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力能效监测系统的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并不对构建系统的具体产品作检验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电力能效监测系统主站、子站、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及其通信网络的功能与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1960.1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31960.2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主站功能规范
GB/T 31960.3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
GB/T 31960.4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4部分:子站功能设计规范
GB/T 31960 .5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5部分:主站设计导则
GB/T 31960.8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8部分:安全防护规范
GB/T 31960.11 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11部分:电力能效信息集中与交互终端检验规范
3 检验方法
3.1 一般规定
3.1.1 检验内容
系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a)国家级主站功能与性能;
b)省、市级主站功能与性能;
c)子站功能与性能;
d)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功能与性能。
3.1.2 受检系统
3.1.2.1 受检系统内容
受检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a)国家级主站及其通信网络;
b)省、市级主站及其通信网络;
c)子站及其通信网络;
d)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
3.1.2.2 受检系统送检要求
受检系统送检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试运行不少于1个月并且持续运行正常;
b)提交下列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2)硬件和软件清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及进场检验记录等;
3)调试、自检记录;
4)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记录)。
3.1.3 产品要求
系统硬件、软件产品应与系统设计选型、配置要求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
a)硬件
1)具有产品执行标准;
2)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3)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明等产品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4)出厂检验记录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b)软件
1)支持性软件如操作系统、组态软件、数据库规格、版本等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2)安装、操作等用户文档资料完整、齐全。
3.1.4 外部通信网络
为系统提供的外部通信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为主站计算机网络提供专用的有线、无线或专网通信网络出口;
b)为子站计算机网络、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提供外部通信网络出口;
c)通信协议、带宽、传输速率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2 检验环境
受检系统应根据设计文件运行于真实环境,检验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站系统应在现场进行检验;
b)国家级主站,由主站系统及通信网络、至少接通一个运行正常的省(市)级主站及所辖的至少
一个子站、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组成;
c)省、市级主站,由主站系统及通信网络,所辖的各运行的子站、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
以及模拟的国家级主站系统组成;
d)子站,由子站系统及通信网络,关联的各运行的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以及真实或模
拟的上一级运行的省、市级主站系统组成;
e)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由关联的子站系统及各运行的电力能效信息集中与交互终端及
其所辖的电力能效监测终端,以及为其提供的外部通信网络出口组成。
3.3 检验程序
3.3.1 检验依据
受检系统功能与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标准:
a)《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 31960.1 ;
b)《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主站功能规范》GB/T 31960.2 ;
c)《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GB/T31960.3 ;
d)《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4部分:子站功能设计规范》GB/T 31960.4 ;
e)《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5部分:主站设计导则》GB/T 31960.5 ;
f)《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8部分:安全防护规范》GB/T 31960 .8;
g)《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11部分:电力能效信息集中与交互终端检验规范》GB/T
31960.11 ;
h)相关系统设计文件等。
3.3.2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如下:
a)功能检验可采用黑盒测试方法,测试用例应根据系统功能规范、设计文件以及软件用户手册等
编写;
b)性能检验除采用人工手动测试外,可采用通用的性能测试软件和专业的测试软件进行相关测
试;
c)测试完成,将实际测试结果与系统设计的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对比以判定符合性。
3.3.3 系统主站功能检验
3.3.3.1 检验项目
国家级和省、市级主站功能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站系统功能检验项目
表1 (续)
3.3.3.2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目标责任考核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目标责任考核功能检验,应符合表2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2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目标责任考核检验
表2(续)
3.3.3.3 有序用电管理
有序用电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3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3 有序用电管理功能检验
3.3.3.4 需求响应
需求响应功能检验应符合表4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4 需求响应功能检验
3.3.3.5 电力用户能效服务
电力用户能效服务功能检验应符合表5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5 电力用户能效服务检验
表5(续)
3.3.3.6 电能服务业务管理
电能服务业务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6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6 电能服务业务管理功能检验
3.3.3.7 电力能效数据采集
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7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7 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功能检验
3.3.3.8 知识库管理
知识库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8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8 知识库管理功能检验
3.3.3.9 运行维护管理
运行维护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9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9 运行维护管理功能检验
3.3.3.10 系统接口
系统接口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0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0 系统接口功能检验
3.3.4 主站性能检验
主站性能检验应符合表11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1 主站性能检验
表11(续)
3.3.5 子站功能检验
3.3.5.1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2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2 系统管理功能检验
3.3.5.2 能源监测
能源监测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3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3 能源监测功能检验
3.3.5.3 能耗/能效分析
能耗/能效分析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4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4 能耗/能效分析功能检验
3.3.5.4 报警管理
报警管理功能检验应满足表15规定的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5 报警管理功能检验
3.3.5.5 能耗分类分析
能耗分类分析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6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6 能耗分类分析功能检验
3.3.5.6 能效评测
能效评测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7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7 能效评测功能检验
3.3.5.7 能效模型分析
能效模型分析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8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18 能效模型分析功能检验
3.3.5.8 能效服务
能效服务分析功能检验应符合表19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能效服务功能检验
表19
需求响应功能检验应符合表20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20 需求响应功能检验
能源目标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21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21 能源目标管理功能检验
表
接口功能检验应符合表22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22 接口功能检验
3.3.5.12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功能检验应符合表23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23 运行管理功能检验
表23(续)
表23(续)
3.3.6 子站性能检验
子站性能检验应符合表24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24 子站性能检验
表24(续)
注:控制正确率=控制命令正确执行次数/控制命令总次数× 100%;系统一次采集成功率=∑终端或测量点一次采集成功数据项数量/∑终端或测量点应采集数据项数量;系统上报数据成功率=∑终端或测量点成功上报数据项数量/∑终端或测量点应上报数据项数量。(以上均指非设备故障和非通信故障条件下的统计)
3.3.7 通信网络检验
通信网络功能与性能检验应符合表25的规定,应满足检验标准及设计要求。
表25 通信网络功能与性能检验
表25(续)
3.3.8 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检验
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功能与性能检验应在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运行于现场或模拟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b)电力能效数据采集子系统功能与性能检验及其符合性,可按《电力能效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第
11部分:电力能效信息集中与交互终端检验规范》GB/T XXXXX “4.3.8 功能和性能试验”执
行。
4 检验规则
4.1 一般规定系统检验、交付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方进行系统检验;
b)系统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c)应出具系统检验报告;
d)系统交付使用时应:
1)检验合格;
2)提交下列资料:建设设计文件、竣工文件与图纸、软硬件产品资料;系统说明书和操作、维
护手册;
3)系统建设承建单位:对系统管理、操作或维护人员培训并有相关记录;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
证书。
4.2 检验顺序和项目
检验顺序和项目要求如下:
a)可按4.3规定的顺序进行功能与性能检验;
b)应按4.3规定的功能与性能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3 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4.3.1 检验结果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符合下列规定应判系统合格:
a)主控项目检验全数合格;
b)各项性能指标测试全数合格;
c)安全性能无不符合项;
d)一般项目的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合格率不应低于80%。
4.3.2 检验结果不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判系统不合格:
a)主控项目检验有一项不合格;
b)各项性能指标测试有一项不合格;
c)安全性能有一项不符合;
d)一般项目检验合格率低于80%;
e)不合格处置:
1)应对检验的不合格项出具不符合项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期限;
2)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应验证确认。
4.3.3 系统检验结论
系统检验结论可分为检验合格、检验基本合格、需要整改、检验不合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