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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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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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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第二章 编制单元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

(3)规模适度

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划分组织

(1)划定

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

(2)实施

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调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4、规划内容

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

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

第三章 基本控制单元

1、划分目的

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

2、划分原则

(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

(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

(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

3、控制内容

(1)主导属性

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

(2)总建设规模

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3)配套设施

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4)广场和街旁绿地

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布置的广场和街旁绿地,其数量、规模和位置为强制性内容,其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

第四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1、城市用地基本分类

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2、城市用地新增类别(表4.1)

(1)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考虑新出现的用地类型、混合用地类型,适当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以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需刚性控制的用地增加小类用地类别或细分小小类用地类别。

(2)小类、小小类用地类别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导则基础上适当增加,以统一规范本市范围内规划编制的城市用地分类。

(3)新增用地类别的代号编码以小写英文字母结尾,以明示与国标编码的区别。

表4.1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和代号表

国标

大类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新增城市用地

类别名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中类小类小小类
RRa  其他居住用地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地。
Raa 学生公寓用地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
Rab 老年公寓用地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
 Rxa 幼托用地单独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用地。
RB  商住混合用地以住宅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用地。
A  A33a小学用地小学用地。
A33b初中用地初级中学用地。
A33c高中用地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用地。
Aa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包含多种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混合用地。
B B4a 充电站用地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
MMa  生产研发用地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布局的用地。
S S1a 快速路用地城市快速路用地。
S1b 主干路用地城市主干路用地。
S1c 次干路用地城市次干路用地。
S1d 支路用地城市支路用地。
U U3a 人防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
G G1a 综合公园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户外活动、规模较大的集中绿地。
G1b 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并有相应设施的绿地。
G1c 街旁绿地相对、有一定游憩设施、规模较小的绿地。
3、用地兼容原则

(1)涉及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保障城市安全的用地应严格控制,保障其必需的用地规模,不得占用或随意变更;在可兼容范围内,按公益性优先的原则进行兼容。

(2)不影响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保持合理的用地结构。

(3)提倡适度的混合用地,保持编制单元内合理的就业与居住关系。

(4)满足相邻关系的要求,不得影响地块周边环境质量和整体景观形象。

4、用地兼容控制

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规划可以结合编制单元的具体情况,依据表4.2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4.2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4.2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地块用地性质作兼容调整的,其开发控制要求应相应调整。

第五章 用地策划

1、用地策划目的

在关注民生、利于公平、保护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开发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和不同方案的比选,综合考虑功能、生态、经济、景观等多种因素,合理布局各类用地和设施,科学确定各项控制要素,引导土地利用和设施建设的时序,优化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性和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2、用地潜力分析

以土地权属宗地为基本单元,系统分析现状土地利用和建筑情况、周边用地和设施配套状况,结合上位规划、权属单位发展意向和居愿进行开发潜力分析,合理确定保留用地、更新用地和改造用地,作为开展用地策划的基础。

3、用地策划的一般要求

(1)集约性要求

加强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挖掘现有土地资源使用潜力、加强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和再利用等方法,综合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倡导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以公交可达性水平和交通承载能力水平指引建设强度梯级分布,引导城市人口和功能活动向公交走廊两侧集聚,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2)经济性要求

以用地潜力分析为基础,通过开发成本-收益分析,综合市场开发需求、历史文化保护、交通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空间形态优化等整体性要素关系,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协调好与周边地区、相邻地块关系,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提升地块开发的经济效益,增强规划的可行性。

(3)功能性要求

合理区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不同开发建设条件(已建地区、新建地区)、编制单元不同主导功能类型(中心区、工业区、生活区等)等情况下公共服务功能需求、设施配置水平的差异性,综合确定各类设施配置标准和建设规模,并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

(4)操作性要求

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开发的客观规律,合理制定土地开发条件,引导投资特别是市场投资、推进城市建设向预期的目标迈进。

综合考虑开发时序和配套时序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作用、对本编制单元功能提升和空间优化的意义,以及旧区更新改建的需求和投资估算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时序。

第六章 地块划分

1、划分目的

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2、划分依据

(1)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的机关团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

(2)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

(3)城市“五线”规划(注:指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3、地块规模

地块规模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住宅街坊的规模以合理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体开发规模为控制依据,旧区、公交优先发展区宜2~4公顷,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公顷。一般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居住用地地块,也可将住宅街坊细分为多个地块。

工业街区的规模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公顷,每个街区可细分为多个地块。

4、地块界线调整

相邻的同类地块或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规划应说明地块合并与细分的原则、合并与细分后的控制要求等,以适应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

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章 基本内容与控制要求

1、城市“五线”

(1)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的位置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其路网密度、不得减小红线宽度。

(2)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

其他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敏感性设施应协调好与其它用地开发的时序,其用地边界、周边防护距离等应符合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

(3)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

公园绿地的数量、位置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用地边界应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方便人的活动。

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强制性内容。

(4)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指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

(5)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规划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等设施。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服务人口、人均指标要求确定其规模,并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优化布局。新建地区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关建设要求。

3、基本指标

综合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开发程度、交通组织、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并考虑城市“旧区”和“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规定。

(1)容积率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1]加浮动幅度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质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浮动幅度不应超过15%,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在提出容积率允许浮动幅度的同时,还应同时规定允许浮动建筑总面积的合理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下限和上限。基准容积率是测算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依据,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各地块建筑面积汇总不得突破基本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

(2)建筑密度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

(3)建筑高度

控制方式: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不同地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限和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

(4)绿地率

控制方式: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也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

4、基本内容确定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内容为基本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其控制方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必要的基本内容,明确适宜的控制方式。

第八章 城市设计

1、行为活动分析

综合分析各类行为活动特征,系统梳理景观体系(包括景观点和观景点),根据人的活动路径的不同高度和运行速度,提出相应的空间景观控制要求,重点对慢行通道的尺度、服务设施、景观环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界面控制

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等)、人的活动特点、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本地区城市界面景观特征、贴线率[2]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1)广场界面

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街道界面

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重点对沿街建筑高度、贴线率及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其他建筑尽量提高贴线率。

(3)滨水界面

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亲和感,研究水体与岸线、道路、滨水建筑、绿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4)沿山界面

沿山界面强调立体性和通透感,保护山体的自然形态,重点对沿山建筑高度、屋顶、绿化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3、景观风貌控制

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本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

(1)节点

确定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廊道

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等控制或引导要求。

(3)色彩

遵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有序变化等基本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色彩提出分片引导要求。

4、开放空间组织

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安排开放空间,并与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

(1)广场

根据广场的主要功能、用途及在城市交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广场的性质,可分为市民广场(包括文化广场、游憩广场等)、纪念性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市政广场等。

根据广场的不同功能和区位,确定相应的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的要求,均衡分布,形成体系。

根据广场类型及使用者活动特点,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貌、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2)街道

确定景观道路、特色街道的位置和长度,与周边交通协调衔接,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

(3)滨水空间

根据景观水面、河、湖、江、海等不同类型水体的尺度和用途,结合使用者的滨水和水上活动方式,针对不同滨水空间类型,对水体沿岸功能、岸线和护岸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4)沿山空间

根据山体在城市中所处的区位,综合分析山体高度、坡度、植被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使用者在山体周边和山上的活动方式,对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组织、配套功能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周边地段的建筑高度、建筑景观、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5、建筑控制与引导

(1)建筑高度

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功能定位、交通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城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运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加强视廊、视野景观分析,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划分建筑高度分区,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廓,提升交通和公用设施的集约性。

(2)建筑风格

分析现状建筑风格特征,按照保护并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强化城市特色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使用功能,提出建筑风格引导要求。

(3)建筑色彩

遵循统一中求变化、保持城市文脉、凸显地方特色、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等原则,对建筑色彩提出引导要求。 

第九章 综合交通

1、基本原则

(1)交通引导

加强交通供应及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的互适应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对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相关设施布局等进行校核、反馈,有效发挥交通引导作用。

(2)分区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分区和规划要求,具体落实路网密度、停车系数、公交站点覆盖率等指标的要求,并可视需要对上位规划进行校核和反馈,明确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2、道路系统

(1)道路

a 道路网络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具体交通分区的路网密度指标,结合用地布局的细化,优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线形,深化并完善支路网,形成等级分明、结构合理、协调衔接的道路系统。

b 道路功能

综合内外交通衔接、内部交通组织、引导用地布局等要求,明确道路所承担的主要功能。

c 道路红线

结合现状基础,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交叉口展宽、港湾式车站设置、高架和下穿道路衔接等要求,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d 出入口

根据城市交通管理要求,确定禁止开口路段,必要时应确定部分或所有地块的出入口,出入口设置数量、方位、宽度等应与地块交通需求相匹配。

e 道路横断面

结合现状基础,综合考虑交通组织、用地开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和慢行空间保障,优化路权分配。

(2)交叉口

a 交叉口形式

一般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口,必要时拓宽交叉口路段,增加进口和出口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快速路、交通量大的主干路相交路口宜采用立体交叉口,立体交叉力求形式简单,节省用地和造价,主流方向便捷,机非分道行驶。

b 交叉口用地规模

根据相交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适宜转弯半径合理控制交叉口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减小行人过街距离。

c 交叉口渠化

原则上仅对相交道路中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进行渠化,且应优先考虑红线内渠化,支路及慢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不予渠化。规划应制定需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指引,指导交叉口渠化工程设计。

d 交叉口坐标和标高

确定需刚性控制的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道路纵曲线变坡点坐标,指导道路工程设计。

3、公共交通

(1)常规公交

a 公交线路

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

b 公交场站

中途站:根据交通分区对站点覆盖率的要求,明确调整及增设的公交站点位置,明确港湾式停靠站位置及对道路红线的要求。

其他场站: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明确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c 公交优先(专用)道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确定公交优先(专用)道位置及交叉口展宽要求。

(2)快速公交

a 快速公交线路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快速公交线路布局,落实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要求。

b 快速公交场站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快速公交枢纽站、中间站、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好车站与人行过街设施的关系。

(3)城市轨道交通

a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划定控制保护区。

b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枢纽站、中间站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与周边用地开发和交通组织的关系。

c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功能需求,落实用地控制要求和周边建设控制要求。

d 城市轨道交通附属设施

明确主变电站、集中冷站、控制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控制要求。

(4)公交换乘枢纽

a 设施配置

以换乘便捷为原则,明确换乘设施类型、规模与布局,满足小汽车、慢行交通换乘公共交通的出行需求,以及不同公交方式、不同公交线路之间的换乘需求。

b 周边用地开发引导

根据公交换乘枢纽功能、等级及区位条件,合理组织枢纽周边用地布局,引导公共服务功能集聚,适当混合并提高开发强度。

4、慢行交通

(1)网络与功能

构建慢行交通网络,确定通勤、休闲等不同功能慢行线路的走向及其对路权分配、设施配置的要求,注重与公交站点、开放空间的衔接。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应合理确定慢行空间占道路红线宽度的比例。

(2)慢行过街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

(1)基本原则

停车供应类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落实停车分区理念,分区、分类配置停车设施,并根据需要对分时、分价提出建议;与土地利用相协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倡停车需求高峰时刻不同的相邻地块联合配置停车,引导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社会化利用,从用地布局安排等方面为其创造规划条件。

(2)公共停车设施

确定主要公共停车设施规模、数量和布局。

(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一般情况下执行省和所在城市有关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区宜设置停车配建指标上限;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段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城市综合体等特别设施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和建设方式。

(4)路内停车泊位

按照《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DGJ32/TC02—2005)对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的要求,明确可设置路内停车的路段及区域。

6、加油(气)站

根据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及不同交通分区的差别化要求,与加油(气)站专项规划协调,合理测算加油(气)站的数量,明确加油(气)站的位置、等级、用地面积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

7、电动汽车充电站

与停车设施、加油(气)站、变电站布局相协调,预控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 

第十章 低碳生态

1、布局原则

(1)职居平衡

分析现状就业岗位与居住容量的关系,通过调整用地类别和布局,优化职居平衡关系,缩短通勤交通出行距离,促进交通减量。

(2)紧凑开发

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用地开发,合理提高公交枢纽、站点和走廊周边土地开发强度,形成较高的居住人口密度、就业岗位密度和公共设施集聚度,促进提高公交出行比例。

(3)功能复合

鼓励可兼容用地适度混合开发,构建级配合理、布局均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开放空间体系,形成有利于慢行交通的用地布局,减少机动交通出行。

2、生态建设

(1)生态格局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生态空间保护与控制要求,完善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生态空间体系。

(2)绿地规模

从有利于提高碳氧平衡、吸污降噪等生态效益出发,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绿地总量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3)绿地布局

从有利于扩大公共绿地服务范围、优化水生态环境、合理设置通风廊道、缓解热岛效应等方面综合分析,优化绿地布局,注重均好性、可达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4)绿化配置

优先保护原生态环境,重视绿化品种及其养护的经济性,明确本地物种比例、单位绿地面积乔木量、物种多样性等控制要求,有效提高生态效益。

(5)立体绿化

节约用地,提升有效绿化空间,兼顾增加碳汇、建筑节能等功能要求,确定可上人屋面绿化比例等控制指标及墙面绿化等控制要求。

3、资源利用

(1)再生水利用

明确再生水水源和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用户、需求量、供水范围、供水方式及管网布局。

(2)雨水利用

综合考虑用地性质、建筑密度、雨水利用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降雨强度与密度,引导下凹式绿地、雨水塘、地下雨水池等雨水留蓄设施建设,收集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地浇洒与道路场地清洁。提高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以便雨水下渗,补充地下水。

(3)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与处置设施布局,明确相关防护要求。

4、建筑节能和新能源利用

(1)建筑节能

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等相关要求,确定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比例、节能照明普及率等控制指标和相应实施措施。

(2)新能源利用

结合地方资源条件,明确太阳能、地(水)热能等新能源利用方式和设施布置要求,确定集中式太阳能热水普及率、太阳能光板覆盖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地(水)热能利用区域等引导性要求。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基本原则

(1)整体化: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整体规划,注重与相邻区域的协调,保持地下空间之间必要的连通,形成完整的地下空间网络。

(2)一体化: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在使用功能、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开发时序等方面相协调;不同功能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坚持公共用途优先、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3)具体化: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位置、开发规模、建设要求以及与地面、周边地下空间衔接的要求等。有地下轨道交通站点的地区,应深化研究站点周边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4)安全性:对地下空间及各类设施提出综合防灾等安全性控制要求。

2、地下交通设施

(1)地下轨道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位置、规模、标高、地面出入口等要求,提出整体开发、与周边用地和设施的衔接、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

(2)地下道路交通

根据上位规划要求或结合交通影响分析,明确隧道的宽度、标高、出入口等控制要求。

(3)地下停车设施

按照分区的要求,明确地下停车设施的规模、标高、出入口、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

(4)地下物流设施

落实专项规划,明确储藏空间、运输方式(管道或轨道)、运输线路及埋设等控制要求。

(5)地下慢行设施

结合专项规划,明确地下慢行通道的位置、宽度、标高、出入口等控制要求。

3、地下防灾设施

根据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及相关配建要求,测算各类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明确建设方式和平战结合的使用要求。

4、地下商业设施

结合地上功能,划分地下空间鼓励和开发区域,合理布局地下商业设施,明确开发规模(地下容积率)、开发深度(层数、标高)、退让边界、用于地下与地上联系的步行和车行出入口、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联系通道等控制要求,保持地下空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5、地下公用设施

根据专项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情况,明确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和地下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煤气站、垃圾转运站、能源站、蓄水池等公用设施的位置、规模、标高等控制要求。  

第十二章 公用设施

1、控制内容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内容,落实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合理测算各类公用设施需求量,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管线规格;确定各类公用设施的位置、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以及地面线路的走向和廊道控制要求。

2、给水工程

(1)水源和给水水质

依据上位规划,明确给水水源、给水方式及不同用途的给水水质要求。

(2)给水量

综合考虑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经济规模及现状用水量变化情况,以节约用水为原则,测算用水需求量。

(3)给水设施

合理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4)给水管线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确定给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位置和管径。

3、排水工程

(1)排水

明确排水,划定不同排水的分区。

(2)排水模式

根据排水,以保障排水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建设标准、提高管理水平为基本原则明确雨、污水处置模式。

(3)场地标高

根据排水要求确定地块内场地标高,一般情况下,地块内各雨水收集区最低点标高应高于其所接入市政雨水管所在道路的标高。

(4)雨水(排涝)工程

a 雨水分区与建设要求

根据规划范围的地形、地貌、水系等自然条件,合理划定雨水汇水分区,确定雨水排放出路与排放方式。雨水自排区应明确场地建设要求,对易积水片区提出改造方案,抽排区适当提高排涝标准。

b 雨水量

根据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公式,综合考虑雨水下渗及留蓄措施,测算雨水排放量。

c 雨水下渗与留蓄利用

充分考虑雨水就地下渗措施,减少雨水径流量,引导不同用地进行雨水留蓄与利用,合理保护现状水面,提高调蓄能力。

d 雨水管(渠)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安排雨水主次干管(渠)、支管(渠)的走向、位置和管径(断面),适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

e 雨水设施

合理确定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类雨水设施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f 排涝设施

根据抽排区具体情况,按照排涝标准与调蓄能力确定抽排区排涝泵站位置与规模,提高排涝泵站稳定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

(5)污水工程

a 污水收集区

根据排水、处理模式以及地形、地貌条件,合理划分污水收集分区。

b 污水量

根据用水量测算污水排放量。

c 污水设施

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各类污水设施的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d 污水管线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确定污水主次干管、支管的走向、位置和管径。

4、再生水工程

(1)再生水应用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优先推广实施再生水工程。再生水系统应结合常规给水系统、污水处理厂布局及用户需求合理应用。

(2)再生水水源

明确再生水水源、给水水质与给水方式。

(3)再生水量

根据再生水用水需求与再生水生产能力综合确定再生水供应量。

(4)再生水设施

合理确定再生水厂、再生水增压泵站等设施的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5)再生水管道

采用管道给水方式时,确定再生水主次干管、支管的走向、位置和管径。

5、供电工程

(1)电源

确定规划范围内主供电源的位置、电压等级、主变容量、用地规模、供电范围和防护要求。

(2)用电负荷

综合考虑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经济规模及现状用电量变化情况,本着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原则,测算用电负荷。

(3)变电所、开闭所

明确35kV及以上等级变电所的位置、主变容量、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根据用电负荷分布,确定中压开闭所及配电所的设置原则。

(4)电力线路

明确35kV及以上等级高压线的走向、位置、敷设方式,本着节约用地、有利开发、减少景观影响等原则,确定架空线路走向,控制高压线走廊;确定中压配电线路的走向、位置和敷设方式。

6、燃气工程

(1)气源

明确燃气气源、供气方式,确定燃气场站的位置、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2)用气量

综合考虑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经济规模、现状用气量变化情况、气源及供应能力变化情况,本着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原则,测算用气量。

(3)燃气设施

明确燃气高中压调压站、储气站、CNG(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4)燃气管线

明确中压及以上等级燃气管道的压力、走向、位置和管径。

7、供热工程

(1)热源

明确供热方式、热源及集中供热范围。

(2)供热负荷

综合考虑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经济规模及现状用热量变化情况,本着节能原则,测算热负荷。

(3)供热设施

明确热源厂的供热范围、供热能力、燃料、位置、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确定热力站、分布式能源中心的功能、供应范围、容量、位置、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4)供热管线

明确蒸汽供热管网、热水主、次干管网的走向、位置、管径及敷设方式。

8、通信工程

(1)通信源

明确各类通信主干传输线路来源。

(2)通信容量

综合考虑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筑规模、经济规模、现状通信需求量变化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趋势,测算通信需求量。

(3)通信设施

确定固定电话交换局所、移动通信机房、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设施容量规模和布点原则,明确防护要求;有用地需求的设施,确定其位置和用地规模。

(4)通信管道(线)

统筹各种通信运营业务需求,本着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确定综合通信管道(线)走向、位置、管孔。

9、环卫工程

(1)生活垃圾量

根据规划范围的人口规模及减量化要求测算生活垃圾产生量。

(2)环卫设施

按照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利用方式的要求,确定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修)车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容量、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按照用地性质和人口密度测算公共厕所数量,确定等级和布置原则,确定需单独占地的公共厕所的位置及其防护要求。

10、管线综合

(1)管线综合内容

明确管线综合包含的管线种类。

(2)管线敷设方式

按照节约型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确定直埋、综合管沟或架空等敷设方式。

(3)管线平面与竖向布置

明确各类管线自身及管线之间的平面与竖向布置原则,确定管线交叉的一般原则和处置方式,提出管线与地上设施及地下构筑物的协调关系及控制要求。

(4)道路断面校核

综合考虑各类管线敷设与布置要求,校核道路断面。 

第十三章 综合防灾

1、抗震防灾

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优先利用各类广场、绿地及其他恰当可靠的场所,确定各类避震疏散场地的位置、规模、设施配置要求及周边建设控制要求,明确各级疏散救援通道及沿线建设控制要求。

2、消防工程

(1)消防水源

明确消防水源及供水方式。

(2)消防站

依据上位规划确定消防站的位置、建站标准及用地规模。

(3)其它消防设施

合理确定消防取水码头等消防设施的位置、等级和用地规模;明确室外消火栓的布设原则,保障消防用水安全。

3、人防工程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人防工程等上位规划的要求,确定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的位置和建设规模,测算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建设规模。

4、防洪工程

(1)防洪堤坝

按照防洪标准,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及河流特征,明确防洪堤坝的标高,充分考虑堤岸生态与景观要求,确定河岸线形与堤岸形式。

(2)防洪设施

确定排洪沟、截洪沟、泵站、防洪闸、涵洞、涵闸等设施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3)地面标高

根据防洪标准和防洪方式,确定地面最低控制标高。

第十四章 现状调研

1、现状资料调查

(1)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整理对本地区的要求;收集周边相邻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理需要与本规划协调的内容;收集本地区原(现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审批或在编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

(2)自然条件

本地区水文、地质、地貌、气候、自然灾害等自然条件资料以及自然山水景观资源资料。

(3)历史文化资源

本地区内或对本地区有影响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环境、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材料。

(4)人口现状

以社区为基本单元调查户籍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构成状况,调查本地区就业岗位数量和分布情况。

(5)土地利用现状

按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调查现状土地利用情况,统计各类用地规模,列出现状用地汇总表;在建、已批未建等用地状况,了解其用地性质;地籍、地价等级等资料。

(6)地下空间利用现状

现状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分布、建设方式、使用功能等。

(7)建筑现状

现状建筑面积、高度、质量、节能、抗震等状况;收集已建、在建、拟建保障性住房的分布和规模等;调查房屋产权状况,区分公房和私房。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现状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分布、规模、建设标准、使用状况等。

(9)重要企业现状

现状重要企业建设强度、产出效益、污染排放及发展意向等。

(10)综合交通现状

分析本地区交通出行特征和交通供给能力,现状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交叉口形式等;各类交通设施的分布、技术指标与用地规模;现状交通出行方式比例、停车设施结构等。

(11)公用设施现状

a 给水工程

现状用水量、水源、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给水管网、给水水压、水质等。

b 排水工程

现状排水、排水分区;现状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网、污泥量、污泥处置方式等;现状雨水管网、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重点调查易涝区域、地段及易涝原因。

c 再生水工程

现状再生水利用量、用途、给水方式、再生水厂、再生水增压泵站、再生水管网、再生水给水水质、再生水用水需求等。

d 供电工程   

现状用电负荷、变电站、开闭所、电力线路等。

e燃气工程

现状用气量、气源、燃气管网、调压站、储气站、加气站等。

f 供热工程

现状热负荷、供热方式、热电厂、供热管网、热力站等。

g 通信工程

现状固定电话交换局所、移动通信机房、有线电视网络中心、通信管道(线)等。

h 环卫工程

现状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及收集、转运、处置利用方式、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修)车场等。

(12)综合防灾现状

a 抗震防灾

现状疏散救援通道、避震疏散场地等。

b 消防工程

现状消防站、消防责任分区、消防水源、消防取水码头、室外消火栓等。

c 人防工程

现状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的位置和建设规模、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配建规模等。

d 防洪工程

现状防洪标准、设防河流、防洪堤坝、防洪设施等。

(13)公众意愿及利害关系人意见

采用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了解公众意愿,重点调查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对规划编制的意见。

(14)相关部门意见

了解有关部门对规划编制的意见。

(15)相关规划管理信息

收集规划范围内已批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管理信息。

(16)其他相关资料

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现状综合分析

梳理规划地区现状主要特征,总结现状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形成原因,进行用地潜力评价,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针对性规划措施,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章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

1、文本

(1)总则

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原则、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等。

(2)土地使用规划

包括用地分类与兼容规定、布局结构、居住用地及配套设施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工业用地规划、物流仓储用地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特殊用地规划、非建设用地规划等。

(3)综合交通规划

包括区域交通设施规划、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公共交通规划、慢行交通规划、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加油(气)站和充电站规划、竖向设计等。

(4)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包括保护原则、历史城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5)旅游规划

包括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线路组织、旅游服务设施布局等。

(6)城市设计

包括界面控制、景观风貌控制、特色空间组织、建筑控制与引导等。

(7)低碳生态规划

包括生态建设、资源利用、建筑节能和新能源利用等。

(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地下空间开发规模、空间布局、使用功能、控制要求等内容,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还应包括地下空间利用层数、与地面开发建设的衔接要求、与周边地下空间相互连通的要求等。

(9)公用设施规划

包括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再生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通信工程规划、环卫工程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等。

(10)综合防灾规划

包括抗震防灾规划、消防工程规划、人防工程规划、防洪工程规划等。

(11)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包括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的控制要求。

(12)基本控制单元控制规划

包括基本控制单元划分、控制内容、控制要求等。

(13)地块控制规划

包括地块划分、控制内容、控制要求等。

(14)附则

包括规划成果构成、审批、解释权、施行等。

2、图件

规划图件包括图纸和图则两部分,图件精度不低于1:2000。

(1)主要图纸

a 区位图:在适宜的底图上标明本规划编制单元的四至界线、名称、编码和面积。

b用地现状图:按用地分类标准标明现状各类用地范围。

c 用地潜力分析图:标明保留用地、可改造用地和更新改建用地。

d用地规划图:按用地分类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范围。

e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级、各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f 综合交通规划图:标明区域交通线路走向、线形和区域交通设施的位置、用地范围,标明城市道路的走向、线型、横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标明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站点位置,标明城市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场地室外地坪规划标高,按照图面表述清晰要求分别或组合成图。

g 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公用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标明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按照图面表述清晰要求分别或组合成图。

h 综合防灾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防灾设施、避难场所的位置与用地范围,标明各类防灾通道的位置和等级,按照图面表述清晰要求分别或组合成图。

i 五线规划图:标明五线位置,按照图面表述清晰要求分别或组合成图。

j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明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的位置、使用功能与规模,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应标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边界、层数、控制和衔接要求等。

k 建筑高度分区图:标明建筑高度分区的界线和控制要求。

l 基本控制单元划分图:标明基本控制单元边界和编码。

m 分析图:必要时可增加各类现状、规划分析图。

(2)图则

以基本控制单元为单位编制图则。图则包含基本控制单元规划图、基础信息、基本控制单元控制要素、地块控制要素四部分内容。

基本控制单元规划图标明地块边界、用地性质、地块编号、无占地要求的配套设施符号等内容;基础信息标明基本控制单元位置、编码以及图则比例等内容;基本单元控制要素包括主导属性、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以及低碳生态、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设计引导等内容;地块控制要素包含属性指标、强度指标、低碳生态指标、城市设计指标等四类指标,属性指标主要指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用地性质等,强度指标主要指容积率(必要时可分别确定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低碳生态指标和城市设计指标根据需要确定。

3、附件

(1)规划说明书

对文本内容进行必要的具体解释。

(2)现状资料分析汇总

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

(3)研究报告

必要情况下,针对规划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的报告。

(4)附录

可将公众意愿调查、部门意见、方案汇报意见、草案公告意见、成果论证意见以及采纳、落实情况收入附录。

[1]基准容积率:通过开发强度分区专项规划确定的不同分区、不同性质用地一般情况下适宜采用的容积率。

[2]贴线率:建筑物贴建筑红线的长度与建筑红线总长度的比例。

[3]交通稳静化:为减少机动车使用产生的负面影响、改善步行与非机动车使用环境而采取的一系列物理措施的组合。常用的交通稳静化措施主要包括凸起型交叉口、交叉口瓶颈化、行车道窄化、织纹路面、减速台等。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和交通组织,确定慢行过街设施的位置、形式、用地控制范围。

(3)自行车停车、租赁设施

确定自行车停车、租赁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原则,对于重点地段、重要节点以及有占地要求的设施确定其位置及占地规模。

(4)交通稳静化[3]

明确交通稳静化实施的区域或节点,因地制宜采用机动交通限行、降速等交通稳静化措施。

规划用地类别

兼容

用地类别RBMW
R1R2RBB1B2B9M1M2M3MaW1W2
RR2
Ra
RB
AA1
A2

文档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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