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规程为无菌操作及微生物限度检验室的保护提供标准化的指导。
2范围SCOPE
微生物限度检验室。
3责任RESPONSIBILITY
微生物检验员负责此操作的执行。
4程序PROCEDURE
4.1微生物限度检验室(简称微检室,下同)设有操作间、洗消间和缓冲间,室内温度保持在20~25℃,湿度保持在45~60%。
4.2微检室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检验产生的废弃物,含有化学试剂、培养基、细菌的,应按《实验室“三废”处理操作规程》处理。
4.3严防一切对灭菌器具和培养基的污染,已污染的应停止使用。
4.4微检室应备有70~75%的酒精。
4.5微检室每天使用前应开紫外灯30~60min进行消毒。微检室长期不用时,确保每周至少开一次紫外灯30~60min。如遇长假,导致超过一周未开启,需开启紫外灯消毒后,按4.17检查菌落数,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4.6需要进入操作间使用的物品均应经过灭菌或消毒,经传递窗送入操作间。吸管、平皿等,均应包扎严密,并应经过170℃、2小时的干热灭菌;培养基和生理盐水等用高压蒸汽灭菌锅灭菌(121℃、30min)。
4.7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前,必须用洗手液洗手、再经消毒液(75%酒精)消毒,方可进入操作间进行操作。
4.8操作间使用前必须提前50分钟打开超净工作台的紫外灯,30分钟后关闭紫外灯,同时启动超净台鼓风机吹风。操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操作间。
4.9供试品在检查前,应保持外包装完整,不得开启,以防污染。检查前,用70~75%的酒精棉球消毒外表面。
4.10每次操作过程中,均应做空白对照,以检查无菌操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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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接种针/环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灼烧灭菌,待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接种针/环带有水时,先用内焰烤干,再用外焰灼烧,防止灼烧引起飞溅。
4.13带有菌液的吸管,试管,培养皿等器皿应用沸水煮过后进行清洗。
4.14如有菌液洒在桌上或地上,应立即用70~75%酒精倾覆在被污染处至少30分钟,再做处理。
4.15凡带有活菌的物品(如培养细菌后的锥形瓶、平皿、试管),必须经过高压灭菌锅煮沸水杀菌30分钟后,才能进行常规的清洗,防止污染环境或传播致病菌。
4.16已知带菌的物品,不应带入微检室。例如菌种、长有菌落的培养皿。需要做阳性对照试验的,应转至阳检室进行操作。
4.17微检室应每周检查菌落数。
4.17.1在超净工作台开启的状态下,取内径90mm的无菌培养皿4个,分别注入融化、灭菌并冷却至约4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15ml,2个在超净台内放至凝固后,盖上皿盖,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后计数。另外2个在传递窗上方放至凝固后等待30min,盖上皿盖,倒置于30~35℃培养箱培养48小时后计数。
4.17.2超净工作台内的2个平皿的平均菌落数不应大于1CFU,传递窗上方的2个平皿的平均菌落数不应大于10CFU。
4.17.3微检室检查合格后可进行正常检验,如不合格,需进行彻底的环境清洁、空调系统的清洁,再使用臭氧灭菌2h,再重复检验,直至检查合格。
5相关文件RELEVANTDOCUMENT
| 编码Code | 名称Name |
| 编码Code | 名称Name | 版次VersionNo. | 页数Page |
生效日期
| Date | 版次 VersionNo. | 修订理由 Reasonforrevision | 修订内容 Content | 相关文件 Relevantdocument |
| 2016.04.01 | A.0 | N/A | 新制定文件。 | N/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