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为加强公司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避免造成人员伤亡、职业危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存在危险因素场所工作的全体员工和领导及其监管部门
一、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确定本公司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主要为变(配)电室、高压蒸汽灭菌器和车间部分线路柜。
二、安全规定
1、属于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在办公室和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安全技术资格的专人进行操作。
2、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3、长期处在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工作的职工,必须按照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不适合在该场所从事作业的人员,由办公室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宜工作。职工健康体检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全力配合。
4、临时出现的危险性场所,必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且必须坚守岗位,待工作结束后方可离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具有尘毒污染的岗位,由其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时发放给职工。职工必须正确配戴、使用与其污染源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7、为防止造成人员伤害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