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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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4 12:29: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被检查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1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2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3重大危险源
导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被检查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1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2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3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
|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 被检查单位地址 | |
| 主要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标 准 | 检查结果 |
| 1 | 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 | |
| 2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 | |
| 3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自动化控制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2 | |
| 4 |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3 | |
| 5 | 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3 | |
| 6 | 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3 | |
| 7 | 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4 | |
| 8 |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5条 | |
| 9 |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是否设有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进行定期检查,是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6条 | |
| 10 | 岗位操作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7条 | |
| 11 |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 | |
| 12 | 是否将危害后果及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9条 | |
| 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20条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检查表被检查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1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2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13条之13重大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