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施工道路及交通
1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道路纵坡不宜大于 8 % ,进人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 15 % ;道路最小转变半径不得小于 15m ;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 1.5 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 7 . 0m ,单车道不宜窄于 4 . 0m 。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等要求。
2 .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 1 . 5 倍;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 1 . 0m ,并应设置防护栏杆等要求。
3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 2 )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得小于 1.2m ;
( 3 )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得小于 1 . 5m;
( 4 )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2 . 5m ;
( 5 )设有防护栏杆。
4 .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处所等应设置人行通道,并符合宽度不小于0.6m等要求。
二、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
1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 2 F313061 一 1 的规定。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表 2F313061 一 1
| 日接触噪声时间( h )
| 卫生限值[ dB ( A ) ]
| 日接触噪声时间( h )
| 卫生限值[ dB ( A ) ]
|
| 8
| 85
| 2
| 91
|
| 4
| 88
| 1
| 94
|
3 .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定期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1 )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 2 )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以卞;
( 3 )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 A 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 4 )辐射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4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消防
1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得小于 3 . 5m 。
2 .闪点在 45 ℃ 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栅栏,通风良好。
3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 25m ;
(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 20m ;
( 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 30m 。
4 .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50m ;
( 2 )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 2 . 0m 的围墙、栅栏;
( 3 )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 3.5m ,并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 4 )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 5 )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 ;
( 6 )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 40mmX4mm 扁钢或Φ10 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30Ω;
( 7 )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 8 )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 9 )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 10 )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吸烟及使用手机;
( 11 )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 12 )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5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小于 20m ;
( 2 )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 3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 4 )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 5 )设有 10m3 以上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 6 )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 7 )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四、季节施工
昼夜平均气温低于 5 ℃ 或最低气温低于-3 ℃ 时,应编制冬期施工作业计划,并应制定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水力发电工程碾压混凝土施工的内容
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要求
6.0.2配合比设计参数选定:
1.掺合料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掺量超过65%时,应做专门试验论证。
2.水胶比:应根据设计提出的混凝土强度、拉伸变形、绝热温升和抗冻性等要求确定水胶比,其值宜小于0.70。
3.砂率:应通过试验选取最佳砂率值。使用天然砂石料时,三级配碾压混凝土的砂率为28%~32%,二级配时为32%~37%;使用人工砂石料时,砂率应增加3%~6%。
4.单位用水量:可根据碾压混凝土施工工作度(VC值)、骨料的种类及最大粒径、砂率以及外加剂等选定。
二、碾压施工的要求
7.5.5坝体迎水面3~5m范围内,碾压方向应垂直于水流方向。碾压作业宜采用搭接法,碾压条带间搭接宽度为10~20cm;端头部位搭接宽度宜为100cm左右。
三、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
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的要求
1.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6)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7)事故的处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地基基础的要求及地基处理的方法
地基基础的要求
一、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分类
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分为两大类型,即岩基和软基。
1.岩基是由岩石构成的地基,又称硬基。
2.软基是由淤泥、壤土、砂、砂砾石、砂卵石等构成的地基。又可细分为砂砾石地基、软土地基。
(1)砂砾石地基是由砂砾石、砂卵石等构成的地基,它的空隙大,孔隙率高,因而渗透性强。
(2)软土地基是由淤泥、壤土、粉细砂等细微粒子的土质构成的地基。这种地基具有孔隙率大、压缩性大、含水量大、渗透系数小、水分不易排出、承载能力差、沉陷大、触变性强等特点,在外界的影响下很易变形。
二、水工建筑物地基基础的施工特点
地基基础工程,通常是指建筑物地基的处理和建筑物的基础两项工程的统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一)直接事关建筑物安危
对于水工建筑物来说,由于承受荷载复杂、运行条件的不利因素多,地基与基础非常重要。水工建筑物的失事,约有一半是由于地基失稳或地基险情引发的。
(二)技术复杂,前期工作重要
由于水工建筑物地基的地质条件复杂多样,其上部结构物的要求也复杂多样,因此地基与基础工程在许多情况下十分复杂。为了避免或减少大的失误,减少损失,地质勘探工作应做细,需要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或现场施工试验。
(三)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至关重要
地基基础工程是隐蔽工程,工程完工以后难以进行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评定,其质量缺陷在运行使用阶段方能暴露出来,一旦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返工修补十分困难。因此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当特别重视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四)施工工期短
水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常常利用枯水期施工,工期紧迫、干扰大,需要进行周密的组织与安排,应当尽量选择工效高的施工方法和机械。
(五)注重环境保护
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有的排弃水、废渣很多,施工噪声很大,对临近建筑物的震动大。因此,应当根据工程和环境要求,选择对环境污染小的施工方法,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三、水工建筑物对地基基础的基本要求
1.具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上部结构传递的应力。
2.具有足够的整体性和均一性。能够防止基础的滑动和不均匀沉陷。
3.具有足够的抗渗性。以免发生严重的渗漏和渗透破坏。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以防在地下水长期作用下发生侵蚀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