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50204-2002)表5.4 编号:WCZXJZ/QR010602(3)/020102(3)□□□
|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项目经理 | ||||||||
| 施工单位 | 验收部位 | |||||||||
|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 专业工长(施工员) | |||||||||
|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班组长 | ||||||||
|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 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 ||||||||
| 主控项目 | 1 |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 | 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4.1条) | |||||||
| 2 | 接头试件 | 应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 的规定。 (第5.4.2条) | ||||||||
| 一 般 项 目 | 1 | 接头位置 | 宜设在受力较小处。①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②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第5.4.3条) | |||||||
| 2 | 接头外观 质量检查 | 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5.4.4条) | ||||||||
| 3 | 受力钢筋 机械连接 或焊接接 头设置 | 宜相互错开。在连接区段长度为35倍d且不小于500mm范围内,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受拉区不宜大于50%;②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③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时不应大于50%。 (第5.4.5条) | ||||||||
| 4 | 绑扎搭 接接头 | 按规范要求相互错开。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搭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连接区段1.3LL长度内,接头面积百分率:①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②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③确有必要时对梁内构件不宜大于50%。 (第5.4.6条) | ||||||||
| 5 | 箍筋配置 |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①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② 受位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 大于100mm; ③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④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第5.4.7条) | ||||||||
| 施 工 操 作 依 据 | ||||||||||
|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 ||||||||||
施工单位检查 结 果 评 定 | 项目专业 项目专业 质量检查员: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