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施管-25
P2-1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302025□□
建设单位(发包人):
施工单位(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范围和内容,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质量保修范围、内容包括 | |||
| 序号 | 合同项目 | 桩号 | 部位(工序)内容 |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双方约定保修期为 年。 2、按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期为5年,本工程双方约定保修期为 年。 3、按保修办法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本工程双方约定保修期为 年。 4、按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双方约定保修期为 个采暖期, 供冷期。 | |||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
2)
3)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大写),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