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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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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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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复文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地方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八)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实施全程评价。项目规划期间,应进行必要的绩效预评估;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和自治区重大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项目收益管理等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及产品与服务的质量;项目效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分析具体反映财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是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组织绩效评价不得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评价费用,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所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确认评价结论;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商财政部门确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评价预算单位(即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上报绩效目标;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准备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备查;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评价机构进行;所聘专家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权威性,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应遵循回避、保密原则,客观、公正地发表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价意见负责。普通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绩效评价方式的不同,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预算单位(或部门)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绩效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简称评价部门)应向被考评对象的部门(单位)(简称被评价部门)发出通知。通知应载明绩效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选择或组建绩效评价实施机构。评价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成立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如评价工作组、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或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等。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是指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核实,是指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分析、咨询或答辩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核实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撰写评价报告,上报评价部门备案或确认。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在工作中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评价结束后及时移送评价部门,评价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整改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根据预算部门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资料,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绩效考核,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得到综合评价结论。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对绩效评价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建议,并督促被评价部门(单位)落实。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同类支出的预算安排、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或制定项目资金计划时, 对绩效显著的项目给予鼓励,对绩效良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差的项目视情况暂停、撤销或减少资金。

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同级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绩效目标的连续性项目,需整改合格后,再安排下一年度的预算。

第三十  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支出管理、编报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照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被评价预算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绩效评价事项有关资料(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基础资料、绩效报告等),拒绝、阻碍绩效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对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而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要责令预算部门认真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如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国家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由评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价部门建议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被评价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9〕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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