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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07: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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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李心雅(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指导教师:***[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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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论言论自由权李心雅(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指导教师:***[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权  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之间及其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因此, 制度化的表达自由, 使得人们有机会倾诉意见和不满。

二、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言论自由是公民说话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公民依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来行使, 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预。我国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但没有对言论自由权作出定义。言论自由权究竟包括哪些表达权利, 一直是个争论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表达的方式正在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 另一方面是因为言论自由还经常与其他公民权利交叉。由于所有公民权利的维护都可能涉及言论自由权的行使, 这使得言论自由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对模糊, 也使得言论自由权所保护的内容更加难以界定。因此, 要准确理解言论自由权, 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

(一)言论自由与知情权

    知情权又可以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广义的知情权指的是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3]一般认为,知情权的意思是指是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可以知晓的事情的权利, 比如,自然人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4]。然而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 即言论的方式, 但正是因为知情权的存在才会为言论自由找到了依据。知情权简单地来说就是“了解权”, 正因为有了“了解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才能够得到实现。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也可以说知情权的限度同时也了言论的广度, 即不属于公民知悉权所包括的对象, 言论上也不能获得自由, 例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5]

   (二)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辞海》对“新闻”的解释有两种:(1) 指报纸、广播电视等报道的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2) 指被人当作谈论的新奇事件。新闻法制的核心是保障言论出版自由, 它体现三方面的主要价值: 依法保障新闻自由; 依法滥用新闻自由;新闻界本身的自律[6]。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是否都可以不加任何地公开呢? 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 都可以公开地报道出来, 但是以下规则应当得到遵循:(1) 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2) 来源的合法性; 3) 对第三者隐私权的保护[7]。言论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均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 只有有了这些自由, 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制社会, 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及其才有可能受到监督, 同时人们的知情权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三)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

    表述自由,这里专指公民以语言的方式所作的表达, 而并不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行为表达。在早期的文献中, 人们较多地使用言论自由的概念, 当时口头言论和书面言论为表达思想的基本方式。随着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 人们表达思想的方式逐步增多, 除了传统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表达方式之外, 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录音方式、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声、光、电、磁技术等表达自己的思想。在新情况下, 人们或者对“言论”一词作扩张解释, 使其不仅包括传统的表达方式, 同时也包括新的表达方式, 或者选择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来代替言论一词, 以求概念的完整性, 于是便出现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言论和表述自由三个概念交替使用甚至混用的情况。

三、外国法律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

(一)、美国关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

美国是最早的将言论自由权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写入的国家。我们可以从《宣言》中深刻体会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给予他们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自由权、生命权等。为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类才会建立,而行使的正当权力,是经由被统治者的同意才得以产生的。”但是,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正式的文字规定的保护,最早追溯到1776年的《弗吉尼亚公约》[8],它特别反复地强调国家应该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其《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延续了《宣言》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规定了自由权是一项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从此以后,《弗吉尼亚公约》成为了其他各州在制定权利法案的蓝本,比如《宾夕法尼亚州权利宣言》和《马里兰州权利宣言》都是将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的。此外,新泽西州、纽约州、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特拉华、北卡罗来纳、佛蒙特,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等州的权利宣言都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9]。

美国最早的把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给予保护的文字说明是1791年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其中规定了:“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者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伸冤的权利。”在此之后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被确认下来,并且在之后得到了保护性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原则。

(二)、德国关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

德国对于言论自由权的含义和界定是狭义的,其把公民的教科文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权、信仰自由和示威权和言论自由权合并在一起,总称为表达自由权。最早地在1919年的《魏玛》里,德国就已经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了一些保护,其第11明确规定,“人民在法律的内,有用言语、文字、印刷、图书或者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建议权,并不能因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剥夺其权利。如其他人使用这项权利的时候,无论何人,亦不能妨害并不能施行检查。惟对于电影,要依据法律,酌情设置相关规定。又为防止猥亵文书的发行,及于公开展览及演艺时为了保护青年起见,得以法律处置之。”从这里可以看出来,魏玛不但仔细的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的行使方式,并对关于言论自由的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在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之下,才会用法律“处置之”。

到了1949年,德国的《基本法》对言论自由权有了更详细和较为程序性的规定。其第五条的第一款规定了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性的内容,并指出,“人人皆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播其意见的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的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的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视的报道的自由应该得到保障,检查制度不得设置。”其中规定公民不仅可以将自身言论自由的表达于大众所知,还有可以接受外来言论的自由,这就是知情权的内容。在第二款及后面第十八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一些性内容。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此等权利,得以一般法律的规定、保护少年的法律规定及因个人名誉的权利,来加以。”第十规定,“反滥用言论自由......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此等权利的剥夺及其范围由联邦宣告。”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相对于1919年的《魏玛》来说,对言论自由的情况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从“公共利益”这一模糊的规定到“得以一般法律之规定”、保护少年的法律规定、损害个人名誉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规定的特别具体和详细,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并在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法国关于言论自由权的相关规定

法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对言论由的保护的比较早,可以追溯到17年的《宣言》。其中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规定较为具体,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它重点强调:“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任何人都不能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不仅有保护性的内容,还有对言论自由的例外性规定,即“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这是法国最早在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性规定。1791年的法国不仅扩大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把言论自由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的第一编,称之为“保障权利之基本条款”,其中更明确的规定,“个人有言论、著述出版和发表其思想之自由,在出版前著述不受检阅或审查,同时,各人有行使其皈依宗教的自由:在遵守治安法规的条件下,公民有安静而不带武器的集会自由。”1791年不仅丰富和补充了宣言的内容,还规定出版不受事前检阅的,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保护标准,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在随后的1793年的在宣言中对上述自由权的规定再一次的重申,“用出版或各种其他方法发表自己的思想或意见的权利、安静集会的权利以及信教的自由,都不得受到禁止。由于主义的存在或记忆犹新,故有表明这些权利的必要。”在此后,法国虽然处于政治动荡时期,但是每一部都把言论自由权视为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四、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规定公民自由权过于简单化,界定不够明确

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般的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指公民的生命、健康、私有财产等。而公民的基本自由则是指公民的言论、表述、出版、迁徙自由等。上述所说的情况不仅体现在我国中,在国外的一些中也有所体现。而那些应该归属于基本自由之下的其他自由,比如出版自由,在通常情况下不受到民法的保护,它的外延和内涵也并没有像民事权利规定的那么明确;反之,那些归属于基本权利下的一些权利,一般都会受到民法的保护,外延和内涵也在民法中有明确的界定。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很容易找到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但是很少能找到有关表达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我国对言论自由的规定不太明确。

(二)、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太完善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缺少明确而又专门的法律来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虽然有关部门在一些方面以一定的方式来表达了言论自由是一项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任何言论自由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就不应该受到外来的和干涉。其中包括:第一,不受党和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对党和国家的提出不同的看法;第二,不应因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而受到打击报复;第三,不受是非、真假的;第四,不受社会道德的。”[10]但是这只是一种没有普遍适用性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在对于言论自由的实际保障的效果却是微不足道的。在另外一方面,伴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公民发表言论自由的平台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言论的内容以及范围的越来越广,言论的作用在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管理中的作用也随之增大。公用言论来行使自身享有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其他权利。在这种状态下,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与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必会发生一些冲突,尤其是和公民的隐私权的冲突较为明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在的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概括性的利益纠纷处理机制,只笼统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没有规定言论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界限,这样依旧会致使公民在行使正当权利的时候受到,更不利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使用。

(三)、缺乏对言论自由权行使的性规定

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的都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并且这种在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以及国际条约中大多数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会有相对应的性规定。然而在我国,中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并没有相应的,而是适用于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性。但这种性规定过于广泛,在现实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过大,当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会缺少相应的来进行操作,从而不能让公民更好的行使言论自由权。

五、完善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条文中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表述

应当完善条文的表述。我们必须在中明确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及限度。因为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权利,也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如果通过授权法的方式来加以界定,会与法治精神发生冲突,也是我国立宪技术上的一个遗憾。德沃金反对中“模糊”标准的形式。他认为:“我们建立所依据的理论并不简单地是大多数人的理论。,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用来反对大多数公民的某些不正确的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这些性的一部分是以明确的规则形式,如在联邦刑事程序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规则,或者是禁止国家议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的规则。但是,其他的则是以平常的‘模糊'标准的形式。”“这种`模糊'准则是其起草者和颁布者们故意选择的,来取代那些他们可能制定的更具体和更有限性的规则。[11]

(二)、除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虽然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大多数基本权利一样,可能不容易在具体法律中再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很难在刑法或民法中规定怎么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论自由的相关的条文,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以刑法为例,比如原刑法第100条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为了加强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修正后的第100条规定如下:“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新刑法条文增加了“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的要件。这样,只要是未涉或煽动他人以暴力或武装的方法作为一种变革手段,都会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所以,我国可在具体法律规定中借鉴这点。[12]

结语 

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仍有漏洞,但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和平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会使我国言论自由日趋完善。我国对言论自由的完善会更好维护民主政治建设并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国家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J].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五期,第32卷.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3]杨立新.《人格权法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页.

[4]谢怀斌.《外国民商法》(上)[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 1986 年印行,第 30 页.

[5]张千帆.《学导论——原理与运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0页.

[6]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3 页.

[7]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l999年8月7日)答问之七、之九.

[8]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9]迪特儿·格林.《现代的诞生、运作和背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10]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三卷,第二辑.

[1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0页.

[12]孙亮,尹德亮.《我国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J].论丛,2003年版,第四期.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Li Xinya

(Grade11.Class1.Law, school of Economic and Law,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zhong723001,Shaanxi)

Tutor:Luo Liaoyi

    Abstrac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citizens,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Law.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dvances in technology, Internet and other media to us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provided the soil, while the corresponding problem emerged.Many people abus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 speech, touch and even moral law is the bottom line, which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society.At the same time, compared to the perfect law countries, there are still many loopholes in our legislation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rights of the Regulation.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legitimate exercise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and legal improvement.

Key words:freedom of speech;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restrictions;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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