并限期改正。 (一)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或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计价活动的; (二)标底的编制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将同一建筑工程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的。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登记。 (一)投标时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未履行合同价,有意抬高工程结算价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向有关资格管理机构提请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鲁政办发[1995]77号 | |
| 山东省 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各市、行署,各县(市),省各部门: 省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省: 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 (二)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社会统筹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项目,由企业按上年度实际费用提出预算,报经市地级建筑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半年预结,年终决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年结余部分,按省鲁政发[1994]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省外施工企业来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经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其劳保费用,由市地级管理部门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动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省内转移施工地点或撤离我省时,按保险基金转移的规定处理。 五、实施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地可按国家、省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