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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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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办法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强化对《铁路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对施工企业资质降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规定和建设部、交通部相关规定的执行,强化施工过程控制,适应企业构建诚信机制的需要,使工程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局集团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局集团公司坚持“谁出事,谁负责、谁受罚”的事故处理原则和“谁贡献、有业绩、获奖励”的原则,健全奖罚管理机制,为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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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强化对《铁路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对施工企业资质降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规定和建设部、交通部相关规定的执行,强化施工过程控制,适应企业构建诚信机制的需要,使工程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局集团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局集团公司坚持“谁出事,谁负责、谁受罚”的事故处理原则和“谁贡献、有业绩、获奖励”的原则,健全奖罚管理机制,为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强化对《铁路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对施工企业资质降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规定和建设部、交通部相关规定的执行,强化施工过程控制,适应企业构建诚信机制的需要,使工程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局集团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局集团公司坚持“谁出事,谁负责、谁受罚” 的事故处理原则和“谁贡献、有业绩、获奖励”的原则,健全奖罚管理机制,为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建设项目(含砼制品、水泥产品)。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按局集团办发[2004]147号《质量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工程安全事故划分,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划分,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执行;

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划分:

(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造成事故的直接操作人;

(二)事故的间接责任人:与责任相关的操作人员;

(三)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及分管领导;

(四)事故的间接领导责任者:项目的上级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分管领导。

第二章  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评价考核奖与罚

第五条  局重点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考核由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以业主评价为主,结合现场考核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质量安全评价考核小组评议决定局内名次。评价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他工程各子公司可自行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细则执行。

局集团公司成立质量安全评价考核领导小组。

第六条  质量安全评价考核要结合施工情况在每个评价期内,对重点施工项目进行抽查,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每次质量安全评价考核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各子公司(局指挥部)总排序),局集团公司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七条  造成局集团进入铁道部质量信誉评价后五名或进入建设部、交通部等黑名单或降级使用企业资质的直接责任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人(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主管。给予子公司负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副职领导记过处分。董事长、总经理警告处分。 

第  对在铁路局质量信誉评价参评单位4~7家的前一名给予项目经理、各奖励1~2万元,总工奖励0.6~1.5万元;8~14家前二名给予项目经理、各奖励1.5~2.5万元,总工奖励1~1.5万元;15家以上前三名给予项目项经理、各奖励2.5~3万元,总工奖励1.5~2万元;连续两次进入奖励档的在以上相应的额度上增加30%奖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奖励1万元,公司分管领导、总工各奖励0.6万元。 

第九条  对全局范围内质量安全评价考核排序第一名且总分在96分(不含96分)以上,并在路局排序平均分以上(不含平均分)的工程项目,给予项目经理、各奖励0.6~1万元。对全局范围内质量安全评价考核排序第一名且总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子公司,给予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奖励0.4万元,公司分管领导、总工各奖励0.3万元。

第十条  对在铁路局质量信誉评价参评单位4~7家的最后一名给予项目经理、各罚款1~2万元,总工罚款0.6~1.5万元;8~14家后二名给予项目经理、各罚款1.5~2.5万元,总工罚款1~1.5万元;15家及以上后三名的项目经理、各罚款2.5~3万元,总工罚款1.5~2万元。连续两次进入处罚档的除以上经济处罚外并调离岗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罚款1万元,公司分管领导、总工各罚款0.6万元。

第十一条  对全局范围内质量安全评价考核排序最后一名且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下的工程项目,给予项目经理、各经济处罚0.6~1万元,并黄牌警告直至撤职。对排序最后一名且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下的公司,给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罚款0.4万元,公司分管领导、总工各罚款0.3万元。

第十二条  局内施工项目质量安全评价考核排序原则

1、当公司只有一个项目时,按照附表进行评分排序。

2、当公司有多个项目时,按照各项目的排序情况,考虑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工期、环境,按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排序。

3、局安全质量部根据质量安全评价考核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对各公司进行排序。

4、各施工项目的排序不得出现并列的现象。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评价考核小组进行安全质量评价要严肃、客观、全面、公正、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局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局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和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档案的建立,作为各子公司主管领导任免和局中标项目分标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不得参加排序。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记入个人质量安全业绩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对触犯法律的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任务分配挂钩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一) 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的,取消6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主要的责任的,取消5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4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

(二)当发生二级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4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

(三)当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的,取消3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

(四)当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

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的,取消2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1次局内任务分配资格。

第十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单位,对应第十七条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一)发生行车特别重大事故,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发生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按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大事故,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四)发生货物列车行车大事故,按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五)发生旅客列车行车险性事故,发生货物列车行车险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之日起,根据事故情节,予以处理;

(六)季度内发生三次行车一般事故时,自第三起事故认定责任之日起,对应上述第十七条第(四)款处理。

第四章  安全质量事故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事故行政处分

(一)造成一次一般行车事故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处分。

(二)季度内造成连续三次一般行车事故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记过处分,并调换工作岗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领导人警告处分。

(三)造成四级以上安全重大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人降级或降职处分。

(四)造成工程质量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罚, 

(五)造成质量一般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业主提出通报批评项目整改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撤消项目经理、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以上的责任人除行政处分以外,经济处罚按集团公司办发(2004)147号文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对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事故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的执行部门

第二十二条  局集团安全质量部按集团公司办发(2004)147号文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评价考核结果或事故单位、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定性直接通报进行经济处罚,并提出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按有关程序实施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局安全质量部在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举报事实存在,记录详实上报局领导,对举报人员实行适度奖励,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其它行业工程参照相应条款办理,公司未有局列重点项目的抽1~2项目部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在本工程全线评价中排序(除客运专线外)按路局同等名次规定奖罚额度降40%执行。工程合同造价10亿(含10亿)以上工程的奖罚额度增20~30%。

第二十六条  客运专线评价按业主规定评价期执行考核兑现。

第二十七条  当子公司有多个项目同时出现有符合本办法第至第十二条奖和罚条款时,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总工奖罚额以代数求和计算,若均为奖或罚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单一项目在不同评价组织结果排序同时出现奖或罚时,奖或罚不重复,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  奖励额由局财务部按届时文件发往各子公司,各子公司财务兑现完成。各项经济处罚由子公司财务统一交局财务部,纳入局质量安全专项基金,作为安全质量奖励用。当奖励金额不足时,由安全质量部提请报告,以局领导批准额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施工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局集团安发[2006]23号)和《安全质量事故处罚暂行办法》(局集团安发[2005]112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条规定,与局集团公司其他管理办法不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按本办法精神,对相关业务部门实行奖罚,不得低于本规定的50%。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表:《施工项目质量安全评价考核内容和标准》

附表:

施工项目质量安全评价考核内容和标准

评价内容计分规则及扣分标准备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100分占总分的6%)

有无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5分)?、资源配置是否充分?(5分)

上级单位检查记录
有无配置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5分)?职责、权限是否合理?(5分)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分)?是否落实到位?(5分)

质量责任是否清晰?(5分)有无质量目标?是否分解?(5分)

按九千标准建立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运转及监控制度运行是否正常?有无综合管理计划?有无过程控制措施(指导书技术交底)?

(20分)

每缺一项或不完善扣5分

有无违法分包情况(含违规租赁设备。(5分)

发现一起,扣2分。

人员上岗培训、相关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情况。(5分)

每有一人次发现不符合要求,扣1分。

施工图核对情况。(10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是否按照设计资料、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现场施工。(2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扣5分。

人员及主要施工(试验)设备(履约)(100分占总分的5%)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履约。(20分)

未按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经理(扣10分);技术负责人(扣10分)

上级检查

记录

标书中承诺的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履约。(30分)

未按投标承诺上场的,每人次扣5分

上级检查

记录

主要施工设备是指:标书中明确承诺的与本项目施工工艺有密切关系的主要设备,如混凝土拌和设备、隧道钻孔台车、衬砌台车、装运碴设备、桥墩模板、桩基钻机、路基地基处理设备、平整和碾压机械等是否满足要求。(25分)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现场设备(含试验、测量)是否满足施工需要(10分)?状态是否符合要求?(15分)

每缺一项扣5分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100分占总分的10%)

施工现场设备、机具、原材料等是否按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区域进行建设与堆(存)放,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状态标识明确。(1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是否执行了“三检”制度?(10分)

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关键工序是否执行了“旁站”制度?(10分)

每发现一人次扣2分

现场质检人员是否佩戴相关标志?(5分)

每发现一次扣2分

工程试块(件)、材料按规定进行试(化)验。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砼、砂浆试块留置符合要求(如。同条件养护试块养护使用专用器具,其养护条件与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25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施工现场在拌合装置旁醒目位置是否悬挂计量标志牌。(5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钢材、水泥、地材、砼制品、试验设备、电气化设备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抽(送)检。(3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四新”成果应用或QC小组活动开展情况。(5分)

没按技术开发要求每发现一次扣2分

内业资料管理(100分占总分的15.0%)

材料进场检验,是否按要求进行各种材料的进场验收,主要原材料进场和使用的相关信息内容记录及时、齐全,具有可追朔性。(2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是否按规范标准要求填写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2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施工安全和原材料及试件的检测试验资料。(1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质量管理人员台帐是否建立完备(如能力评价记录、上岗证、业绩等)。(5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施工日志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并具有可追溯性。(10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各种质量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写?(5分)

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1、施工工艺控制;2、变更设计的报批、执行情况;3、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每项均10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工程实体质量(100分占总分的39%)

主要检查工程实体外部观感质量(如颜色、平整度、几何尺寸)、结构功能质量(如密实度、强度、刚度、抗剪及耐酸碱性能等)和交付使用后寿命周期质量(必要时用数字说明)。每发现一起达不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情况,扣30分。

对一般质量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每项扣39分。

平时检查占30%,集中检查占70%

工期和进度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

总工期控制情况,阶段进度控制情况(是否按批准的施组或网络进度计划图进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安全综合管理(100分占总分的20%)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否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是否进行了论证审查。是否有专家组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是否进行了有关法规、操作规程和相关办法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现场安全检查(隐患、预案、交底)落实整改情况。发现一次不按要求,扣30分。(注:危险性较大工程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备注内容见前一列。
业主、监理、地方关系的服务质量(100分占总分的3%)

是否达到了业主的预期质量要求;是否发生业主(含监理、地方质检部门等)对质量要求不满意的抱怨。每发现一次,扣30分

因质量问题被顾客严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清理出某一区域的建筑市场或出现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总工期严重滞后;

铁路质量评价后五名的项目;

既有线施工险性及以上事故。

注:上述每一小项扣分总和不超过该大项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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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强化对《铁路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办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对施工企业资质降级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规定和建设部、交通部相关规定的执行,强化施工过程控制,适应企业构建诚信机制的需要,使工程管理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局集团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局集团公司坚持“谁出事,谁负责、谁受罚”的事故处理原则和“谁贡献、有业绩、获奖励”的原则,健全奖罚管理机制,为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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