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员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制定本办法。
一、学历(学位)奖励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对通过业余自费学习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学位,并经公司认可、登记备案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专业对口的奖励标准如下:
| 学历(学位)层次 | 同时获得学历和学位 | 仅获学历或仅获学位 | ||
| 工程技术类 | 其他 | 工程技术类 | 其他 | |
| 博士研究生 | 4000 | 2000 | 3000 | 1000 |
| 硕士研究生 | 3000 | 1000 | 2000 | 800 |
| 大学本科 | 1500 | 800 | 1000 | 600 |
| 大学专科 (仅学历) | —— | —— | 600 | 400 |
(二)专业不对口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技术(技能)竞赛奖励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不断提高技术(技能)素质。对参加公司级及以上技术(技能)竞赛获奖的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按有关文件规定晋升技能等级。物质奖励标准为:
| 获奖级别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至六名 | 第七至二十名 |
| 国家级一类 | 20000 | 15000 | 10000 | 8000 | 3000 |
| 国家级二类 | 15000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 省级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 |
| 市、公司级 | 3000 | 2000 | 1000 | —— | —— |
1、跨行业、跨系统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
2、获得国家级一、二类竞赛第七至二十名的,须同时获得国家或行业技术能手称号,方可得到公司奖励。
3、原已在某一级别竞赛获奖,公司给予了奖励,又参加与该级别相当或更低级别竞赛获奖的,公司不再进行奖励。
三、技术(技能)资格奖励
公司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取得与从事岗位相近或相关的职称和职业资格,经公司认可、登记备案,并被所在单位聘任(各单位聘任比例不得超过65%)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津贴待遇。
(一)职称资格最低津贴标准(元/月)
| 资格级别 | 正高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最低津贴标准 | 150 | 100 | 50 | 20 |
(二)职业资格最低津贴标准(元/月)
| 资格级别 | 高级技师(一级) | 技师 (二级) | 高 级 工 (三级) | 中 级 工 (四级) |
| 最低津贴标准 | 100 | 50 | 30 | 20 |
(三)鼓励员工在专长本岗位专业的前提下,钻研相近或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成为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
员工被单位聘任的技术(技能)资格达到中级职称或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又取得了相近或相关岗位(工种)的技术(技能)资格证书,且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的,可以在享受所聘岗位职称或职业资格津贴的基础上,额外享受一定津贴。额外津贴最高不超过本人所聘岗位职称或职业资格津贴标准。
四、公司设立自学成才专项奖励基金。本办法第一、二条奖励在公司自学成才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三条奖励由各单位在内部分配制度中明确。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