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井名称: 时间:2014.6.17
矿井基本
| 情况 | 矿井属性 | 生产能力 | ||
| 批准复产复工时间 | 瓦斯等级 | |||
| 开拓方式 | 生产方式 (几个水平、系统) | |||
| 管理人员(含专业 技术人员人数) | 安全员、瓦检员 (人数)是否有效 | |||
| 项 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 1、证照情况 | 煤矿有关证照是否齐并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是否严格按批准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 | |||
| 2、机构情况 | 矿井安全机构是否健全,是否配有矿长、技术、生产、安全、机电负责人“五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风、机电运输、生产调度“五队”,相关负责人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 | |||
|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并持证上岗,其中每个采掘头工作面是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 |||
| 4、救护队 | 未设立救护队的煤矿,是否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是否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 | |||
| 5、井下采掘头面和人数 | 井下采掘头面和人数是否经县级监管部门核定,井下实际与图纸是否相符,有无越层越界、超核定范围生产建设或边建设边生产及承包、转包行为。 | |||
| 6、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 复工复产矿井是否经市、县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合格,报经县级、主要负责人(市属矿井报市级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向煤矿下达复工复产批文。 | |||
| 7、矿井井巷布置是否合理 | 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进出(巡查人员除外)。 | |||
| 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并兼作进风和安全出口,一个井筒为回风并兼作安全出口。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至少设置3条下山,用途相同。 | ||||
|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 ||||
| 生产能力6万吨/年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 | ||||
| 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要求。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风巷的的支护形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 ||||
| 8、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 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通风,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等按规定设置通风系统。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 |||
| 每个采区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 ||||
| 井下的有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杜绝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 | ||||
| 矿井必须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保持完好。矿井风量分配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 ||||
| 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 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无法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采取底(顶)板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 |||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有防突机构,配齐了防突人员、装备,井下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可靠。制定有完善的防突措施并严格落实。 | ||||
| 10、是否按设计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 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生产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揭露煤层前、高瓦斯矿井建设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经四川煤监局组织论证并批准不建的高瓦斯矿井除外)。 | |||
| 11、水患矿井水文地质 | 水患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健全了防治水制度、落实了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和控放水措施;存在水患的矿井是否配备探放水钻机,逢掘必探。 | |||
| 12、安全监控系统 |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传感器种类和数量是否齐全、是否能够向县级监控平台传输数据(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瓦斯监控系统)。 | |||
| 13、采煤方法 |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法、严禁采用多支巷等非正规布置进行开采。 | |||
| 14、淘汰设备、工艺 | 是否存在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否定期对矿井进行了检修、测试,杜绝电器失爆。 | |||
| 15、防效灭火措施 | 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煤矿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 自燃发火。 | |||
| 16、双回路供电 |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放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有突出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 | |||
| 17、“六大系统”建设 | 矿井已是否按规定建设完成“六大系统”并运转正常,其中生产矿井紧急避险系统是否建设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论证。 | |||
| 18、密闭管理 | 18、矿井是否建立了密闭管理台账和实际“四对口” | |||
| 19、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 | 19、矿井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井下是否使用无煤安标志机电设备。 | |||
| 20、其他 |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