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管理、改进等要求。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安全便捷原则。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1.生活护理
(1)基本内容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2)服务要求
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2.助餐服务
(1)基本内容
——集中用餐;
——上门送餐。
(2)服务要求
1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提前一周为用餐老人预订膳食。
5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6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7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
3.助洁服务
(1)基本内容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2)服务要求
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洗涤服务
(1)基本内容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2)服务要求
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5.助行服务
(1)基本内容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2)服务要求
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6.代办服务
(1)基本内容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2)服务要求
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7.康复辅助
(1)基本内容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2)服务要求
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2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5群体康复一般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8. 相谈服务
(1)基本内容
——谈心交流;
——读书读报。
(2)服务要求
1相谈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2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
3相谈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9.助医服务
(1)基本内容
——陪同就诊;
——代为配药。
(2)服务要求
1陪同就诊的情形为:
——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辅助性检查;
——门诊注射、换药。
2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
3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4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5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6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四、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1)服务机构
1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
3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4应使用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2)服务人员
1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2持有效健康证明。
3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4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5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
6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2.服务过程控制
(1)信息公示
1服务机构应公示以下信息:
——执业证照;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服务承诺;
——投诉方式。
2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应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4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
(2)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照料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内容核定
5.2.3.1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
5.2.3.2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5.2.4协议签订与终止
5.2.4.1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2.4.2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违反服务约定的。
5.2.5服务安排
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5.2.6意外事件处理
5.2.6.1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5.2.6.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5.2.7档案管理
5.2.7.1档案包括:
——服务机构档案;
——服务档案。
5.2.7.2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
5.2.7.3服务档案应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
5.2.7.4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并动态管理。
5.2.7.5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6 服务质量评价 6.1评价主体
——机构自我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
——第三方评价。
6.2评价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家属/监护人满意度;
——服务时间准确率;
——服务项目完成率;
——有效投诉结案率。
6.3评价方法
——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
——实地察看;
——检查考核。
6.4服务质量改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