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综合资料卷(附件资料一),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 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其中,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是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或竣工证明等;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或租赁合同扫描件。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13.申请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扫描件;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扫描件;
(3)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扫描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6)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二)人员资料卷(附件资料二),分为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册
1.注册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一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样表附后);
(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过渡期内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自聘三级项目经理资料)、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5)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件。
2.管理人员册(附件资料二第二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名单);
(2)企业为有有职称管理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的扫描或复印件。社保证明应至少包括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缴费起止时间及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印章;
(3)有职称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应由国家有关职称部门颁发;标准中要求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以及反映专业的证明资料;退休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退休证和返聘协议的扫描件;
(4)中、高级有职称管理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扫描件(可单独装订成册)。
(三)工程业绩卷(附件资料三),按所申请的不同资质进行分册,每册应包括以下内容(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1.目录及页码;
2.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3.工程合同或协议书扫描件;
4.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扫描件;
5.反映考核指标有关资料的扫描件,如: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单、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等。
(四)改制重组卷(附件资料四),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等产权重组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产权变更和工商登记等文件;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的新企业同时报送资质申报资料。
建筑资质升级工程业绩说明
关于对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严格审查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申请升级有关工程业绩审查内容规定如下:
一、受理人员收到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工程业绩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
二、审查人员在审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时,根据下列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138号),施工合同应当经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合同上加盖有“合同备案专用章”。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办理备案,因此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二)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升级的,其提供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138号)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到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合同上加盖有“合同备案专用章”。
2008年5月1日前竣工的,施工合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工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在市或区县建委备案。因此在审查2001年6月1日以后,2008年5月1日以前竣工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审查人员以“工程业绩不达标”为由, 对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后,持市标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再次申请资质升级。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暂时不做审查重点,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三)劳务企业申请升级的,只要审查其提供的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等、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四)施工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外地的,施工合同是否备案,暂时不做审查重点,主要审查该工程是否有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者质量核验资料以及能够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施工照片、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1、12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12项
房屋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港口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市政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60项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地基 土石方 建筑装修装饰 建筑幕墙 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 园林古建筑 钢结构 高耸构建物 电梯安装 消防设施 建筑防水 防腐保温 附着升降脚手架 金属门窗 预应力 起重设备安装 18.机电设备安装 19.爆破与拆除 建筑智能化 21.环 保 电 信 电 子 桥 梁 25.隧 道 公路路面 公路路基 公路交通 铁路电务 铁路铺轨架梁 铁路电气化 机场场道 33.机场空管 机场目视助航 35.港口与海岸 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 37.航 道 通航建筑 通航设备安装 水上交通管制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 44.河湖整治 堤 防 水工大坝 水工隧洞 火电设备安装 送变电 核 炉窑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管道 无损检测 海洋石油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及道路照明 体育场地设施 特种专业工程
3、13项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13项
1.木工 2.砌筑 3.抹灰 4.石制作 5.油漆 6.钢筋 7.混凝土 8.脚手架 9.模板 10.焊接 11.水暖电 12.钣金 13.架线
4、4项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
一、 建筑智能花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三、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四、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