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东莞市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二○一二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
服务范围: 工程图纸范围内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含工程量清单)。
二、咨询服务类别: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口编制 口审核 口项目经济评价
B类:口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口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
口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C类:√口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审核)
口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
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其他:
三、咨询酬金:
含 费用,本项咨询服务酬金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工程总造价: )
咨询酬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口1、以咨询工程造价为基数,费率为 3‰ ;
口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
口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用为 元/吨;
口4、固定酬金;
口5、其他:
四、本合同的咨询业务自二○一三年 月 日开始实施,办理完本咨询合同结算,付清合同价款后终结。
五、付款方式:咨询人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壹个月内付清合同价款。
六、质量要求:
1、咨询人需提交的最终结果书面文件一式两份。
2、成果文件要求字迹清晰整齐,数字准确,各相关数据必须吻合一致,且相互有明确的索引及标识。
3、不同的单项工程中相同的工程子目的单价相同。
4、咨询人提供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情况及详细的工作计划安排表,不经委托人同意,人员及时间不得随意更换。
七、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优先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
八、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九、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十、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十一、咨询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成的新的技术报告,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利用咨询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委托人:(公章) 咨询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和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规定等。
第四条 咨询人指派 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领取委托人提供的造价咨询资料;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中间及最终成果文件,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核对;
3、对造价咨询资料的疑问、错漏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提出;
4、对本合同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严格把关。
第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
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图电子文档、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提供资料时间 2013年 月 日~ 日 。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三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 ,其主要职责: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咨询人发放本合同的造价咨询资料;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疑问工程量及套价与咨询人进行核对;
3、对咨询人提出的疑问,及时给予答复;
4、对本合同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能按委托人计划安排完成整个造价咨询工作,定标时间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提交预算书时,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至80 %进度款,剩余部分待委托人复核确认(复核期为壹个月,壹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示为确认)后三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一次性付清咨询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十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咨询人:
委托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时间: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