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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论文市场风险论文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2: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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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论文市场风险论文

创业板市场论文市场风险论文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规制摘要:我国创业板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上市交易,历经10年时间,我国创业板终于破茧而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创业板市场作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化的市场;作为全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市场;在给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同时蕴藏着极大的风险。主要从我国这一新兴的证券市场出发,探究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法律规范,并针对目前的法律规范,结合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做出解析。关键词:创业板;市场风险;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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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创业板市场论文市场风险论文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规制摘要:我国创业板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上市交易,历经10年时间,我国创业板终于破茧而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创业板市场作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化的市场;作为全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市场;在给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同时蕴藏着极大的风险。主要从我国这一新兴的证券市场出发,探究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法律规范,并针对目前的法律规范,结合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做出解析。关键词:创业板;市场风险;风险控制
创业板市场论文市场风险论文

论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创业板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上市交易,历经10年时间,我国创业板终于破茧而出。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创业板市场作为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化的市场;作为全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市场;在给投资者带来高回报的同时蕴藏着极大的风险。主要从我国这一新兴的证券市场出发,探究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法律规范,并针对目前的法律规范,结合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做出解析。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风险;风险控制

  1 引言

  2009年3月31日,中国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拉开了帷幕。创业板上市交易于2009年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并且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于10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将在30日正式开市交易。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基于贯彻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而推出的,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它的开设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创业板的风险分析

  我国创业板历经十年终于开启,它一方面为高新技术产业拓宽融资渠道,一方面这些企业本身的规模偏小,入市门槛低,加之投资创业板市场的一些不确定性,从而使创业板市场蕴藏着比主板市场更大的风险。

  2.1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特征分析

  (1)比主板风险更大。

  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公司,是风险投资关注的重点,它们一方面有高成长性的潜力,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投资失败率高的问题,没有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稳健,另外,如前所述,创业板的入市门槛较低,一些发展不成熟,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就很有可能上市,同样加大了风险。

  (2)更容易被操纵。

  由于整个创业板市场在推出初期总体规模较小,而创业板市场的主要玩家将仍然与主板一样,是有着深厚权力背景、巨大资金实力的权力机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所以一旦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在这样一种格局与背景下,就很容易被操纵。

  (3)更易影响市场信息。

  创业板市场的运作理念是——买者自负,一切风险概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以说创业板市场是让投资者多了一个可投资于高增长、高风险业务的选择。鉴于其涉及的风险较大,所以创业板市场是以专业及充分掌握市场消息的投资者为对象,这决定了创业板市场风险更易于影响市场消息。上市公司和各个创业板市场玩家的一举一动,都和股价密切相关,而且联系特别明显,所以创业板市场上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主板更高。

  2.2 创业板风险的种类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它的市场风险性要高于主板市场,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通常处于创业期或产业化初期,企业不确定性相对较大。而主板市场所容纳的上市公司由于基本归属成熟产业,公司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发展也会相对稳定。因此,其资本与收益也会呈现相对稳定的特点。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这种高风险性的主要因素主要有:①创业板市场存在系统风险。从技术角度看,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一般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公司规模较小且处于初创阶段,而当今世界技术更新速度很快,今天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很快就可能变成普通的公司,技术也会过时,导致企业竞争能力减弱。从经营的角度看,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其经营管理可能不如大公司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民主、科学的管理体系等问题。②创业板市场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和诚信风险。比如,会为不少企业恶意包装,欺骗上市提供便利的条件;也不排除某些企业上市的目的不纯正的问题,可能有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目的就是圈钱,当企业上市募集到资金后就会金蝉脱壳等等,这样,这种较低的门槛就会使这样华而不实的企业上市,从而增加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所以,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风险相对较高的证券市场。

  (2)投资者的风险。

  对于一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信心是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创业板市场特点决定了创业板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①投资者个人专业的风险。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大都是高科技公司,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分析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创业板上投资同样也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这个新兴的市场有个总体的了解,这是对投资者的最基本要求。但是这对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另外就是对于这个新兴的市场以后会有什么法律出台,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都是投资者个人难以判断的,所以这就会加大投资者投资时候的盲目性,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风险。②我国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同样,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也不够成熟,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差。即使在主板市场上,也经常出现股民跳楼或者去等现象,更何况在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如果投资者不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2.3 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诚信风险

  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对于我国目前的投资者来说,这些证券中介机构做出的证明文件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假如这些机构及其人员受利益驱动与相关上市公司共谋,违背原则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将会导致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导致虚假信息传播,误导广大的投资者,造成整个证券市场的混乱。

  2.4 监管主体的监管风险

  从我国目前主板市场的情况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手段落后,监管能力不强,证券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泛滥成灾,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如果按照我国主板市场目前的监管水平来衡量,结合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身特点,再加上创业板设立初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我们不能不对创业板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有效监管忧心忡忡,因为创业板市场的监管风险将比主板市场更大,这会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3 创业板的风险控制

  面对以上可能出现的种种风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的一些风险化解机制上建立一套适合于我国的有效的法律规范,争取把风险控制在最低。法律规制不能消灭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但可以适度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法律规制是解决创业板市场道德风险的良方。

  3.1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概述

  我国于2009年3月31日发布,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成为目前我国主要的创业板法律制度。该办法共分为6章5,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2 创业板市场风险法律规范的主要制度分析

  (1)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第一套标准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上述两套标准还须满足四个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2)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各国所普遍采用。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入市门槛大幅度降低,是一个高成长性市场也是一个高风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高于主板市场,这些都决定了创业板市场必须是一个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的市场。而且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例如,对涉及公司技术的重大事件,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须随时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也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对防范创业板市场风险的重要性。

  (3)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成熟的创业板市场大都通过设立保荐人制度或类似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所以,保荐人在创业板市场上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功能在于让保荐人来充当创业板市场的“看门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4)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合理的退市制度安排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所谓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众所周知,上市是为了获得融资,提高公司知名度,那么退市就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机制。

  我国主板市场比较宽松的退市制度不适用于具有高风险性的创业板市场,为强化创业板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通过“信息披露”章节第四十条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中第五十一条,增加了有关退市风险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关退市规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国创业板大幕正式开启[J].科学大观园,2009,(11).

  [2] 张宇润.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策划国际部.创业板市场文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 王巍.第二板市场-新兴企业创业良机[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

  [5] 岳冰.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及法律防范[J].企业活力改革探索,2009,(04).

  [6] 吴丽娜.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法律规制[J].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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