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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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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姓名:王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国古代史指导教师:吕变庭2011-06摘要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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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姓名:王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国古代史指导教师:吕变庭2011-06摘要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
河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

为中心

姓名:王阔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中国古代史

指导教师:吕变庭

2011-06摘 要

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这无疑与成果丰厚的妇女史研究极不相称。对妾群体的研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两性地位——尤其是妇女地位——以及婚姻观等,从而拓展和深化妇女史的研究。本文正是以宋代文集和笔记小说为主要史料来源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放在对妾的言行举止的分析,并兼及考察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来表现其心理形成源流,既有群体性案例分析,也有个案分析,力图较为全面的展现宋代妾的形象。

关键词 宋代 妾 地位 形象Abstract

Concubine is a special group in Chinese history.In recent decades,especially after reform and opening up,research of women’s history is on the rise,especially the gender relationship and status.In gender relationship,concubine is always at a important position.For thousands years,concubine—as a special group—has a important affected on chinese economic,culture and family,but the research is still not enough,the dispute makes the status of the concubine fuzzy and embarrassed,which conflict the rich achievements of women’s history researching.The researching about concubine, can investigate gender status in another perspective—especially the status of women—and the concept about marriage,thus can expand the women’s history researching.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 the literary output in Song Dynasty,the behavior of concubine,and the economic,culture,etc,to performance the psychological origin of concubine,try to show the image of concubine comprehensive.

Key word Song Dynasty concubine status image

绪 论

一、写作缘起

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姻观念,谓婚姻基于天地阴阳之理,顺男女自然之性,为国家社会之源。《礼记·昏义》曰:“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婚姻及两性关系历来就颇受关注,“必须认识到妇女有其自己的历史,认识到性的问题同种族、阶级或肤色等问题一样,也是妇女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中的有力的决定因素”

①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这无疑与成果丰厚的妇女史研究极不相称。另外,对妾群体的研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察两性地位——尤其是妇女地位——以及婚姻观等,从而拓展和深化妇女史的研究。

之所以选择宋代,一是因为限于笔者的能力以及本文的篇幅,不可能对妾群体做一个通史的贯通性梳理,二是因为“在我国古代经济文化发展的总过程中,宋代不仅它的经济发展到最高峰,而且它的文化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②。目前学术界公认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剧变的历史时期,“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③,尤其是理学的兴起,使宋代成为女性地位急剧变化的重要时期,学者们对此时期两性关系尤其是妇女地位的研究非常多,大体分为地位略有上升和地位逐渐下降两种观点④,张邦炜先生说:“应当说,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是种公开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制度。”

①【英】赫夫顿等:《历史分支科学论坛:什么是妇女史》,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5年第12期。

②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③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④略有上升:如郭东旭先生在其《宋代法治研究》第426页至第431页的“离婚方面的立法”中,考量了各项事例后,认为“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七出”和“义绝”所规定的范围。这一变化,不仅冲击了夫权的地位,打破了“守一而终”的传统礼俗,而且是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另见王扬博士论文《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中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逐渐下降:如朱海琳《宋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另见张邦炜《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第六章。

①,对此,已有很多学者从经济、文化和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并认为这是夫权社会的必然产物,但所探讨的内容大多是夫妻关系,较少涉及到妾。伊沛霞写道:“在中国,自古以来,财富和政治权利伴随着无以计数的可爱的年轻女侍。”②,这些年轻女侍有很大一部分就是指的妾,但学者们对其形象与地位的研究一直不多,很多著作都是仅提出一章甚至一节略作论述,这与兴盛的妇女史研究是很不相称的,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宋代的妾为研究对象,来探讨其在社会与家庭中矛盾的形象与尴尬的地位。

二、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宋代的妾群体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比较有影响的有美国学者伊沛霞(Patricia Buckley Ebrey)的《宋代中国的妾》(Concubines in Sung China)③,她在文中讨论了妾在宗族仪式中的地位、法律地位、妾的买卖及契约和相关法律责任、妾对妻的下属身份以及作为母亲的妾等方面。而其另一部更加广为人知的著作《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一书中第十二章写道:“(妾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会发生什么事,更多地凭个人关系带来的运气,而不取决于习俗或法律”④;美国学者柏文莉(Beverly Bossler)的《宋代的家伎和妾》⑤一文试图发掘宋人如何运用和理解“妾”(包括她的不同角色)一词,包括官方规定以及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定位,她认为在宋律中妾是与主人有着准夫妻关系的妇女,并强调了妾与婢的区别。她还指出,尽管法律规定了这些区别,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区别已经毫无意义,并且随着家妓蓄养的增加,妾和婢、良和贱的界限也也越来越模糊。她在另一篇文章《宋元墓志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变化》⑥中提到了许多得以进入家族墓志的妾。国内方面,吕永的硕士论文《宋代的妾问题研究》⑦从宋代妾的来源、法律地位、家庭地位与财产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宋人蓄妾规模稍逊于唐而与后世的元代相当,不置妾或少置妾成

① 张邦炜:《中国封建婚姻制度的不平等性》,《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页。

② 【美】伊沛霞 著,胡志宏 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91页。

③ 【美】伊沛霞:《宋代中国的妾》,载《家庭史研究》,1986年第11期。

④ 【美】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192页。

⑤ 【美】柏文莉:《宋代的家伎和妾》,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⑥ 【美】柏文莉:《宋元墓志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变化》,载《东吴历史学报》,2004年第2期。

⑦ 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2007年安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为宋人的观念取向。而其《宋代妾之家属身份与地位的边缘化》一文探讨了宋代妾的家属身份及地位的边缘化,认为虽然宋代法律对妾的家属成员身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对奴婢而言,妾的家庭亲属成员的身份得到了礼法制度和社会习惯上的认定①。唐代剑的《宋代妾的买卖》②,对宋代妾的买卖概况、中介人、妾的价格和买卖程序都进行了论述,并略述了宋代的妾在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典雇的新趋势。程郁在《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③中认为宋士大夫蓄妾者不在少数,妻妾矛盾成为家庭的主要矛盾,妾的买卖日益契约化、婚书化,且有了雇佣的色彩。在礼制上,妾的身份始终是家庭的婢属,在刑法上,当与夫或妻有犯或被犯时,将受到畸重或畸轻的处罚,但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妾具有次于妻的家事处分权和一定的民事权利。郑丽萍的博士论文《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为例》④以墓志为探讨重点,描写了妾的来源、与夫和嫡妻的关系等等。王曾瑜先生的《宋代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⑤、郭东旭先生的《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⑥、宋东侠《宋代“女使”简论》⑦以及桂始馨《宋代雇婢性质浅析》⑧等文章探讨了宋代与妾地位相近的婢的地位和性质;另外还有王绍玺有《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一书⑨,从妾的起源、妾制的演变、妾的作用以及纳妾的恶果等方面做了论述;姜跃宾《中国妻妾》⑩以妻妾制为考察对象,考察了妻与妾的不同地位,尤其是妾的作用和地位;施永南《纳妾纵横谈》11讨论了妾制的由来、妾制延续长久存在的原因、各个阶层的妾的历史、妾的地位、妾的来源、妾的贞洁问题、服饰以及纳妾的等方面;

其他论著涉及到宋代的妾的就比较多,在美国方面,除前述伊沛霞的著作之外,白凯(Kathryn Bernhardt)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12的第七章“帝制

①吕永、王进科:《宋代妾之家属身份和地位的边缘化》,载《池州师专学报》,2006年第8期。

②唐代剑:《宋代妾的买卖》,载《南充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

③程郁:《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载朱瑞熙、王曾瑜、姜锡东、戴建国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79—496页。

④郑丽萍:《宋代妇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志为例》,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⑤王曾瑜:《宋代奴婢、人力、女使和金朝奴隶制》,载《文史》,总第29期。

⑥郭东旭:《论宋代婢仆的社会地位》,载《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⑦宋东侠:《宋代“女使”简论》,载《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

⑧桂始馨:《宋代雇婢性质浅析》,载《史学月刊》,2005年第4期。

⑨王绍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⑩姜跃宾:《中国妻妾》,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施永南:《纳妾纵横谈》,北京:中国世界语出版社,1998年版。

12【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和时期妾的财产权利”认为“从宋至清,我们看到妾的法律地位的逐渐上升,从不过是性的婢女上升到类似于小妻”该部分从法律上解读了唐宋至明清不同时期的妾的地位,并得出其不断上升的趋势;日本方面,有柳田节子的《宋代庶民的妇女们》①、《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②等等一系列专著及论文都对宋代的妾问题有所涉及。方面,有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③、徐规的《宋代妇女的地位》④、陶毅、明欣合著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⑤、邢铁的《中国家庭史·宋辽金元时期》⑥、王扬的《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⑦等等;方面,有游惠远的《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⑧等等著作与文章。

另外还有一些著作与文章如高佳的《古汉语妾称谓词的文化解读》⑨、沈光海的《上古奴仆称谓的由来》⑩等从“妾”文字本身来探讨妾的源流;毕诚的《中国古代家庭教育》11、马莉的《宋代女子教育》12、黄亚娟的《试论宋代女子教育》13、陈莉婷的《宋代家训之女子教育观研究》14、赵悦凤的《宋代女子教育的内容和成就初探》15等是从宋代女子教育方面探讨教育对宋代女子的影响;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16、孙瑜的《论蓄妾制及妾的社会地位——以明清时期为例》17、李明的《明代纳妾制度探析》18、余全有的《战国以前的媵与妾》19、王萍的《中国古代妻妾之制述略》20、焦杰的《中国古代

① 【日】柳田节子:《宋代庶民的妇女们》,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版。

② 【日】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载《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③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北京:中华书局 2005年版。

④ 徐规:《宋代妇女的地位》,载氏著《仰素集》,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⑤ 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4年版。

⑥ 邢铁:《中国家庭史·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⑦ 王扬:《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中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

⑧ 游惠远:《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台北:新文丰出版有限股份公司,1998年版。

⑨ 高佳:《古汉语妾称谓词的文化解读》,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11期。

⑩ 沈光海:《上古奴仆称谓的由来》,载《湖州师专学报》(人文科学版),1987年第4期。

11 毕诚:《中国古代家庭教育》,任继愈主编《中国文化史知识丛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2 马莉:《宋代女子教育》,2003年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3 黄亚娟:《试论宋代女子教育》,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14 陈莉婷:《宋代家训之女子教育观研究》,2003年国立师范大学教育学系硕士论文。

15 赵悦凤:《宋代女子教育的内容和成就初探》,2007年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

16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版。

17 孙瑜:《论蓄妾制及妾的社会地位——以明清时期为例》,载《安徽文学》,2007年第12期。

18 李明:《明代纳妾制度探析》,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

19 余全有:《战国以前的媵与妾》,载《天中学刊》,2007年第12期。

20 王萍:《中国古代妻妾之制述略》,载《三峡学刊》(四川三峡学院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

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①、张琰琰的《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②等等或从通史、或从宋以外朝代的妾的地位等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总体来看,目前学术界对宋代妾群体所做的研究大多围绕其社会、宗族、家庭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地位展开,尤其是其家庭和法律地位,可谓成果颇丰,但对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和现实中的地位的矛盾、宋人对这种矛盾的看法和做法,以及妾对宋代社会文化、法律、家族制度等的影响和这种影响对妾本身社会性格形成的作用等方面研究尚不充分,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宋人文集和笔记小说中所见的妾的言行举止,并兼及考察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来分析宋代妾形象的心理形成源流及其影响,以图能够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尽些微薄之力。

三、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首先应说明的是,本文中“妾”作为一个泛称,指的是丈夫身边除嫡妻以外的女性,包括媵、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妾、同丈夫有亲密关系已经被当做妾来看待的姬和婢等等。

妾作为一个群体,大体可以分为帝王之妾(嫔妃)、官僚士大夫之妾(包括宗室)和普通百姓之妾,由于第一类与后两类无论从来源、地位还是规模上都不一样,限于精力与篇幅,本文就不再涉及,而第三类普通平民百姓之妾由于材料较少,且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均不及官僚士大夫之妾,故本文所考察的妾的范围仅限于官僚士大夫之妾。

在研究内容上,对于前人已经讨论较多的内容就不再详述,本文主要研究前人研究当中涉及不多的宋代的妾的形象,试图通过对宋代的妾群体的形象的考察,对其在法律层面和现实生活中的差异进行分析,来呈现给读者一个更清晰、更人性化的宋代妾的形象。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是以宋人文集和笔记小说为主要史料来源进行案例分析,重点放在通过对妾的言行举止的分析,并兼及考察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因素,来表现其心理形成源流,既有群体性案例分析,也有个案分析,力图较为全面的展现宋代妾的形象。

① 焦杰:《中国古代的外室现象与妇女地位》,载《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5期。

② 张琰琰:《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载《堂都学刊》,2004年第3期。

四、创新点与不足

1、本文创新点

对妾的研究虽然已有不少学者做过,但大多都是根据史料来分析妾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很少有对妾群体形象的研究,对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妾地位的变化也甚少有涉及的,本文就是在分析宋代法律典籍、文人文集等史料的基础上尝试探讨妾群体的形象,试图通过对宋代的妾群体的形象的主体性考察,对其在法律层面和现实生活中的差异进行分析,来呈现给读者一个更清晰、更人性化的宋代妾的形象。并且将历代妾的地位做了一下简单对比,以展现历代妾地位的变化。

2、本文不足

限于笔者能力和时间有限,史料发掘不够充分和详细,因此在各个问题上发掘不够,讨论尚浅。尤其是历代妾地位的变化限于史料没能充分展开,仅仅是略有涉及,在妾形象分析上也仅是就事论事,很少联系到当时环境背景。

五、妾的起源及演变

妾是随着私有制的建立而产生的,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古代宗族制的产物。妾出现很早①,王绍玺先生认为在当时,“妾就是被剃了头发、受了黥刑的女奴,她们既要充当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也会成为奴隶主的泄欲工具。于是被奴隶主看中了的女奴,就会成为奴隶主的一种比正式妻子地位低贱而又与一般女奴有别的性偶伴。”②,因而战国之前的妾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女奴,其中一部分指的是有罪的女子,而不是婚姻意义上的女子,“男有睾曰奴,奴曰童,女曰妾……奴婢皆古之睾人也……越王勾践亦云:‘自请为臣,妻请为妾’……”③而由于妾的地位比妻要低,并且其中还包含有一种女奴隶的含义,因此妾渐渐变成了一种女性自指的谦称,无论已婚还是未婚,在谈话对象是男子时,都可以用。

关于妾的起源,不能不提到媵,媵是古老群婚制延续的产物④,《公羊·庄十九年传》:“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两国往媵之,以姪娣从。”《释名·释亲》:“姪娣曰媵,媵,承也,承事嫡也。”春秋时期,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诸侯之间常常出现媵制,这里的

① 如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667、668页。另外李学勤:《裸玉与商末亲族制度》(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9期)一文也认为商末妻已分嫡庶。

② 王绍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第1、2页。

③ 【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④ 详见王绍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第5—9页。

媵通常是妻子的妹妹或侄女,另外还可能会有盟国派出的女子作为媵陪嫁,此时的媵不仅陪嫡妻一起出嫁,甚至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也得和嫡妻一起被休①。媵并非单指陪嫁的庶妻,也包括陪送的奴仆,因此有媵臣、媵侍、媵婢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媵”因为与嫡妻同姓同宗,因此地位还比较高。到了战国时期,本来婚嫁必不可少的媵忽然不见记载,即使是权贵娶妻,女方也不再“以侄娣从”了。而战国之后,以妻同族为媵的现象渐渐减少,陪嫁之多以妻的婢女代替,媵的地位也渐渐衰落了②。随着社会的发展,“媵”的含义逐渐被“妾”取代,并渐渐成为庶妻的代称,吕思勉先生在分析“妾”的来源时说:“一为妾媵,此所谓媵者,与一国二国往媵之媵异,彼当往媵之初,已有夫妇之义,此则女氏之送女者耳,犹男氏之御也。因男权无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奸通,于是自妻家来者,则谓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则谓之妾。妻以外得相交女子,总不越此类,故古恒以妾媵并称。”③但媵作为高级妾,其地位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④,并且称呼繁多,“古所谓媵妾者,今世俗西北名曰‘祗候人’,或云‘左右人’,以其亲近为言,以极鄙陋。而浙人呼为‘贴身’,或曰‘横床’,江南又云‘横门’,尤为可笑”⑤。

关于妾的来源,已有前辈学者做过总结,归纳起来大概是如下几种途径:一、有罪之人(奴婢)为妾;二、买而为妾;三、奔而为妾;四、聘而为妾等等。到了宋代,又出现了一种雇佣的形式,另有略、诱人妻为妾等形式,可以说妾的来源多种多样⑥,一般说来,依然是下层向上层的流动。

在秦汉之前,妾“有罪之人”的身份注定了妾的地位非常低贱⑦,主要是奴仆之类的贱人,当时的媵才较为接近如今人们今天所理解的妾,但地位又较秦以后的媵要高,后来妾的意义渐渐取代媵,到秦汉时期,尤其是汉代,重婚已被法律规定正式制止,一

①贾俊侠:《春秋时期的媵制及其盛行原因》,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②如【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甲志,卷第十七,“解三娘”,第148页。

③吕思勉:《先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75页。

④当然这种保留基本上仅限于法律层面,如五品以上才可以拥有,以及比较详细地规定的媵和妾的地位差异等等。

⑤【宋】庄绰撰,萧鲁阳点校:《鸡肋编》,卷下,《各地媵妾之异名》,第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⑥详见关瑞梧:《妾制研究》,载《社会学界》,1932年6月。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一章。

⑦如孙淼在《夏商史稿》中将妾在商代的社会地位归结为俘虏和罪奴,与其他奴隶不同的地方,乃“床上奴隶”而已。

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

夫一妻制在法律地严格保护下渐渐稳定下来,妾就成了此制度的一种缓冲手段,汉人视纳妾为常事,甚至贵家女也不忌讳为妾①。魏晋南北朝时,社会动荡,门阀等级婚姻兴盛之下,纳妾之风也空前兴盛起来,而东汉时就已经有迹象的嫡庶区别更加严格,家族血脉等观念影响较重,嫡庶之分较严格,虽然南朝在经玄、佛家思想的影响下,庶出之人并没有遭遇太严重的歧视,但是北朝轻贱庶出,妾的地位低,有近婢妓②,庶生子“不预人流”,不录入家籍,甚至不被举养,超出了一般嫡庶贵贱之分的常规③,而此时妒妻悍妇的大量出现,使妾本来就不高的地位更加岌岌可危,并已经出现一定规模的妾的买卖和转让。唐宋时期是妾地位的一个转变时期,唐代空前严格地规定了妻、媵、妾、婢的身份区别④,大部分为宋代所继承。相对于唐代来说,宋代妾在墓志书写中出现的频率有所上升,陈尚君在《唐代的亡妻与亡妾墓志》中记录了现存的二十余篇亡妾的墓志,元稹的《葬安氏志》就对妾的地位和处境充满了真切的同情,甚至李德裕声称在自己百年后要与亡妾同穴而葬⑤。而据柏文莉记载,“宋元墓志的作者要较前代更乐于提及‘妾’。”⑥而宋代理学的出现,对妇女的地位也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少学者认为这使得妾的地位更加低。元代文献中常常出现的“媵人”大多指婢女,就是女性奴隶,通常是战争掠夺,也有买来的,并不像之前所说的“媵”。明代不仅继承了前代,并且出现了一种专门培养小妾的活动,称为“养瘦马”,而娶“瘦马”所需要的礼仪似乎并不比娶妻的礼仪逊色多少,并需要娶妾婚书⑦,使妾至少在礼仪上与妻渐渐接近了。到了清代,相比于前代来说,纳妾风气更是达到了顶峰,“清代对纳妾则趋于放任、自由,不仅贵族官僚、士大夫不再规定纳妾人数,就是对庶民也没有。”⑧清代法律取消了前代对纳妾的性规定,纳妾成了多数人的权利。对于清代妾的地位,学者们的论述依然差异较大,有人认为妾地位到了清代更加凄惨了⑨,也有人认为妾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从不过是性的婢女上升到类似于小妻”⑩,美国学者伊佩霞对这种情况也有所论述

① 如许后姊为淳于长的小妻,窦融之妹为王邑的小妻等等。

② 谢宝富:《北朝的再嫁、后娶与妾妓》,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③ 唐长孺:《读《颜氏家训·后娶篇》论南北嫡庶身份的差异》,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

④ 如《唐律疏议》卷22规定:依令:“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

⑤ 陈尚君:《唐代的亡妻与亡妾墓志》,载《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第2辑。

⑥ 【美】柏文莉《宋元墓志中的‘妾’在家庭中的意义及其历史变化》。

⑦ 详见李明:《明代纳妾制度探析》,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

⑧ 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

⑨ 如刘强:《地方志中所见清代广东妾的形象》,载《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5期。

⑩ 【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第149页。

绪论

①,而且虽然到了清代,在儒家伦理观的压力下,贞洁观也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妾的地位。清代的法律规定妾有守节的权利,并且守节的妾同嫡妻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可以受到的旌表。”②白凯也认为“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加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和‘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③到了时期,妾的家属身份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甚至在理由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甩掉妾,并且可以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产④。

① 详见伊佩霞:《宋代中国的妾》。

② 齐姗:《从地方志中的妾看清代妇女的贞洁观——以《嘉庆东昌府志》为例》,载《聊城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③ 【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第159页。

④ 详见程郁:《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载《史林》,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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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

1.1 宋代的时代特性

宋代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它处于唐和元这两个统一中国的大帝国的中间期,终宋一代,始终面临外族强敌的侵扰,军事压力不可谓不大。可是宋代又是以文人治国,文人的地位在宋代被拔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甚至宋代被称为文人最幸福的时代①。

宋代一度被认为“积贫积弱”②,现其地位又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肯定③,甚至有“唐宋变革”一说④,被称为“中国近世的开始”⑤,尤其是宋代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更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⑥。但宋代又的确时刻处于外族侵扰的困境之中,甚至因此两度亡国。

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与时刻面临外族侵扰的威胁并存,会对宋人造成怎样的影响?以文治国的优待士人的和鼓励奢侈的社会风气,会使宋代士大夫阶层产生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又会对宋代的妾群体造成怎样的影响?笔者拟从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男权主义的膨胀来探讨一下宋代的时代特性对妾地位的影响。

1.1.1 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已为大部分学者所肯定甚至推崇,邓广铭先生认为:“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两宋期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

①如【日】内藤湖南认为“北宋是中国古代士大夫最得意的时代”(《概况的唐宋时代观》,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郭学信也认为“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来说,有宋一代都堪称文人士大夫活得最滋润的时代”(《宋代士大夫生活世俗化探析》,载《历史教学》(高教版),2007年第1期。)

②详见李裕民:《宋代‘积贫积弱’说商榷》(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汪圣铎:《宋朝人的钱,多还是少?》,载《国学》,2009年第3期。

③如邓小楠:《宋代历史再认识》、张邦炜:《瞻前顾后看宋代》(载《河北学刊》2006年第5期)李裕民:《宋代‘积贫积弱’说商榷》(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等等。

④见张其凡:《关于‘唐宋变革期’学说的介绍与思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⑤【日】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⑥如陈寅恪先生认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陈寅恪先生文集》,第二卷,第24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邓广铭先生也认为:“宋代文化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达于顶峰。”(《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第169页。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等。

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

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①美国学者斯塔夫里阿诺斯曾说:“宋朝时期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了一场名副其实的商业……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还增加了贸易量。中国首次出现了主要以商业,而不是以行政为中心的大城市”②,此说虽然并不完全正确,但他说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就好像发生了一场商业还是基本正确的。费正清也认为:“宋朝经济的大发展,特别是商业方面的发展,或许可以恰当地称之为中国的‘商业’。这一迅速发展使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显然高于以前,并产生出直至19世纪在许多方面仍保持不变的经济和社会模式”③。

这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市场活动的增强,首先是市场规模的扩大,这体现在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的增多。有人统计,唐代10万户的城市只有11个,北宋则多达40个④。南方的商业发展渐渐超过北方,集镇、草市、墟市等如雨后春笋一般纷纷出现,市场规模空前扩大,坊市界限的打破,使得经济活动更加活跃。

其次,商人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如打破服饰歧视⑤,不再专立市籍,而是拥有编户齐民户籍,享受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的保护。,并且还有了入仕的资格,这促进了宋代官商不分、士商不清特点的形成。

其他还有诸如海外贸易繁荣,非农业收入较唐代更高⑥等等,但相对来说,还是前面两种因素对宋代妾的地位影响更大。

伴随着商业规模的扩大和商业活动的活跃,妾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有些无赖流氓诱略妇女或幼女,买与人为妾。正规的妾市场也有不少,我们经常能在宋人文集或笔记中看到男人们去妾市场购买妾的事情⑦。许多生活困难的家庭,也会选择将女儿卖与人为妾,甚至将女儿自小培养,以便长大给人做妾⑧,甚至出现了雇妾的现象⑨,而

① 邓广铭:《谈谈有关宋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2期。

②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著,吴象婴 译:《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③ 【美】费正清,赖肖尔 著,陈仲丹 译:《中国:传统与变革》,第438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④ 叶坦:《儒学与经济》,第107页,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⑤ 如【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三八记载当时规定“庶人商旅只著白衣”,到了宋代,宋太宗规定:“今后富商、大商乘马漆素鞍者勿禁。”(《宋史》卷一五三)

⑥ 据叶坦先生统计:“宋代财政收入中非农业收入占据比重远较唐代为大,熙宁时期的税收中,非农业收入已占一半以上,而且所收货币越来越多,实物渐趋减少。”(《儒学与经济》,第108页。)

⑦ 如《夷坚志》,志补,卷第八,《郑主簿》,第1620页。

⑧ 【宋】廖莹中在《江行杂记》中记载:“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⑨ 如前述郑主簿的事例,另外周密在《癸辛杂识》中记载的《银花》事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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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的价格也是一路飙升①,可以说,宋代的妾市场更加成熟和规范。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宋代规定,出任地方官者不许携带家属,于是很多人就买妾以便有人能照顾自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妾市场的发展。而商人阶层地位的提高,尤其是官商不分、士商不清,使得妾的购买者群体规模扩大,尤其是以妓为妾事例的渐渐增多,妾群体中掺杂了大量的地位低贱且没有贞节观念的妓,妾的地位似乎就更低了。

可以说,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无论是购买者的规模还是其购买能力,都有很大提高,这一方面促进了妾群体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也使妾的地位有所下降。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妾群体逐渐沦为商品的物化过程,是其地位难以提升的根本原因。1.1.2 重新膨胀的男权主义

事实上在进入父系社会以后,两性地位几乎就没有平等过,随着儒家三纲五常等思想的影响越来越深入人心,男尊女卑的观念也渐渐成为真理。到了宋代,尤其是南宋,更是被理学家们拔高到了“天理”的高度。在经历过五胡乱华时期外族性别观影响以及唐代武则天之乱之后②,宋代士大夫们空前重视起两性地位,相比于前代的妒妇盛行③,宋代更讲求男女之别,也更看重男尊女卑的性别伦理,如司马光在《家范》中说道:“……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以阳处阴,刚严者也……是以家人虽嗃嗃悔厉,犹得其道;妇子嘻嘻乃失其节也。”。又规定“男女之别,礼之大节也……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受……”④袁采也认为:“妇人不预外事者,盖因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⑤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迫使士大夫的“义利之辨”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由耻于言利转为趋利从商⑥,不仅对社会上的其他阶层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对其自身更是影响深远,

① 详见唐代剑:《宋代妾的买卖》。

② 如北朝时“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北齐】魏收《魏书》,卷十八)。

③ 详见【日】大泽正昭:《‘妒妇’、‘悍妻’以及‘惧内’——唐宋变革期的婚姻与家庭之变化》,载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曹大为:《中国古代的妇妒》,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徐洪军:《唐五代小说中妒妇形象出现的原因》,载《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2月。张云华:《论北朝妇女的妒悍风气》,载《史学集刊》,2008年第11期。申欢欢:《由‘妇持门户’看南北朝妇女之地位——以《颜氏家训·治家》为中心》,载《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0期等等。

④ 【宋】司马光:《家范》,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宋】袁采 著,贺恒祯、杨柳 注释:《袁氏世范》,卷之上,“睦亲”,《妇人不必预外事》,第46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⑥ 详见郭学信:《试论宋代士大夫本末观的转变》,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

导致了士大夫生活的世俗化,进而刺激了社会上奢华消费的发展。除了青楼妓院兴盛之外,妾婢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而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宋代立嗣制度也渐渐系统化①,而为了避免户绝和保护家产,延续子嗣就成了宋人的紧迫任务,以此为理由而出现的大肆纳妾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范围内的普遍认同,而妒妻们也会受到的指责②,这也同样促进了妾市场的发展。

宋代男权的膨胀,还表现在官方的态度上,例如李焘记载的一件事:

己酉,贾翔言,国子博士、通判台州龚绶,治家无状,不能制悍妻,准敕断离,取笑朝列,不当亲民,诏徙监场务。③

相似的还有:

度支员外郎、知河中府勾克俭妻悍戾,与豪家往还,因缘纳贿,克俭不能禁,辛未,降克俭知宁州。④

两人皆是因妻子悍妒不能制而遭到了降职处分,充分体现了官方对悍妒之妻的态度,王实斋在判一件案子时也说:“但起讼之端,只因妾桂童生子,黄定偏于爱,余氏专于妒。”⑤而社会对悍妒之妻也没有什么好感⑥。

无论是官方态度还是民间,同南北朝隋唐时期女性时有强硬行为而得到社会默认不同,宋代对于悍妒之妻并不容忍,尤其是对男权主义产生不利影响时,更是严厉对待,如洪迈《容斋随笔》中记载的一件事:

……王宾以供奉官充亳州监军,妻极妒悍,时监军不许挈家至任所,妻擅至亳州,宾具以白上,上召其妻诘责,俾卫士之,杖一百,配为忠靖卒妻,一夕死。⑦

这几乎就是与“淫滥之妇”相同的待遇了,可见宋人对胆敢挑战男权的行为的敌视。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王安石和司马光的妻子主动为丈夫买妾的原因了,罗大

年第6期。

① 详见宋娟:《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与立嗣制度的系统化》,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② 虽然没有确切的史料证明其确实发生过作用,但“七出”中确实有一条就是“妒”,这无疑表明了社会对妒妻的态度。

③ 【宋】李焘 撰,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 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续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六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④ 《续长编》,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正月庚午”条。

⑤ 《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卷十,“人伦门”,《缘妒起争》,第38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⑥ 如《夷坚志》中记载了大量因生前悍妒,死后受苦的事例。

⑦【宋】洪迈 著,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 点校:《容斋随笔》,“四笔”,卷第十四,《祖宗亲小事》,第773—77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经也记录了一件这样的事:

冯京……壮岁无子。将如京师,其妻授以白金数笏曰:“君未有子,可以此为买妾之资。”及至京师,买一妾,立券偿钱矣。问妾所自来……乃言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遂恻然不忍犯,遣还其父,不索其钱……居数月……京乃生。①

男权的膨胀以及伴随而来的对女性的压制,使得宋代妾的境遇更加不容乐观。诚如之前所述,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妾群体开始被物化,传承子嗣和纵情娱色的双重目的,使得纳妾成为一种风尚,而男权主义的膨胀,更使妾的境遇雪上加霜,妾的物化更为彻底。在男权主义保护之下的欺凌面前,连仅有的对妾进行保护的法律都显得苍白无力,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在宋人文集或笔记中看到手段残忍的杀妾事例,而妾所赖以生存的手段,也仅仅是依靠主君暂时的宠爱以及寄希望于能够为主家生出孩子了。

1.2 妾的法律地位与其现实地位的矛盾

游惠远说:“妾在中国的家庭成员中是一种普遍性的存在,其存在的因素或因夸财富,夸地位,甚或逞个人色欲。但妾是一个被彻底物化的人,古人只把她当工具,并不把她当做家庭的一份子……”②

从大范围的历史过程来看,“妾”的地位从先秦以来大体是处于缓慢上升的过程中的,有一个从贱人到良人的改变,从奴婢的身份渐渐上升到介于妻与婢之间的身份,这个过程是如此漫长而缓慢,但从整体看来,变化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宋代法律基本承袭唐代,在对妾之规定上也大体相同,当然,宋代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以及科举制录取率的提高和受荫庇为官人数的增加,使得宋代中层以上的阶级较前代大为扩大,而宋代的以文治国和大力提倡享乐,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追求享受的欲望,妾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各种各样纳妾的手段③,使得宋代妾的数量也较前代大为增加。

对于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妾的法律地位,学者们观点不一④,当然,这种

① 【宋】罗大经 撰,王瑞来 点校:《鹤林玉露》,乙编,卷之五,《冯三元》,第1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 游惠远:《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第四章,第91页。

③ 如买卖、赠与、掠诱、典雇、以婢为妾、以妓为妾、以流民为妾等等。

④ 如美国学者伊佩霞在《宋代中国的妾》中认为宋代的妾地位有所上升;宋东侠在《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论略》中认为宋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较前代略有上升;吕永在《宋代的妾问题研究》和《宋代“提高”或者“降低”都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所谓“上升”也仅仅是在男尊女卑的框架之内的提高,提高的内容也不过是一些刑事司法领域中对女性的体恤,如免除多数与女性无关犯罪的缘坐,允许妻子告发丈夫、有了一定的离婚权等等;而“降低”也大多是因为妇女所能够掌握的财产权有所下降。

笔者认为,宋代妾的法律地位相较于唐代和元代并没有什么太大改变,但在现实中由于“母亲”形象的引入,使得在整个两宋看来,妾的地位是缓慢上升的,这从家谱书写和墓志书写中隐约可以得到体现。

1.2.1 《宋刑统》中妾的法律地位

对于女性的身份,宋代法律塑造了一个比较模糊的三层的等级体系,即:妻、妾、婢。也可以说是四层,即:妻、媵、妾、婢。这其中,妻的地位较其他几个当然是无可置疑的,媵的地位比较模糊,作为一种高级的妾,法律规定五品以上才能拥有①,但此时的媵已经远非春秋战国时代的媵了,也仅仅是一个名义上地位较高的妾而已②。对于妾与婢,她们的区别仅仅在于身份,法律规定“妾者,取良人为之。”③而婢的身份则是贱人。

宋代法律对妾的地位规定比较详细,首先规定了其出身必须是良人,若以婢为妾,也必须是先将婢放良④,并且还不厌其烦地详细规定了妾与妻的地位差别⑤。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宋律对妾的规定是建立在伦理道德上的,这表现在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详细规定妾同其他家庭成员的地位差异、接受财产的权利、改嫁等方面⑥。

首先在最能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服制方面,与妻几乎为夫家所有成员服丧,丧期与夫相同,并且此服丧义务是双向的情况不同,妾只为夫、嫡妻以及夫的诸子服丧,并且这种服丧义务几乎是单向的,即夫与嫡妻是不为妾服丧的,但孩子们需要为有子之妾服丧。

妾之财产权研究》中通过对宋代妾的财产权以及法律关于妾的婚嫁方面的规定,也同样认为是略有上升;朱海琳在《宋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中则认为宋代妇女法律地位是逐渐下降了。

① 【宋】窦仪 著,吴翊如 点校:《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6页。

② 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余论部分“宋代的媵”。

③ 《宋刑统》,第十二卷,“户婚律”,第195页。

④ 《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5页。

⑤ 如《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6页;第十四卷,“户婚律”,第223页;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5、346、351页等等。

⑥ 在某些方面,如伤害妾比伤害凡人论罪更加严重,就是宋律重人伦的表现。

在生命安全方面,宋律对妾做出了一定的承认和保护,但相比妻来说,这种保护显得微不足道,并且在对妾做出保护规定的同时,又极力规定了其与妻的差别,更不用说在两性存在巨大差异的大背景下,妾同夫的差别有多大了。

最后,在财产权方面,有些学者认为本身就是一种财产的妾根本谈不上财产权①,但宋律对于寡妾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保护,并且也允许遗嘱继承,虽然条件都比较严格,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宋代的妾是有一定财产权的。

从这些规定中能很清楚地看出,在宋代,妾在家中还是有一定“家属”身份的,但这个身份不太明确,处于边缘化,并且其生命安全和财产权也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在家中是一个比较尴尬的存在。

为了更详细地考察宋代妾的法律地位,下面将通过其与妻、婢的比较,来进行探讨。

1、妻与妾地位的严格区别

在法律规定中,妻与妾的法律地位区别非常严格,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了规定,如《公羊传.僖公三年》记载:“秋,齐侯、宋工、江人、黄人会于阳谷……桓公曰: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僖公九年,葵丘之会重申“毋以妾为妻”,与“毋使妇人与国事”并列,到了汉代,正式被纳入法律条文②,宋代法律也有明文规定:“诸以妻为妾……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各还正之……”③。哲宗时,宗景之妻亡,哲宗判将其妾杨氏立为正室,引起了谏官们的极力反对,后终于作罢④,对此,周辉说到:“唐郑光镇河中,宣宗欲封其妾为郡夫人,上表辞焉。而宗室赵宗景丧其夫人,将以妾继室,先出之于外,托为良家女,且纳焉,坐夺开府,既而还之……”⑤

妾的法律地位比妻要低,如宋律规定: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议曰:殴妾非折伤无罪,折伤以上,减妻罪二等,即

① 如游惠远《宋代民妇的角色与地位》第四章第三节。另外《宋刑统》也规定:“其媵及妾,在令不合分财。”第十七卷,“盗贼律”,第274页。

② 【清】程树德 辑《汉律考》,卷四,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书。

③ 《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5—216页。

④ 陈次升:《上哲宗论宗景以妾为妻》,宋名臣奏议,卷三十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另外何薳《春渚纪闻》也记载了这件事:“元符间,宗室有以妾为妻者,因罢开府仪同三司及大宗正职事。”

⑤ 【宋】周辉 撰,刘永翔 校注:《清波杂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卷第五,“封妾”,第212页。

是减凡人四等,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①

妻子的人身安全程度本来就已经比凡人低了,妾的人身安全更加没有保障,法律中虽规定了杀妾只减凡人二等,但我们还是可以在宋人的笔记小说中见到大量的杀妾事例,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大多手段极其残忍,如杨政,“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稍不称意,必杖杀之,面剥其皮,自手至足,钉于此壁上,直俟干硬,方举而掷诸水”②如果妻子殴打丈夫,要徒一年,若是妾,则罪加一等,甚至妾骂丈夫,也要杖八十③。妻殴夫之周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减夫犯一等,妾犯者不减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应该是妻妾的来历,妻是“聘”,妾则是“买”,妻子嫁过来的时候大多会携带相当数量的嫁资,称为“奁产”,妾则需要花钱去买,因此妻妾在家中的地位就有明显的区别,妻是家中的女主人,在家中有一定的权利,妾则是资产,可以随意买卖、送人、逐出,甚至是雇佣,因此妾在家中基本上是处于边缘的位置⑤,基本没有保障可言,如《夷坚志》记载的一个事例:

……(朱)逊,买成都张氏女为妾,曰福娘。明年,娶于范氏,以新婚不欲留妾,妾已娠,不肯去,强遣之。又明年,朱被召,以十月旦离成都,福娘欲随东归,不果。……逊亡,范妇无出,朱又无他儿,悲痛殊甚。……后茶马使者王渥少卿遣驶卒赍书致唁,……言:“福娘自得子之后,甘贫守节,誓不嫁人,其子今已七八岁,从学读书,眉目疏秀,每自称官人,非里巷群儿比也。”……朱以为得之于乖离绝望之中,实天所赐,名之曰天赐……⑥

这个故事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当时妾的地位,需要的时候可以买回来,不需要的时候可以遣走,不论有没有孩子。并且如果以后需要她的孩子来继承香火,还可以再接回来,而对于妾的这种尴尬地位,法律上似乎并没有什么保护措施,《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提到了一个类似的判例⑦,甚至有仆人持刀逼奸主家之妾,又盗窃主家之财,也仅仅是判了脊杖二十,刺配充军⑧。前文已提及,妾的人身安全受保护程度非常低,“诸殴伤妻

① 《宋刑统》,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5页。

② 《夷坚志》,支乙,卷第八,《杨政姬妾》,第857页。

③ 《宋刑统》,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6页。

④ 《宋刑统》,第二十三卷,“斗讼律”,第355页。

⑤ 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三章,以及《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十二章。

⑥ 《夷坚志》志补,卷第十,“朱天赐”,第11页。

⑦ 《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夫妇,“缘妒起争”条记载:妾生子,主母妒而引起官司,法官判将妾改嫁,另觅乳母。

⑧ 《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逼奸”条,第441页。

者,减凡人二等……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但“殴妾非折伤无罪”①,即使法律规定“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②,也只是出于对儒家人伦的尊重。另外如“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也只是因为“妾既许以卜姓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③

2、妾与婢地位的模糊不清

在宋代法律中,妾与婢的区别似乎仅仅在于其出身,“妾者,娶良人为之。”④婢则是贱人。虽然法律规定了妾与婢地位的差别,如“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⑤但又规定“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⑥也就是说,妻和妾地位不可混淆,但妾和婢的地位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婢有机会升级为妾,并且还可以有一定的财产权,如下面一则判例:

高五一死,无子,仅有婢阿沈生女公孙,年一岁。阿沈于绍定五年陈乞检校田产,高五二乃五一亲弟,亦于当年陈乞,立其次子为五一后。已差司户检校,及送法官指定,立高为后,仍令高五二同共抚养公孙。未几,阿沈携其女改嫁王三。

高于嘉熙二年称已出幼,乞给承分田产。官司照条以四分之三与高,存一分于公孙,令阿沈逐年收租,为抚养公孙之资……侯公孙出幼,赴官请给契照,以为招嫁之资。⑦

这则判例当中,阿沈生有一女,但似乎并没有成为妾,依然是婢的身份,然而也可以得到一分抚养孩子的土地,甚至在她携女改嫁之后,田产依然受到保护,并成为将来女儿的嫁资,虽然这并不能作为当时女性财产权普遍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据⑧,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妾与婢在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方面的易混淆性。当然,这份田产是留给孩子的,如果阿沈没有孩子,情况就会很不一样,作为一个没有孩子的婢,户绝之

① 《宋刑统》,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45页。

② 《宋刑统》,第二十二卷,“斗讼律”,第351页。

③ 《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6页。

④ 《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195页。

⑤ 《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4页。

⑥ 《宋刑统》,第十三卷,“户婚律”,第215页。

⑦ 《清明集》,卷七,“户婚门”,女受分,“阿沈高五二争租米”条,第238页。

⑧ 事实上还有很多判例可以作为相反的证据,如《清明集》卷八,“户婚门”检校,“检校嫠幼财产”就说:“(妻)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绝矣。”而从卷五“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条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她们甚至连随嫁奁田都不能自主支配。

后只能被遣出①。同样,妾也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法官们对于妾延续子嗣的作用的认同不过是“岂不知爱妾之子,犹龙生于蛇腹耳。”②妾与婢地位的极端低下,使得二者地位区别模糊,几乎形成了妻——妾、婢的二元等级制,柏文莉认为:“妾与婢的区别已模糊不清,特别是家妓的流行,更加剧了这些范畴的不明确性……”③妾如果有子,在分家产时可以得到一部分,但这部分同样是给她的孩子的,而不是给她本人,若她同孩子之间的关系断开——如出嫁——这份财产她就无权问津了④。而且我们也经常能看到妾被遣——尤其有子的妾被主母遣出——甚至被杀。若妾无子,则连最起码的生命保障都没有了。

1.2.2 现实地位

虽然在法律地位和社会认同上,宋代妾的地位都是低微、卑贱,并且是不确定的,但在现实中,宠爱的因素似乎常常能战胜法律条文和社会认同,例如聘娶,人们多认为只有妻子才是聘娶而来,妾或是买来或是赠送或是其他手段而来,但都不是明媒正娶而来,但事实上,宋代娶妾的事例也并非没有,如润甫公五十岁而无子,妇人杜氏“屡请公再聘,公不允”,“闻寡居王安人者,美而宜子,夫人自为公谋聘之”⑤再看下面的一个事例:

从事郎刘恕……丧其妻,使二妾主家政,一既生子,又娶于高氏。携媵婢四人。

淳熙初为道州判官,高氏妊娠……妾性悍狡,虑正室得雄……密以淫邪之说蛊惑之……二妾共证,谓媵承主母意规儿性命。恕以为然……高氏竟罹决绝……⑥

在这个事例中,妾生有一子,且在正室虚位的情况下能够主家政,后刘恕娶了后妻,后妻更带来了媵婢四人(此处的媵的身份是婢),当后妻怀孕时,妾为了将来自己和自己孩子的地位,使计将后妻逐出去了。这在事实上成了妾逐出了妻,以及可能的嫡子,虽然她仰仗的是夫对孩子的爱,但最后结果是妾成为了家里的女主人,刘恕死后,家中一切就会归她所有。

虽然法律对妻妾的差异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在社会认同上如果有人以妾为

① 如《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发田产”条,正室无嗣,婢来安有一子,为主母所不容,寄居在外,子死,婢遣还父母。

② 《清明集》,卷七,“户婚门”,遗腹,“辨明是非”条,第239页。

③ 【美】柏文莉:《宋代的家妓和妾》,第206页。

④ 如《清明集》,卷八,“户婚门”,立继类,“诸户绝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如学”条。

⑤ 【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三,第16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⑥ 《夷坚志》,支甲,卷第五,“刘氏二妾”,第751页。

妻,会遭到其他人的鄙视,但在现实中,妻妾的实际地位常常很容易发生混淆,这主要原因就是夫对妾的宠爱以及妾有没有儿子。如洪迈《夷坚志》记载的一个事例,妻已有四女,其中三个已经出嫁,且已有孙子,丈夫嬖一倡而出妻,法官并没有对妻子的婚姻权利作出多少努力,仅仅是中分资产而听其仳离①,而郎岩之妻也是因夫嬖倡,不胜忿怒,自经而死②。司马光也记载了一件类似的事例:“……乃本为人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家赀皆为妾尽据之。妪屡诉于官,不得直,因愤恚发狂……”③如果妾生有儿子,还可以袭父之官④,由于夫的宠爱,妾在现实中常常能够得到不错的待遇,洪迈在《夷坚志》中就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秀州外科张生,本郡中虞候,其妻遇神人……遂用医著名,俗呼为张小娘子……

吴人章县丞祖母,章子厚侍妾也。年七十,疽发于背,邀治之……(张小娘子)出谓丞曰:“此服丹药毒发所致,势难疗也。”……母在房闻之,亟呼曰:“其说是已。

我少在汝家时,每相公饵伏大丹,必使我辈伴服一粒。积久数多,故储蓄毒根,今不可悔矣。”张谢去。章母旋以此终。

娄夏卿之妾,项生一疮甚恶……张曰:“此名翻花脑痔,人世患者绝少。吾方书亦不载治法。”即舍之而去。村医复涂药线系,半日许,卷随线堕。然转手再结,

至于四五,讫不痊。凡数旬,妾竟死。⑤

张子厚之妾年轻时颇得宠,得以陪夫服丹,后母因子贵,至老时方才毒发,显然是得到了很好的照顾的原因。而娄夏卿之妾虽得怪病,亦为请医施药,至于再三。

妾通常比夫和嫡妻年轻得多,正是花枝招展能够吸引夫的年龄,同时也是容易引起嫡妻嫉妒的年龄,她们的来历决定了她们在家中的地位基本完全靠夫对她们的宠爱,如果有幸生有一子,她们的安全当然会多一重保障,但这也要看嫡妻的容忍程度,如果嫡妻不能容忍,夫通常是不会为了一个妾去得罪身后还有与自己家族对等的庞大家族支持的嫡妻的,因此我们经常能在宋人文集或笔记小说中看到生了孩子的妾被主母逐出的事例。孩子虽然不是妾们赖以生存的强力保障,但孩子却可以增加她们在夫心中的分量,再加上夫对她们本身的宠爱,在某些条件下,她们是可以比嫡妻还要强势的。

① 《夷坚志》,丙志,卷第十四,“王八郎”,第484页。

② 《夷坚志》,丁志,卷第二十,“郎岩妻”,第701页。

③ 【宋】司马光 撰,邓广铭、张希清 点校:《涑水记闻》,北京:中华书局,19年版,卷第十四,“王罕知潭州”,第2页。

④ 《夷坚志》,支乙,卷第一,“朱琪家儿”,第798页。

⑤ 《夷坚志》,支乙,卷第五,“张小娘子”,第828页。

当然,宋代的妾无论在法律规定上,社会认同上,还是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中,都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整个两性地位不平等的大背景下,妾们无论多么得宠,依然很难能够得到好下场,甚至有时还要为这份过度的宠爱做陪葬品,范公偁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张康节)公晚年鳏居,有侍妾晏康奉公甚谨,未尝少违意。公尝召而谓曰:“吾死,亦当从我尔。”妾亦恭应曰:“唯命是从。”公薨,妾相继果死,人以为异①

1.2.3 小结

宋代的妾在法律认同上,是一个表面上处于妻和婢之间,但实质上却是与婢几乎平级的尴尬的存在。从来历上说,妾通常是买来的,也有一部分是赠送,或因走投无路而被人收留,甚至还可以是雇佣来的,这就决定了她不可能像妻那样拥有家庭尊严,当然也不可能会像妻那样拥有对夫家的强烈羁绊,甚至连她的姓氏都可以通过占卜来确定②,这种来历的非正式性,决定了妾在家中地位的不确定性,妾在家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种:满足男人的声色需求、生孩子和做家务,而这些,伎和婢也是可以做到的,这就使妾和婢的身份常常发生混淆,而这二者的区别,恐怕也只剩下前者是良人,后者是贱人这一点了。

法律过分强调妻、妾等级差别的同时,并没有以相同力度强调妾、婢的等级差别,这也是妾在家中地位尴尬的原因之一。妾与夫并无配偶关系,不能参加家族祭祀,死后也不能被祭祀,甚至很难进入家冢③。对于妾的法律保障,仅仅是生命权而已,而这生命权也比凡人低了二至四等。如果有孩子,在夫死后妾可以得到一点儿财产权④,但这又有非常多的,比如妻有没有孩子,或妻会不会将妾逐出去等等,况且妾的孩子名义上的母亲应该是妻,妾只是她的孩子的姨娘,因此妾在家中基本是毫无保障的,只有依靠夫对她们的宠爱,趁着夫在世的时候多享受一些,可以说夫是她们的全部世界,但通常情况是夫比她们大二十多岁,并且妾不会只纳一个,因此,从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

① 【宋】范公偁 撰,孔凡礼 点校:《过庭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张康节公居江南所作词”,第362页。

② 《宋刑统》,第十四卷,“户婚律”规定: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著龟,本防同姓。

③ 有子之妾最多是“祔葬”或“侍葬”,如韩琦。而那些无子之妾,则多葬于身死之处。但也有特例,如《扬子晚报》2002年8月1日刊登了华明、刘峰生《扬州出土罕见的西汉墓葬,一椁三棺葬一夫一妻一妾》,还有《海峡导报》2008年3月24日刊登厦门发现了宋代一夫一妻一妾合葬墓。

④ 关于妾的财产权,详见王水根、吕永《宋代妾之财产权研究》,载《宜春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的层面上来看,妾的世界只能是毫无保障的和尴尬的。

在法律规定中,妾是处于妻和婢之间,同时又是处于受压迫的女性阵营中的一员,而在现实生活中,妾由于年龄和姿色的优势,很容易得到夫的宠爱以及嫡妻的嫉恨,妻子们通常都认为妾们极力勾引自己的丈夫,对此她们只能依靠法律、伦理和社会观念来进行反击。对丈夫来说,妾的确是一个充满诱惑的存在,年轻,美貌,还有一定的才艺,同妻子相比,妾的优势不言而喻,她们几乎占据着夫的精神世界,而妻子与丈夫之间几乎仅仅是一种礼仪性质的交往了。士大夫们常常略带羡慕地描述文人与美妾之间的交往,但如果一个人过分沉溺于美妾,又往往会被他人所不齿。因此,妾尽管在法律规定中地位低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能够因为夫的宠爱而拥有不错的生活,甚至宋代有不少文人,在妻子死后不愿再娶,而是依靠妾来主持家政,比如刘克庄说自己“余年四十二哭林淑人,哀逝者之贤而夭,遂不再昏。既葬淑人,左右无侍巾者,或言里中有孤女陈氏,本大族,母微,携以适人,长无所归,先亲魏国为余纳之。”①

1.3 宋代妾社会地位的其他影响因素

影响某个阶级或阶层社会地位的因素当然有很多,例如该阶级或阶层对经济权利的掌握程度,或者对政治权利的掌握程度,这两个因素是根本因素,并且互相影响。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由这两个因素所衍生出来的因素,例如其他阶级或阶层对该阶级或阶层的看法、约束、规定以及保护等等,另外就是该阶级或阶层的自我保护能力。

具体到妾群体,前面已经提到过,她们几乎没有政治和经济上的任何权利,她们的所有权利都是建立在毫无稳定性可言的主君的喜爱之上的,法律虽然规定了一些妾所应该拥有的权利,但这些无不是建立在严格等级制上的,并且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也只是一纸空文。如此一来,作为一个可以随意买卖和任意打杀的群体,她们肯定不会有多高的社会地位,但正如我们不能简单地评价宋代妇女社会地位一样②,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又不能简单地说她们就是毫无社会地位的,对于她们的社会地位,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因素。

① 【宋】刘克庄 著,王荣贵、向以鲜 点校:《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之一百六十一,“山甫生母墓志铭”,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24页。

② 例如杜保明在《宋代岭南妇女的社会文化生活探析》中介绍了宋代岭南妇女的经济生产、婚嫁自主、代夫诉讼等等方面之后,对宋代岭南妇女的社会地位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虽然这同岭南地区的特殊情况有关,但至少证明了宋代妇女并不是都如其他学者所说的那么柔弱。

1.3.1 士大夫们的态度

在封建社会这个大机器的运转过程中,儒家精神无疑应该算是一种灵魂的存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其代言人——士大夫们——的言行,更是许多社会规则甚至法律形成的理论依据,更何况他们还是妾市场的最大消费群体,因此他们对妾的态度就对妾的地位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1、矛盾:物化的爱人

文人墨客大多比较喜欢描写文人与爱妾之间的感情纠缠、诗词酬唱等等,尤其是才色双全之妾,更是让人略带羡慕,这些都是妻子们所不能具有的,妻子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且因为妻子的尊严和家中女主人的地位,夫妻之间大多是相敬如宾,而缺乏感情交流,因此妾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男人们在感情上的弥补,她们大多是男子买来的,男子是因为喜爱她们的相貌或者才艺或者性情才将她们买下,而作为妾也无需像妻子那样方方正正、规规矩矩,因此对男人来说又有了可爱的一面,这些都是妾比妻更有优势的地方,也是妻子们憎恨妾的原因。

男人喜欢尽可能多地纳妾,这在历史上各朝各代都是一样的,甚至为此还专门制定了一个妻子的无理规定:“七出”中的“妒”,即男人可以无限纳妾,而妻子还得保持平静,在平时相处时也得有女主人的姿态,要“御妾有方”。同时,男人们还找了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证明他们纳妾的合理性,无论是什么理由,他们的确是更喜欢妾,和妾在一起时他们才能更放松地表达他们的爱情,显得更无拘无束。

当然,有人反对纳妾,如王安石和司马光的妻子主动为他们买妾,他们却将妾遣走。

朱熹老夫子也办过这么一件荒唐事,在与妓女严蕊的对决中,老夫子全面失败,输了官司又丢了人①。而一向宣称“存天理,灭人欲”的朱熹,也因纳两个尼姑为妾而遭到了沈继祖的②。

但宋代大部分人还是热衷于纳妾的,比较著名的有苏轼等,他们津津乐道于士大夫与爱妾之间的交往,在妾身上找到了感情宣泄的方式,得到了在妻子那里无法得到的情感。

但是,虽然妾很容易受宠,但她们也很难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她们唯一的机会就是升级为“母亲”。虽然庶母相比于嫡母地位还是很低,但比一般的妾却要高得多,而

① 【元】周密 著,张茂腾 点校:《齐东野语》,卷二十,《台妓严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 【元】脱脱 等撰:《宋史》,卷三十七,《宁宗一》,第7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

且也更受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的保护。因此,对妾来说,生子就是改变她们地位的最有力手段,而事实证明妾的孩子在功成名就之后的确能通过请封诰来提高母亲的地位,而法律也允许为庶母请封诰,这种情况到了清代更是泛滥①。

然而,生子的手段有利也有弊,既有机会因升级为“母亲”而获得更高的地位,也有可能因此而得罪主母,落得凄凉的下场。但相比较而言,因生育而导致的妾群体的被物化,对妾的社会地位的影响才是最大的。

被物化,就是不被当成人来看待,而仅仅是当做某种物品。这也并不难理解,妾本来就通买卖,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也没有得到像样的保护,很容易被物化对待。而生育在这物化过程中也起到了一种催化作用,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子嗣传承对家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人们为了有个孩子才会想出过继甚至借腹的方法,而纳妾的最有力的理由就是为了生子,因为当时孩子的存活率很低,才需要大量纳妾。

只是如此一来,妾常常不得不沦为了生育机器,再加上她不像妻子那样有一个有力的家族的支持,常常因为生子后让嫡妻感到威胁而被驱逐,对此,主君常常保持了沉默,很少会有人为了一个妾而同妻子对抗,特别是在妻子背后还有一个同自己家族地位对等的家族支持的情况下。这样一来,妾就只能被牺牲了,因为法律并没有像规定出“三不去”来保护妻子那样对妾的被驱逐做出什么有力保护,而且社会也对为了区区一个妾而和妻子对抗进而导致家庭不和的行为加以指责,甚至这种扰乱妻妾地位的行为还可能会招来牢狱之灾。

正是士大夫这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觉得妾比妻更有吸引力,更讨人喜欢;另一方面又自觉不自觉地将其物化对待,使得妾的地位充满矛盾,她们的“物化的爱人”的身份使人们在界定其社会地位的时候很为难,并且“物化”和“爱人”这两种因素也并不是平衡的,而是彼此消长,变化不定,使妾的地位更加模糊。

2、尴尬:贞洁的轻重

贞洁应该是对一个女人来说非常重要的东西,士大夫们严防内外之别②,大力赞扬那些守节女性,甚至还会建立牌坊加以旌表,而文字书写上也是有所体现③。程颐

① 详见程郁:《中国蓄妾习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态》,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7期。

② 如司马光的《家范》和袁采的《袁氏世范》等等,对内外之别规定得非常详细。

③ 如历代《列女传》中死亡的女性数量最多的都是因保护贞节而死,使《列女传》几乎成了《烈女传》。

一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①被后人广泛引用,成了士大夫们对妇女贞洁重视的证据。

历史上各朝各代,对女子贞洁的重视情况不一样,但总体说来是向严格地方向发展的。早在秦始皇时就在会稽刻石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汉代则是提倡贞洁、宣传贞洁的时代,《列女传》、《女戒》等书纷纷出世,开始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影响妇女道德规范,而汉武帝神爵四年(公元前五十八年)便开始由官府正式表彰贞洁烈妇,为后世所效仿。但汉代离婚再嫁的妇女依然很多,汉武帝的母亲和外祖母都是再嫁之人。魏晋南北朝时玄学、佛学盛行,儒学传统受到严重冲击,出现许多张狂之士,但也有人依然坚持女子的贞洁,如西晋裴頠的《女史箴》,张华也做过一篇《女史箴》。正史中对贞洁烈女的记载也并不少。唐代社会风气开放,对女子贞洁依然不是很重视,但也出了《女论语》等约束女子言行的著作。宋代被认为是女子贞洁观的转折时期,有大量较为激烈的言论出现,并将之上升至“天理”的高度,朱熹大约是这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他认为妇女必须严守贞节,“昔伊川先生(程颐)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②而“夫妇之义如乾大坤至,自有等差,故方其生产,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③。他对于民间的自由婚配深恶痛绝,特发布《申严婚礼状》:“窃惟礼律之文婚姻为重,所以别男女、经夫妇、正风俗,而防祸乱之原也。访闻本县自旧相承,无婚姻之礼,里巷之民贫不能聘,或至奔诱则谓之引伴为妻,习以成风,其流及于士子富室亦或为之无复忌惮,其弊非特乖违礼典,渎乱国章而已!至于妒娟相形,稔成祸衅,则或以此杀身而不悔。习俗昏愚,深可悲悯,欲乞检坐现行条法,晓谕禁止,仍乞备申,使州检会政和五礼,士庶婚娶仪式行下,以凭遵守,约束实行。”

④。元代重行宋代理学,甚至更有甚之,杜芳琴说“元代是理学初渐并从士大夫阶层向民间普及的关键时代,理学强调治国齐家修身从而维护三纲五常的导向对家庭中的妇女最大的影响是使其进一步失却了人格与人身自由……妇女守节殉夫便被视为受肯

① 【宋】程颢、程颐 著,王孝鱼 点校:《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第二十二下,“伊川先生语八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1页。

② 朱熹 著,刘永翔、朱幼文 点校:《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以下简称《晦庵集》),卷二十六,《与陈师中书》,第1173—1174页。载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③ 《晦庵集》,卷六十二,《答李晦叔》,第3017页。

④ 《晦庵集》,卷二十,《申严婚礼状》,第6页。

定得义举。在官方的表彰和家族的要求下,此风愈演愈烈……”①而其后的明清更是将女子贞洁重视到了极致,甚至病态,有人统计《古今图书集成》中明代节妇人数为27141人,烈妇人数为8688人②。但我们无法单纯地说哪个朝代的贞洁观较严,哪个朝代的贞洁观较松,历朝历代之间也没有非常明显的间隔,只是一种渐渐严格的趋势③。

但我们看到,虽然历朝历代都有力宣扬女子贞洁的重要性,但也并不缺乏与之相反的观点。虽然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大力旌表守节女子,但同样也都没用严格禁止妇女再嫁。一般说来,反对妇女再嫁大多是停留在宣传上,现实中强行要求妇女守节的言行几乎没有,这种现象反映在史料上,就是虽然宣扬妇女守节的人很多,言辞也很激烈,但妇女再嫁的事例也非常多。这也是一种奇怪的矛盾心态,例如陆游记载仇氏三次嫁人,其中第二次还是给人做妾,但陆游也没有流露出对她的鄙视态度④。对此杜芳琴认为“整个看来,三国魏晋南北朝直至唐宋,是社会多变、思想多远、较少束缚的时代,是官方和正统家庭中倡贞社会上容‘淫’的时代。”⑤

对妻子的贞洁,当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她们肩负着家族传承的重任,而妾就没有这种任务,她们只需要让主君开心,能够生育子嗣,就没有别的重要任务了,而她们的子嗣虽然也起到了传承家族的作用,但他们名义上的母亲却是嫡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情况下,妾的贞洁竟令人惊讶地被忽略了,例如韩平原的父亲听说王宣子有一名怀有身孕的婢女因不容于主母而被驱逐,在得到王的同意后,竟纳她为妾,孩子生下来之后也成了他的孩子⑥。而“韩平原有出妾方娠,鬻当湖鲁氏。”⑦而陈了翁之父听说潘良之父尚无子嗣时,竟然将自己的妾暂时借给了他,在生了孩子之后再还回来⑧。

当然,这并不是说妾的贞洁与否对主君来说无所谓,杨戬和张渊就对那些不安分的

① 杜芳琴:《理学初渐对元代妇女的影响》,载氏著《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② 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和原因》,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0期。

③ 这种趋势可以从某些数据中体现出来,如《古今图书集成》“闺节”、“闺烈”两部中关于节妇的记载,唐代只有51人,宋代有267人,明代竟然达到了惊人的36000人。

④ 陆游 撰,李剑雄、刘德权 点校:《老学庵笔记》,卷一,第6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⑤ 杜芳琴:《贞淫道德纵横谈》,载氏著《发现妇女的历史——中国妇女史论集》,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⑥ 【元】周密 撰;吴启明 点校:《癸辛杂识》,续集下,《韩平原姓王》,第20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⑦ 【宋】岳珂 撰,吴启明 点校:《桯史》,卷九,《鲁公拜后》,第10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⑧ 《齐东野语》,卷十六,《潘陈同母》,第294页。

妾没有客气,对那些敢碰他侍妾的男人更是不客气①。

会出现这种情况,仍然是妾被物化的结果。妾在虽然家中生活,法律上也规定了妾的家属地位②,但在人们心中,妾仍然属于家族外人,虽然也为家族中的人服丧,但并不能融入家族,地位更接近于婢。而且程颐所说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也仅仅是对妻子说的,并没有涉及到妾。妾是有较大流动性的,会从这个男人手中换到另一个男人手中,再加上宋代有许多以妓为妾的情况,人们就很少会要求妾保持贞洁了。

一旦有妾为了保持贞洁而做出激烈行为,甚至自尽,则又会受到所有人的称赞③,将之树为“贤”之典型,甚至会得到的旌表。

妾的贞洁也是一个很尴尬的事情,可以被轻视甚至无视,也可以被极度重视,这都要遵循儒家伦理的需要,对妾本身来说,却几乎没有自主性,而其贞洁的轻重不定,也对其地位的模糊不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1.3.2 辽金等外族与宋的相互影响

如前所述,宋代妾群体地位较为模糊,其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位于妻、婢之间,但更接近于婢,人身保障很少。而在现实生活中,凭借着主君的宠爱,妾的地位有时甚至能和妻抗衡,出现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就是妾群体被物化的结果,其几乎等同于商品的低贱地位,决定了其地位的高低只能由其主人掌控。

夏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由于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原始气息保留较多,因此其妇女观与宋朝有些不同。

辽朝是由契丹建立,其婚姻制度也逐渐由原始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转化,但直到建国,其原始性仍较为明显。契丹女性在族中地位并不像汉族女性那么低,因此辽朝初期妇女改嫁非常普遍,如《辽史·公主表》记载:景宗四女淑哥,初嫁卢俊,后因与之不谐,表请离婚,改适神奴。圣宗二女岩母堇初嫁萧啜不,后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睹,不谐又离之,又适韩国王萧惠。圣宗八女长寿,初嫁大力球,后大力秋因罪伏诛,改嫁萧慥古。兴宗长女跋芹,初嫁萧撒八,后因不谐,离之,改适萧阿速④。《辽史·公主表》共载公主36人,其中再嫁、三嫁、四嫁者5人,约占14%。平民中再嫁的例子

① 《夷坚志》支乙,卷第五,《杨戬馆客》,第830页;三志辛,卷第一,《张渊侍妾》,第1391页。

② 如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三章。

③ 如《夷坚志》,三志已,卷第一,《长安李妹》,第1309页。

④ 【元】脱脱 等编:《辽史》,卷六十五,表第三,《公主表》,第1001—100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也很多,并且再嫁的事情可以书写到墓志当中,并无回护隐讳之意①,也说明当时辽朝社会对再嫁的宽容态度。

虽然辽与宋接触并不如金那么深入,但多少也受到了宋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辽朝对妇女守节的提倡,圣宗统和元年,“诏赐物命妇寡居者”②表彰命妇寡居。而《辽史·列女传》当中记载的三个守节烈女的事迹,也都是出现在圣宗之后的道宗和天祚帝时期,这虽然不能证明辽朝社会妇女改嫁越来越少,但至少说明人们的观念开始趋于保守,受汉族影响越来越深。

虽然契丹贵族妇女地位相对于汉族来说比较高,但下层妇女地位却是相似甚至更低,因为契丹保留得浓厚的奴隶制痕迹,使得下层女性常以奴隶看待,杀伐随意,虽然有法律方面的保护条款③,但同宋一样,大多只是一纸空文。

金朝是由女真人建立的,在金初,男女自由择偶还较为常见,如女真人风俗中的“纵偷(或称放偷)之俗”,以每年正月十六为纵偷之日,这天可以盗窃别人财物甚至妻女,“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女愿留则听之”,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男女自由择偶。金朝建立之后,受汉族影响,妇女地位也是越来越低。

金代的妾常常和婢并提,因为金代战事频繁,常常将战俘变成仆妾赠送给军士,而且百姓也可以纳妾④,因此金朝的妾地位要比宋朝低一些。

辽金两朝由于是原始气息保留较多的少数民族建立的,两朝的妇女地位都比汉族要高,离婚再嫁等行为从贵族到平民都出现过,并且很少受到社会的压力,贞洁观念比较单薄,当然这只是相对于宋朝而已。辽朝后妃参政是一大特点,这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以及一部分人的不满,金朝虽也有后妃参政的现象,但并没有那么明显。

辽金两代由于都是战事频繁,因此奴婢的来源也多是战俘和劫掠的人口,因此辽金的奴婢相比于宋代,地位更低,而妾的情况也是如此,经常和婢并提,连宋朝所给予的法律上的那点儿尊严也没有了。

① 如张峤在《马直温妻张馆墓志铭》(作于天庆二年)当中记载张馆有妹先嫁韩秉信,早逝,又嫁守卫少卿。而张馆是张峤的姐姐。

② 《辽史》,卷十,《圣宗纪一》,第113页。

③ 如统和二十四年诏:“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开泰六年更是以“公主赛哥杀无罪婢,驸马萧图玉不能齐家,降公主为县主,削图玉同平章事。”

④ 《金史》卷五规定:“命庶观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卷五,本纪第五,第96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虽然辽金受宋朝影响较深,但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猜测宋朝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辽金二朝的影响呢?辽金对妇女贞洁的开放态度,对妇女改嫁的宽容态度,是不是也影响到了宋朝?

我们知道,宋代这个时段实际上是处于两段外族入华时期的中间的,而两宋本身也都是处于外族包围之中,那些少数民族的生活、观念等等,都不可避免地对宋代人有或多或少地影响,例如战争造成百姓的流离失所,对几乎没有生存能力的女性来说,一旦家破人亡,也许就只能给人做婢,好一点儿可能会做妾,这都对宋代女性地位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由战争造成的平民之妻变为之妾婢,在宋代并不少见。同时,我们还可以猜测,这些彪悍的外族民风在影响汉族时,虽然儒家思想进行了强烈地阻挠,但肯定是有一些效果的,具体到女性地位,辽金两朝较高的妇女地位,开放的贞洁观,妾地位的低下,对宋代会有怎样的影响?这些影响在经过儒家改造之后,又会出现什么效果?我们看到,宋代妇女地位并没有通常所说的那么低,离婚和再嫁也经常出现①。至于妾的地位,从留下来的各种笔记小说中所见的例子来看,也是非常低,但“母亲”的身份却也对妾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这应该是儒家伦理观在起作用。

总的说来,宋辽金在妇女观上也是相互影响,但辽金的观念在对宋产生影响时,都不得不受到儒学思想的改造,相比之下,宋对辽金的影响更为直接一些。

1.3.3 在妾问题上宋人对宋朝法律的挑战

宋人在妾问题上对宋朝法律挑战最多的就是“以妾为妻”,虽然法律规定以妾为妻者,徒一年半,但在现实中还是有一部分人这么做的,并且似乎也没有遭到太多阻力,例如洪迈记载的一件事:

唐州方城县典吏张三之妻,本倡也,凶暴残虐……凡杀数妾,夫畏之,不敢言。

后杀其子妇,妇家诣县诉……狱具,以倡非正室,与平人相杀等,尸于唐州市……

张自是亦病……②

这个故事中,张三是以倡为妻,而倡的身份是贱人,连妾都不如,宋人对娶倡为妻的做法大加斥责③,可是我们看到,张三并没有因此获罪,甚至也没有为人所不齿,直到杀人事败,才“以倡非正室,与平人相杀等”定罪,但也没有追究张三以倡为妻的罪

① 初春英:《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宋东侠:《论宋代妇女改嫁盛行的原因》,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期。

② 《夷坚志》,甲志,卷第十五,“犬啮张三首”,第130页。

③ 《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士人娶妓”,第344页。

过。即使是后来张三获恶报,也只是因为倡杀人时他畏惧不敢阻止。在其另一个故事中,项明也是娶倡为妻,且颇具妻礼①。而在另一个“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事例中,魏汝楫“违法娶娼妇,从末减杖八十,离之。”②也只是因为有别的案子牵扯到了这件事。

以妾为妻最公开化的当然得是有权有势之人,例如韩侂胄“所嬖妾张、谭、王、陈皆封郡国夫人,号‘四夫人’。”③宋宗室赵宗景妻子死后,想立妾为妻,他耍了个小花招,先将妾逐出门外,托为良家女子,再娶,哲宗都已经同意了,但引起了言官的强烈反对,最后坐夺开府,既而还之④,这同赵宗景的身份有关,周辉分析道:“宗室嫁娶,于条必须一代有官,其进纳技术、工商、杂类之家,皆不许为亲。宗景侍姬杨氏起于卑微,有戾于上条也。”相比之下,武将以妾为妻大多得到了皇帝的应允,如“诏淮西宣抚使刘光世妾许氏、寗氏、吴氏并封孺人,用光世请也……中兴后诸大将封妾自此始。”

⑤韩世忠、张俊等人以妾为妻就得到了皇帝的应允,韩世忠的小妾周氏、陈氏,以及张俊的小妾章氏、杨氏,并封郡夫人⑥,而《要录》卷一一“建炎元年十二月辛酉”记载张俊取杭州角妓张秾以归⑦,卷一三九“绍兴十一年二月丁亥”又记载张俊之爱妾章氏,即杭妓张秾,以书答张俊嘱家事,勉其尽力报国,事闻,上悦之,亲书奖谕赐之⑧。宋人周麟之《海陵集》卷二十三记载:张俊妻秦国夫人魏氏薨后,章氏扶正,封荣国夫人⑨。

当然,韩世忠和张俊都是武将,需要考虑他们的特殊条件,他们处于两宋之交,且都立过重大军功,南宋对武将似乎格外开恩,接连有封妾之举⑩,赵宗景就没有他们这么幸运了。若是普通人以妾为妻,似乎并不会遇到太大阻力,洪迈在《夷坚志》中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光宗时期的事情:

江东兵马钤辖王瑜者,故清远军节度使威定公德之子也……妻郑氏亡,妾何燕

① 《夷坚志》,支甲,卷第四,“项明妻”,第739页。

② 《清明集》,卷九,“户婚门”,接脚夫,“已嫁妻欲据前夫屋业”,第353页。

③ 《宋史》,卷四百七十四,列传第二百三十三,《奸臣四》,第13777页。

④ 见陈次升《上哲宗论宗景以妾为妻》。另见《清波杂志校注》,卷第五,“封妾”,及“王言有疑”。

⑤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卷八五,“绍兴五年二月辛丑”条,第2745页。另见《宋史》卷三百六十九,列传第一百二十八,《刘光世传》,第11483页。

⑥ 《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三年六月丙戌”条,第4695页。

⑦ 《要录》,卷一一,“建元元年十二月辛酉”条,第509页。

⑧ 《要录》,卷一三九,“绍兴十三年二月丁亥”条,第4382页。

⑨ 【宋】周麟之:《海陵集》,卷二十三,“张循王神道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⑩ 如《要录》卷一“绍兴二十三年三月丙午”条;卷一七六“绍兴二十七年夏四月辛亥”条;卷一八一“绍兴二十九年二月己丑”条,《老学庵笔记》卷六,第76页等等。

燕济其恶,颛房擅爱,伪作正室受封。……①

在宋代,武人以妾为妻者似乎大部分都能得到人们的谅解,尤其是南宋,这或许是由于南宋所面临的军事压力。在这个事例中,王瑜并没有将何燕燕上升为妻,但却让她享受到了只有正室才能享受的封诰,因此也可以说在事实上已经升她为妻了,但我们看到他这么做似乎并没有引起其他人的反感,作者洪迈也没有对此进行指责,他二人最后的恶报完全是因为平日作孽太深。上述这些事例虽然不能证明宋代社会对以妾为妻的容忍度很高,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到了南宋时期,武人以妾为妻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的。文人的话,也许就要受到一些非议,如沈伦“微时娶阎氏,无子,妾田氏生继宗。及贵,阎以封邑固让田,伦乃為阎治第太康,田遂為正室,搢绅非之。”②

对于普通人来说,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正室虚位,以妾主持家政,如前所述《刘氏二妾》的例子,刘恕的妾实际上已经成为家中的女主人了,不仅生有一子,主持家政,甚至还能设计将后妻逐出。我们再来看另一个事例:

绍兴十五年,许子中叔容自丹阳还乌墩……日且暮,一紫衣吏自称林提辖,求见曰:“某,郑氏之隶也。主君嬖妾莫氏,本乌墩莫知录庶女,嫡母不容,方在孕时,逐其母,女生于外舍。既长,遂为人妾。会正室虚位,实主家事,号小孺人。主君死于南方,一子绝幼,不能归。赖平江王侍郎有契好,使人致其柩,欲诸境内僧

菆舍中。家资绝丰,莫氏悉有之,将从此归其父。闻君居乌墩,幸为达一书,使来相迎”许曰:“诺。”……③

这个事例中,莫氏的母亲作为一个妾,因嫡妻不容而被逐出,莫氏出生之后,因出身鄙贱,只能给人做妾,不过因为赶上正室虚位,莫氏实主家事,号小孺人,这就成了事实上的妻的身份,主君死后,家赀悉为所有,携以适人,也算命运转变了。

在妾问题上,法律规定仅仅是遵循儒家伦理观,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只要不是对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法律通常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宋人才能够不断做出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纳妾的原因,已经有很多前辈学者进行过分析了,不外乎三种:生子续嗣、声色之欲和炫耀财富④。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妾得以进入一个家庭之时,都

① 《夷坚志》,支乙,卷第九,“王瑜杀妾”,第866页。

② 《宋史》,卷二百六十四“沈伦传”,第9114页。

③ 《夷坚志》,乙志,卷第二,“莫小孺人”,第200页。

④ 详见关瑞梧:《妾制研究》,第六卷,第9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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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带着别人对她的某种期望①,这份期望,在她刚刚进入家庭之初,是会给她带来不错的待遇的,虽然在这之后可能会面对嫡妻的敌视,但至少还能有主君的宠爱作为保障。对于男人来说,那些比自己小得多的妾们的诱惑力当然比妻子要大得多,因此对她们的宠爱自然要比妻子多,由此引发的妻妾之间的矛盾是男人们最头痛同时也是最津津乐道的,作为士大夫,可能会根据儒家伦理来进行解决,通常会偏向妻子一方,可是其他人,包括财主、武人和普通市民等等没有或者很少进行过儒家系统训练的人,则很有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做出选择,若没有道德伦理观念来约束,他们在感情上可能会偏向妾一方,于是我们也经常能看到因为丈夫嬖妾而自尽的妻子们②。在古代社会,男女两性的地位是极不平等的,虽然法律对妻妾地位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放在两性地位对比的大范围内,在男尊女卑的大背景下,作为从属于男性的女性,妻妾地位的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都得为男性的权威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宋人在妾问题上对宋代法律的挑战也可以说是一种必然。

当然,这都同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有很大关系,作为两性中地位比较低下的女性,处于受歧视的地位也是理所当然的,士大夫们不厌其烦地在各个场合公开宣称女性应对男性顺从、服务等等,并且将之上升到了天地阴阳的伦理大道,认为阴阳乱,则天地变;天地变,则灾难生。在这种观念地引导下,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共识:两性地位不平等。体现在法律规定上,就是想尽办法来束缚女性,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女性应尽的义务,这导致了在法律规定上女性地位的低下现象,当然作为即使在女性中也是地位低下的妾,法律规定对其来说自然更加严苛,不仅要维持两性地位的不平等,甚至还要维护妻妾地位的不平等,于是妾的法律地位也只能落到了婢一般的等级。

但同样是伦理观的影响,因为经常都会和“母亲”产生联系,妾在现实中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保护,孩子虽然不能肯定会为妾带来什么实质上的好处,但“母亲”的身份还是会让她获得某种程度上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来自法律规定,也来自家族规定和社会认同。当然,男人的宠爱也是妾生存的重要保障,虽然前面提到了很多来自法律和社会伦理观念的束缚,但在一家一族的小小单位中,主君的态度往往是具有决定性的,这在某种方面来说,依然符合两性地位的社会伦理观念,毕竟怎样对待自己的妾,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还是赋予了男人很大自主权的。

① 比如男人对她的喜爱,包括姿色和生育能力。或者妻子对她能够为家庭延续子嗣的期待。

② 如《夷坚志》记载的“王八郎”、“郎岩妻”、“邓富民妻”等等事例。

第1章宋代妾的法律与社会地位

因此,我们看到,封建伦理观念对妾来说就是双刃剑,也是造成了其地位尴尬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既因此而受歧视,又因此而受保护,为了能够稍微掌握这种微妙的武器,对妾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为主君生个孩子,使自己的地位从“妾”上升为“母亲”,并且在孩子长大成人之后,还有可能“母因子贵”,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家长”的地位,这也成了大部分妾的无奈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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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妾与主君及主母的关系

对于一个女孩儿来说,变成一个妾或许是被迫的,或许是真的愿意,但一旦成为了一个妾,她就必须要面对妾所要面对的好的或坏的境遇。一般说来,作为一个妾,最渴望得到的自然是全家的喜爱,以及可供支配的财富,说到底,这些都同她在家中的地位有关,因此几乎每个妾或多或少都在心里暗暗希望能够得到同妻子一样的待遇和地位,甚至有些还幻想能够和主君建立起一种真正的爱情关系,虽然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对她们愿望的达成有很大的阻挠,但有时凭借她们自身的条件和手段,靠着主君的宠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做到这一点。

社会上有不少人像袁采那样,将妾视为家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其设置了很多,但更多的人还是喜欢尽可能多的纳妾。男人们对妾的态度或多或少的都有一种猎奇的心理,因为妾不是聘娶来的,而是男人们通过金钱或地位或手段得到的,他们对妾有一种征服感,很多时候都是视其为财产,而不是爱人,因此妾们的愿望很少能真正实现。

相对于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妾面对的最直接的因素是主君和主母,对主君来说,无论借口多么好听,纳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声色娱乐,因此妾通常比较容易得到主君的宠爱,从而获得较好的待遇。而对于妻子来说,对于家中突然多出的和自己争夺丈夫甚至是家中地位的女人,自然很难产生好感,因此妾争取实现自己愿望的过程,多半是同妻子斗争的过程。

2.1 妾与主君的关系

前文已述及,妾是被买来延续子嗣、满足声色之欲以及夸耀财富的,不论是哪种原因,妾的工具性都很明显,这也注定了她们的地位不会太高,她们同主君的关系很简单,基本就是财务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而是类似于君臣关系,不称夫而称君。即使两者之间发生爱情,多半也是悲剧收场,在宋人的笔记小说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那些被始乱终弃的女子们。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男女差别非常大,虽说婚姻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男人的自主权相对就大很多,他可以不经父母而偷取,然后可以再向家长言明,即所谓先斩后奏,社会上对这种行为的谅解度还是很高的,洪迈《夷坚志》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第2章妾与主君及主母的关系

张守中者……称为七省干。淳熙二年……其母与议宗室女为妻,言定矣。张过市,觇银铺秦氏女美色,遽凭媒礼娶,秘不告母。后两岁,母方知之。自越来,见秦妇元不甚美,然已生产二子,不可逐还母家。厚饷卑词,谢绝赵氏。赵女以结约既久,无故遭斥,羞愧悒怏而死。张之子继夭折,生事亦退。酷嗜酒,田园荡为饮费。①

可是如果女子不告父母而与男子出走,就被视为私奔,即“出不以礼”,会遭到别人的非议。若是女子是以“妾”的身份出走,将会更被别人轻视。

妾要称丈夫为“主君”,并且二者之间基本没有婚姻关系,“聘而为妻,奔而为妾”,就是说妾并非是明媒正娶来的,也不会像妻子那些带来大量财物,她们和主君的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妻子和丈夫之间的那么牢固了。

2.1.1 宋人家庭蓄妾现象及其原因

程郁在《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②一文中用大量材料,对陈鹏在《中国婚姻史稿》中“一般士大夫虽亦家有伎妾,已不若前代远甚,且有不自置妾,或虽置而未尝一御者。”③的说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所谓士大夫黄金时代的宋朝,士大夫的蓄妾现象还是相当普遍的。”④而吕永在其硕士论文最后考察宋人蓄妾规模时认为宋人蓄妾规模稍逊于唐而与后世元代相当,宋朝社会并没有出现“广置御妾之风”⑤。

伊佩霞说“整个帝制时代,拥有婢女和妾是富人惹眼的消费方式和男子气、精力充沛的表现;甚至财产状况非常一般的男人也要纳一两个妾,以帮助他的妻子做家务事”

⑥各种形式的妾在宋人家庭中并不在少数,她们组成了宋代社会中一个特殊的阶层。如此多的妾,自然要涉及所谓的妾的市场,“随着宋代货币经济的迅猛发展和遍布全国的城市商业化,男人用钱换取女人的机会似乎稳定地增多了……随着上层阶级的扩大,为

① 《夷坚志》,支癸,卷第六,“张七省干”,第1263页。

② 程郁:《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第479—496页。

③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679页。

④ 程郁:《宋代士大夫家庭蓄妾现象之估量》,第496页。

⑤ 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五章第三节。但她仅从制度规定就得出了这个结论,似乎欠妥。而在后面她所用来支撑其“就现实而论,不置妾现象历代都有,但宋人表现得更为自觉和积极主动”观点的材料仅仅是王安石和司马光的著名例子,这似乎不足以证明整个宋代,甚至也不能全盘代表北宋士人的心态。

⑥ 【美】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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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家庭提供婢女或妾的女人市场也出现和扩大了”①,在很多宋人笔迹、文集或小说中我们都能过找到买卖妾的市场的存在②,并且这些待售的妾大多都有一两种才艺,男人们通过女侩来购买妾的时候,都会询问这些妾的才艺,因此我们可以猜测,这些女子可能是从小就被培养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妾的,这种专门培养妾的行为一直持续,到了明清时期甚至形成规模,比如著名的扬州瘦马。

对于男人来说,得到妾的方式有很多,前人已经多有讨论③,这里就不再赘述,需要讨论的是男人们在纳妾过程中所持的心态。

帝制时代的婚姻基本都是遵循“门当户对”、“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夫妻二人关系不会很亲密,并且有许多礼数的约束,是相当冷淡和僵硬的,因此,为了弥补感情上的缺憾,男人们只能从其他女子身上找回爱的感觉,通常的办法就是去烟花之地,或是纳妾,并且宋代统治者也是鼓励纳妾的,宋太祖就以“人生如白驹过隙”来劝导大臣们广纳姬妾,享受声色之娱,真宗更是直接出钱出力,帮助王旦买妾④,有了统治者的鼓励,纳妾就更加没有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立嗣制度越来越系统化,子嗣的传承也需要尽可能多的纳妾。另外就是男人娱色方面的需要,以及炫耀财富等等,以上都是男人纳妾的原因,已经有不少前辈学者探讨过了,这里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差距越来越大,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苦人民也会主动将自己的妻女卖与人为妾,或者女子主动给人做妾。当然,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妓,或从良为妾,或与人私奔为妾,总之,宋人蓄妾不仅仅只是男性方面的原因,也有女性方面的原因。在这些为人姬妾的女性当中,虽有不少是被迫或被骗的,但借此过上更好生活的也大有人在。

对于纳妾的接受,不同时期的士大夫有不同看法,北宋王安石和司马光的著名例子就代表了反对的一派,但是更多的士人是赞成的,更有统治者的支持。从程郁的文章中我们能看到宋人家庭蓄妾数量确实不少,从现在留下了的宋人文集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妾的复杂态度,男人都希望能拥有尽可能多的美妾,但对于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又深表忧虑,对于那些过于耽溺于美妾之人,通常会给予谴责,如:

① 同上。

② 如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廖莹中:《江行杂录》、洪迈:《夷坚志》等等。

③ 如【美】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九章、邵玉玺:《小妾史——妾制陋习的历史沿革》第一章、关瑞梧:《妾制研究》第二部分等等。

④ 【宋】苏辙 撰,俞宗宪 点校:《龙川别志》,卷上,第7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第2章妾与主君及主母的关系

胡寅者……以行词乖谬,众论不容,乃称父安国老疾……乞归省……寅携妾居婺州,久之不去。有朝士范伯奋贻书责之,寅以妾临蓐为辞。伯奋复曰:“妾产与父疾孰重?”……欲招寅,议者以不省父止之。①

于是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文集中关于他们同爱妾之间的交往,以及妒妻与宠妾之间的矛盾。由于妾在家庭关系中的不稳定性,她们随时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因此男人们对她们的感情也充满矛盾,比如苏轼就认为妾并不可靠,《挥麈录》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徐得之君……东坡先生迁谪于郡。君猷周旋之不遗余力……君猷后房甚盛……

中谓表德元来字胜之者,所最宠也,东坡北归过南都,则其人已归张乐全之子厚之恕矣,厚之开燕东坡复见之,不觉掩面号恸,妾顾其徒而大笑。②

男人们对妾的态度就是要求她们奉献自己的姿色以及生育后代,同时并不打算对其负责,除了最基本的贞洁之外,也基本没有要求妾对自己的家族负如同妻子那样的责任,因此,可以说在宋人广泛蓄妾的活动中,有的只是单纯的两性关系。

2.1.2 妾与主君的关系

1、妾的方面

既然男人们纳妾的原因是为了她们的姿色和生育能力,那妾同她们的主君的关系也就很赤裸裸了,前述的《挥麈录》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一个妾在这个家庭受宠,不能代表她今后不会归了别人,苏轼掩面号恸,是因为他认为那个妾既然在君猷身边颇为受宠,就应该为他守节,而不是复归他人,苏轼只是不愿面对这样的事实:妾们常常像没事人一样从这个主子手中转到另一个主子手中。对此,伊佩霞写道:“因为得到的对待像妓女一样,妾也就容易像妓女那样为人行事。”③

对妾们来说,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既能够得到主君的宠爱,又能够得到家中其他人的喜欢,虽然这并不容易,但有时的确会发生,如洪迈记载的姚氏买的一个妾,“善女工庖厨,且有姿色,又慧黠谨饬,能承迎人,自主母以下皆爱之。”④这里说得就非常清楚了,作为一个受全家人喜爱的妾,不仅要能做家务,有姿色,更重要的就是后一点:慧黠谨饬,能承迎人。既能得到主君的宠爱,又不使主母起嫉妒之心。

① 【宋】李心传:《旧闻证误》,卷四,第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② 【宋】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③ 【美】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1页。

④ 《夷坚志》,乙志,卷第十六,“姚氏妾”,第324页。

妾从进家门那一刻起,就已经被定义为了二等人,尽管有“小妻”或者“次室”等听起来颇有“身份”的称呼,甚至“户令:妻犯七出内恶疾而夫不忍离弃者,明听娶妾,婚如妻礼,故今俗呼为小妻也。”①但她们不可能真的得到妻子的待遇,一个“嫡”一个“庶”就已经使这二者界限分明。有不少学者举出《清明集》中的判例②,认为妾已经有了相当的财产继承权,但是请注意,这里的侧室或妾,都是生有孩子的,就像前面所述婢女来安一样,法官判给她的财产是为了等她的孩子出幼之后继承并作为今后的嫁资的,并不是给她。妾本身的财产权非常多③,并且非常容易受到侵害④,最好的情况是主君能够为她立下遗嘱,比如周密在《癸辛杂识》中记载的高文虎给其妾银花写的亲笔信:

庆元庚申正月,余尚在翰苑。初五日,得成何氏女为奉侍汤药……遂名之曰银花……余丧偶二十七年,儿女自幼至长大恐疏远他照管不到,更不再娶,亦不蓄妾婢,至此始有银花,至今只有一人耳。余既老不喜声色,家务尽付之子,身旁一文不蓄……银花专心供应汤药……予七十时银花年限已满,其母在前,告某云:“我且一意奉侍内翰,亦不愿加身钱,旧约逐月与米一斛,亦不愿时时来请。”余甚嘉其廉谨,且方盛年肯在七十多病老翁身傍日夕担负大公徒,此世间最难事,其淑静之美,虽士大夫家贤女有所不及也……丙寅春,余告以你服事我又三年矣,备极勤劳,我以面前洗漱等银器约百来两欲悉与你,对以不愿得也。是其母来,余遂约以每年与钱百千,以代加年之直,亦不肯逐年请也。积至今年凡八百千。余身旁无分文,用取于宅库,常有推托牵掣,不应余求……遂令庄中粜谷五百石得官会一千八十贯,除还八年逐年身钱之外,余二百八十贯还房卧钱……先书此为照……他日或有忌嫉之辈辄妄有兴词,仰将此示之……⑤

从字里行间我们能够看出,银华应该属于雇妾,并且高文虎非常喜欢她,愿意给她丰厚的回报,但他的孩子显然不这么认为,于是他立下了类似遗嘱的证明。但虽然有遗嘱,也不一定真的能得到钱,高文虎在最后说:“若遇明正官司,必鉴其事情,察余衷

① 【宋】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如《清明集》卷七,“户婚门”,孤幼,“房长论侧室父包并物业”以及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业未分而私立契盗卖”。

③ 详见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四章第二节。

④ 《清明集》中有许多主君死后,同族的人来侵夺妾的财产的,虽然最后都由法官主持了公正,但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⑤ 《癸辛杂识》,别集下,“银花”,第272页。

素,且悯余叨叨于垂尽之时,岂得已哉!”说明连他自己都没有自信。

若果真遇到“明正官司”,恐怕也没有那么轻松就能得到,《宋史》中记载了一个案例:

民有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二子谓妾无分法,杲书其牍云:“《传》云:子从父令。律曰:违父教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可常享,或去或终,当归二子。”部使者季衍览之,击节曰:“九州三十三县令之最也!”①

其实不仅是妾,连妻子也不能轻松得到财产,《清明集》“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

②一案中就明确说:妻改嫁则夫遗产不为所有,若再归,不复嫁,则依夫亡从其妻之法。在“检校嫠幼财产”③一案中说得更清楚:“(妻)但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则暮义绝矣。”

财产难以得到,就连妾赖以生存的主君所给予的宠爱也同样难得④,并且这份宠爱还伴随着某种程度上的歧视,如黄钺无子,向君山庙祈祷,结果正室生了三子,皆擢第,妾生一子,无所能⑤,而黄廓向神祈子,妻妾同岁怀孕,妾之子较长,但妻之子登第三年后妾之子方才登第⑥,人们对于妾生子的认同不过是“岂不知爱妾之子,犹龙生于蛇腹耳。”⑦何况即使有子,也不一定能笼络住主君的心,洪迈记载了一个县令的妾为主君生了两个孩子,但也没能够得到他的关注,最后抑郁而死⑧。

当然,也有一些妾在得到了主君宠爱的基础上,还想得到更多,比如妻的地位和待遇,如洪迈记载的一件事情:

蜀人安自牧,丧妻之后,买妾曰柔奴,付以阃政。恃主人宠嬖,恣横颇甚。一婢安儿,产子方满月,用计杀之,而逐其母。⑨

还有前述“刘氏二妾”的例子,妾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主家政的,为了自己和

① 《宋史》卷第四百一十二,列传第一百七十一,“杜杲传”,第12381—12382页。

② 《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第107页。

③ 《清明集》,卷八,“户婚门”,检校,第280页。

④ 《夷坚志》,丙志,卷第十六,“王氏二妾”:二女已发军前而逃出,求为人妾,夫嬖之,约不复娶妻,未几背约,二妾赴水死。

⑤ 《夷坚志》,甲志,卷第九,“黄履中祷子”,第74页。

⑥ 《夷坚志》,支乙,卷第十,“黄讲书祷子”,第872页。

⑦ 《清明集》,卷七,“户婚门”,遗腹,“辨明是非”,第239页。

⑧ 《夷坚志》,丙志,卷第四,“小溪县令妾”,第398页。

⑨ 《夷坚志》,支丁,卷第二,第978页。

自己的孩子,她们会使用手段来除掉隐患,甚至是主君①。即使是得到主君宠爱,也会有妾无视这份自己不情愿的感情,来追求自己的幸福的,如王铚在《默记》中记载的一个故事:

章申公在睦州,暮年有妾曰茜英,有殊色,公宠嬖之。……群婢共言(茜英)与僧通已久。公怒,令为爨婢……未尝棰也。而罪群婢不能防闲,缚而尽棰之……

缚其僧,棰而送郡,……茜英执爨四十日,衣敝。申公思之……令茜英依旧伏侍……

(茜英)曰:“相公送至州县则送之,茜英不着好衣,不伏侍相公。茜英宁死尔。”

言讫,吞气立死。②

当然这种有骨气的妾是比较少见的,由于妾本身的无保证感,她们大多会仰仗自己的主君,若主君出于各种原因对她们不再感兴趣,她们也会转而寄希望于别人③。

妾对主君的感情是比较复杂的,因此关系也就比较复杂,这是因为她们随时都有可能失宠,或被置之不理,或被送人,或被杀。如果她是从小就被训练,准备成为一个妾,那她对主君的感情也许就不会很真挚,但如果是一个良家女孩,从小就被教育如果同一个以上男人发生了关系,就是被玷污,那这个女孩在成为妾之后就可能会忠于主君,但若是主君对她失去了兴趣而将她转送给别的男人呢?这会对妾产生怎样的心理影响?

前面已经说过,苏轼掩面号哭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看见朋友的爱妾像个没事人一样服侍了别的男人,结果这个妾对其大笑,也许她根本不了解苏轼悲伤的原因,她或许认为作为一个妾,从这个男人手中转到另一个男人手中,是件极为正常的事,没必要大惊小怪。

这也许就是妾同主君关系中最致命的因素,这种关系上的不稳定,导致了双方心态的不稳定,作为妾来说,“她们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会发生什么事,更多地凭个人关系带来的运气,而不取决于习俗或法律”④除了懦弱地等待,有一些妾还会主动争取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这么做通常会遭人非议,这个非议不仅来自嫡妻,也来自士大夫,她们会被认为是阴谋家,袁采在其家范中不厌其烦地描述了这种“阴谋家”的妾,并且制定了许多条例来防她们⑤,嫡妻们更是气急败坏地认为妾们用阴谋手段极

① 如《夷坚志》,丁志,卷第三“南丰主簿”:主簿嬖一官奴,而奴欲药死主君罄其赀以嫁人。还有支景,卷第九“姚宋佐”妾“本颛房擅爱,其后宠稍替,将不利于主公,故置毒药于酒中。”

② 【宋】王铚 撰,朱杰人 点校:《默记》,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卷下,第47页。

③ 如《夷坚志》,丁志,卷第十四,“郭提刑妾”:一妾失宠于主人,一客谑之曰娶其归,妾大喜,痴等而终不应,竟死。

④ 【美】伊佩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192页。

⑤ 《袁氏世范》,卷下,“治家”。

力勾引了自己的丈夫,因此妻妾矛盾成了家庭中的永恒主题。事实上,妾有时的确是阴谋家,她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耍弄一些小手段,为的只是能够稍微正常地存活,那些妒妻在嫉恨勾引了自己丈夫的妾时,并没有想到妾有可能并不喜欢主君所给予的这份特殊宠爱,但为了能够稍微把握自己飘摇的命运,她们不得不这么做。

2、主君的方面

对于男人来说,妾就像财产一样,失去了可以再挣,这也是当时社会的普遍认同,因此对于妾的损伤,人们通常不会太在意,《清明集》记载的一个判例中说仆持刃逼奸主家之妾,且盗窃主家之财,仅杖二十,刺配充军。①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能在宋人笔记小说中见到大量手段残忍的杀妾的事例,比如:

杨政在绍兴间为秦中名将,威声与二吴埒,官至太尉。然资性惨忍,嗜杀人。

帅兴元日,招幕僚宴会,李叔永中席起更衣,虞兵持烛,导往溷所。经历曲折,殆如永巷。望两壁间隐隐若人形影,谓为绘画。近视之,不见笔踪。又无面目相貌,凡二三十躯。疑不晓,扣虞兵,兵旁睨前后,知无来者。低语曰:“相公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少不称意,必杖杀之。面剥其皮,自手至足,钉于此壁上,直俟乾硬,方举而掷诸水,此其皮迹也。”叔永悚然而出。 

杨最宠一姬,蒙专房之爱。晚年抱病,困卧不能兴。于人事一切弗问,独拳拳此姬,常使侍于侧。忽语之曰:“吾病势沉绵如此,决不复全生。我倾心吐胆只在汝身上,今将奈何?”是时气息仅属,语言大半不可晓。姬泣曰:“相公且强进药饵,脱若不起,愿相从往黄泉下。”杨大喜,索酒与姬,各饮一杯。姬反室沈吟,深悔前言之失,阴谋伏窜。杨奄奄且绝,瞑目,所亲大将诮之曰:“相公平生杀人如掐蚁虱,真大丈夫汉。今日运命将终,乃流连顾恋,一何无刚肠胆决也!”杨称姬名曰:“只候他先死,吾便去。”大将解其意,使绐语姬云:“相公唤预。”呼一壮士持骨索伏于榻后。姬至,立套其颈,少时而殂。陈尸于地,杨即气绝。②

殉葬自古就有,其指导思想就是将个人财产带走,以备在另一个世界继续享用,杨政临死之前念念不忘要让爱妾陪自己殉葬,就是视其如私产,生不带来,死要带走,士大夫常略带崇敬地谈论陪主人殉葬的妾,如前面范公偁讲述的张康节公的小妾晏康,另

① 《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逼奸”,第441页。

② 《夷坚志》,支乙,卷第八,“杨政杀妾”,第857页。

外还有陆游记录的王黼的小妾素娥①,当然这也可以算是对妾极爱的表现,但这种爱绝不是男女间正当的情爱,妾在这里更多的是被物化了。

伊佩霞说:“宋代中国的妾不能被当成妻子看待,甚至也不是次妻。在那些从家族以外进来的女性当中,妾的地位更接近女仆,而不是妻子。评论家总是对妾的地位评价过高了,因为他们的儿子们在遗产继承方面同妻子的儿子们享受同样的权利。但是在中国,儿子的地位并不取决于他母亲的地位以及她与他父亲的关系。”②如前所述,无论法律规定如何,在现实的社会认同上,妾的地位和生存状态都更接近于婢,而不是妻,她们同婢一样需要做家务,可以随意买卖、遣出甚至杀死,虽然法律规定婢只有从良放出才能够称为妾,但事实上人们的做法很少照顾到这一点,如果男主人喜欢上了一个婢,并且和她有了孩子,那这个婢自然而然就上升为妾了③。

妾被物化的结果,就是她们对自己生活的没有保障感,前面已经说过,妾在家中只能仰仗主君对她们的宠爱,因为她们的经济来源和人身安全都是靠主君来提供。她们随时都要面临嫡妻地压力,这个压力不仅包括被逐出家门、夺走孩子,甚至还有生命危险,而主君的宠爱虽然不能完全避免这些悲剧发生,但至少能够是她们得到某种安慰。

男人们对妾的态度很不相同,有的单纯只是为了让她们生孩子,如洪迈记载的这个事例:

……黻……先娶严陵余氏女,经数岁,仳离之而蓄妾。每数月无娠孕,即逐去。

前后七八人……④

有的是为了炫耀⑤,有的是因为看其可怜⑥,但大部分还是为了美色,并且宋代勾栏瓦肆的兴盛,青楼烟花之处也随之繁荣,常见男子携妓出游,约定终身,纳为小妾⑦。

宋人在文集中经常把妻子描述成妒、悍的形象,而把妾描述成柔、弱的形象,那是因为妾几乎没有从任何地方得到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所应该得到的权利——她们甚至不

① 《老学庵笔记》,卷六,第76页。

② 【美】伊佩霞:《宋代中国的妾》。

③ 前述《清明集》“阿沈高五二争租米”当中,阿沈也只是一个婢,但她生有女儿只后财产权不仅得到了官府保护,而且改嫁之后还能为女儿保有一份财产。

④ 《夷坚志》,支乙,卷第六,“阎义方家雷”,第837页。

⑤ 如《夷坚志》,丁志,卷第十六,“玉真道人”:高子勉世居荆渚,多赀而喜客。尝捐钱数十万买美妾……有佳客至,则呼之侑席……

⑥ 如《夷坚志》,甲志,卷第十三,“妇人三重齿”、丙志,卷第二,“罗赤脚”、丙志,卷第八,“无足妇人”等等。

⑦ 如前述苏舜钦的《爱爱传》、《夷坚志》,甲志,卷第十六,“碧澜堂”等被承认是家庭成员,吕永认为“妾的家属身份得到了礼法制度和社会习惯上的认定……同妻一样,与夫是一种婚姻关系。这种结合的意义在于奠定了其家属身份的基础”①但这也仅仅是在法律规定和被理想化了的社会认同层面之上,在现实中恐怕并非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宋人文集中大量的可以作为相反材料的事例,这些事例表明:妾作为一个物化了的存在,很难谈得上“家属”身份。

对于遵循儒家伦理观念的士大夫们来说,妾也是一个极为尴尬的存在,一方面她们妨碍了夫妻感情的和谐,另一方面她们又可以为延续子嗣做出贡献,因此士大夫们一方面认为男人纳妾并没有错,一方面又反对对妾过于溺爱,认为这是不自制和放纵的表现,并且,出于感情上和伦理道德上的原因,士大夫们认为对妾无论怎样溺爱,都不能因此损害对妻子的感情,在妾与主君之间,要时刻保留妻子的尊严,因此叶司法在妻子的残忍嫉妒、将稍微性貌端正的婢妾痛挞致死的做法面前,毫无办法,只能诚恳地求她:“吾年且六十,岂复求声色之奉,但老而无子,只欲买一妾为嗣续计,可乎?”妻子的回答更加强悍:“更以数年为期,恐吾自有子。”最后,妻子没能生子,才不得不勉强同意②。而钱令望妻子陈氏棰杀数名婢妾,他也没有敢过问,只是在婢妾亡魂回来报复时求她放过陈氏,并且许诺做佛事以助其超生③。

对一个买来的或赠送的或主动跟随自己的女子,男人通常不会太珍惜,尤其是这个女子不仅没有强大势力的保护,还处处受到约束。但毕竟男人纳妾大多是因为对其喜爱,并且在某种程度的社会认同上,妾的确隐约可以作为“家属”,因此男人在不想对妾负过多责任的同时,却希望妾能对他负责。当然,这个负责并非是专指身体上的贞洁④,而是在精神上的忠诚和在生理上能为他生孩子。

士大夫们特别津津乐道于某个妾为维护对主人的忠诚而自尽,如前述的《爱爱传》,虽然被抛弃,但依然甘守寂寞,一直到死。洪迈也记载了一件类似的事:

李妹者……母以售于宗室四王宫,为同州节度之妾,才得钱十万。王宠嬖专房……

① 吕永:《宋代的妾问题研究》第三章“宋代妾的家庭地位”。

② 《夷坚志》,志补,卷第六,“叶司法妻”,第1608页。

③ 《夷坚志》,丙志,卷第七,“钱大夫妻”,第423页。

④ 事实上有很多记录表明宋人对妾的贞洁并不是看得很重,比如周密在《齐东野语》卷十六中记载陈了翁的父亲听说潘良贵的父亲还没有孩子,就把一个已经为他生过孩子的婢送给了他。甚至对孩子都不是很重视,比如《癸辛杂识》续集下记载王宣子将自己的怀有身孕的婢逐了出去,韩平原的父亲听说后,向王宣子请求纳之,王宣子很爽快地答应了,结果孩子出生之后就成了他的孩子。

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日忤旨,命车载之戚里龙州刺史张侯别第。张……乃私愿得之,虽竭死无惮……妹事之曲有礼节,大率如在王宫时……张固狂淫者,必欲力制之……妹大呼啜泣……将自刎……

张耻且怒……妹犹自若,谓之曰:“妇人以容德事人,职主中馈。妹不幸幼出贱污,鬻身宫邸,委质妾御,不获托久要于良家,罪实滋大。幸蒙同州怜爱,许侍巾履。同州性严忌,虽亲子弟犹不得见妹之面。偶因微谴,暂托于君侯。则所以相待愈于爱子矣。不图君侯乃欲持货利见蛊,而又凭酒仗剑,威胁以死。欺天罔人,暴媟女子,此诚烈谊丈夫所不忍闻。妹宁以颈血污侯刀,愿速斩妹头送同州,虽死不憾。”……妹竟缢死……张大惧……数日而卒。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同州节度都已经这么宠爱李妹了,还会为一时的忤旨而将她逐出,可见她在主君心中的分量。但是被逐出之后,面对诱惑,却能保持贞洁,不仅是保持身体上的贞洁,更能保持精神上的贞洁,使想侵犯她的张刺史羞愧流汗,在这里,妾只能用这种最为极端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忠诚,而那些满口仁义道德的士大夫们却没有对那些轻易将毫无生存能力的妾逐出家门的男人们有任何的谴责。

作为一个男人,首要的任务就是能够有孩子,这不仅是家族香火延续的要求,也是他的财产得以传承的要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指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也成了他们娶妻纳妾的最有力的理由,而且事实上确实有不少人纳妾就是为了能够有个孩子,在他们眼中,妾只是个生育工具而已,可以借来借去,因为“有子继承”如此重要,甚至连孩子是不是亲生的都不重要了。前面说的苏轼曾为了朋友的变节之妾而大哭,但他自己对妾的态度却实在让人不敢恭维,《山堂肆考》记载了这么一件事:

苏东坡谪黄州,临行,有蒋运使饯公,公命春娘劝酒。蒋问:“春娘随去否?”,公曰:“欲还其母家。”蒋曰:“公去必须骑马,我以白马易春娘,可乎?”公诺之。

春娘裣衽而前曰:“妾闻景公斩厩吏而晏子谏之,夫子厩焚而不问马,皆贵人贱畜也,学士以人换马,则贵畜贱人矣。”因占一绝:“为人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今日始知人贱畜,胸中怨恨向谁伸!”遂下阶触槐而死②。

苏轼被人称为风流雅士,可以说他代表了一大部分宋代的士人,他对妾的态度也多少能代表宋代文人对妾的普遍态度:以妾为财物。对妾的宠幸喜爱,除了情欲的原因之

① 《夷坚志》,三志已,卷第一,“长安李妹”,第1309页。

② 【明】彭大翼:《山堂肆考》,卷九十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第2章妾与主君及主母的关系

外,恐怕也就只剩下了人对自己财物的喜爱之情了吧。

2.2 妾与主母的关系

妾与主母的关系也是类似君臣的关系,如《释名·释亲》对二者关系解释道:“夫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也。”主母对妾同样握有生杀大权,具有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受到了法律规定和社会认同的保护。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妻妾的矛盾都是不可调和的,虽然这二者同属于被压迫的弱势群体——女性,但由于种种人为的原因,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甚至比两性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男人们经常饶有兴致地谈论别人家的妻妾矛盾,对悍妒之妻进行谴责,对忠贞之妾大力讴歌,对妻妾间矛盾所引发的种种不良后果唉声叹气,却很少有人想到这些矛盾究竟是怎么来的。

不少“有识之士”,比如袁采,在家法族规当中都对防止妻妾矛盾定了不少规定,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歧视的基础上的①,男人们一方面广纳妻妾,另一方面却又对妻妾矛盾无所作为。

对于妻子来说,她是丈夫明媒正娶过来的,是家中的女主人,承担着哺育后代和家族祭祀的重担,在女性群体中,还是很有尊严的,但是妾的介入,对这一和谐的局面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不仅同自己争抢丈夫的宠爱,还争抢自己在家中的地位,甚至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于是妻妾之间的斗争大多充满了火药味和血腥味,在这些斗争中,妻子所恃的不仅有和夫家基本对等的娘家的支持,还有法律和社会认同的保护,而妾所有的武器仅仅是主君的宠爱,而这个宠爱在面对和自己家族几乎对等的妻子家族以及强大的社会认同力的压力时常常失效,因此在妻妾斗争中,妾常常处于劣势地位。

虽然生了孩子对妾恶劣的生存状态能够有所缓和,但不幸的是她不能成为自己孩子的“法定”的母亲,嫡妻才是,士大夫们常常在墓志铭中称赞某人的妻子对庶出的孩子视如己出,但他们似乎都没有想到,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被别的女人养育、认别的女人为“正式”母亲的妾们是怀着怎样的一种愤恨。

当然,妻妾之间并不总是冲突对抗的关系,也有和睦相处的情况,这两种情况的材料同样不少,前者大多出现于宋人的文集笔记中,后者除了有一部分出现在文集笔记中,

① 比如《袁氏世范》“卷下。治家”当中就把妾描述成了卑鄙的阴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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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姓名:王阔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国古代史指导教师:吕变庭2011-06摘要妾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史研究呈上升趋势,对两性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研究尤其多,而在两性关系中,妾一直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几千年来,妾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婚姻家庭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现在学者们对妾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尚存许多争议,使其地位模糊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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