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 三 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 四 条 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 五 条 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 六 条 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批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 七 条 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一)代建单位资格按照代建项目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1、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须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综合甲级;或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2、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须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综合甲级;或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单独园林绿化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时壹级及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也可参与投标。
(二)其他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单位:
1、市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由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设立的,且改制后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第 八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项目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
(二)上三年度发生过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按照青岛市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被停止承接代建工作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 九 条 代建单位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工程咨询师、项目投资管理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实行押证管理制度,确保到岗到位。
总投资额(不含征迁费)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备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职称及从业年限应不低于项目负责人标准。
项目代建机构应由规划、工程(包括土建和安装)、材料设备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负责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或山东省工程类专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代建机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且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其证件须与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共同存放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后,该项目造价完成大于等于三分之二的作为前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造价完成小于三分之一的作为后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总工程师及代建机构成员变更须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 十 条 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等级和业绩。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公开招标的公告实行公开发布制度。邀请招标公示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公告期或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
因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办法作为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单位注册资本金情况、单位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工程是指投标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时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同类工程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项目造价)、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同类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的界定应不超出招标规模的±30%。
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 当符合招标要求的单位在九家以上时,建设单位可通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及以下时,应当全部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时参加投标,逾期投标的,招标人将按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代建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代建费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商务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技术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对所评出的每一项得分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分实行超出合理范围问责制,以每家投标单位各评委评出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后的平均值为基数,超出基数±20%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其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出两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依据招投标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后,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项目所属的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代建合同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代建范围、代建标准、代建时限、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责任、造价控制、保修期服务、代建费用、奖罚原则、合同中止条件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代建的项目不得再委托。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至2016年月日有效。
附表:1、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2、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招标评标定标标准
附表1: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 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 项目负责人 | 3 | 上两年度获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个人奖项(以荣誉证书原件为准)得2分,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个人奖项(以荣誉证书原件为准)得1分,最高计3分。 |
| 单位荣誉 | 2 | 上两年度连续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得2分,少1年扣1分,扣完为止。(均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
| 类似工程 经验 | 9 | 单位上五年度组织实施过已完工同类工程(以代建项目确认文件或市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管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原件为准)每个项目3分。最高得9分。 |
| 注册资金 | 6 | 单位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2分;注册资本金与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相比每增加10%得1分(不足10%不计),最高计4分。本项满分6分。 |
| 国际管理体系认证 | 1 | 单位通过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单位市场主体考核分 | 8 | 依据资格预审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8分,低分不限。 |
| 项目负责人考核分 | 6 | 依据资格预审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6分,低分不限。 |
| 合计 | 35 |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招标评标定标标准
| 项目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
| 商务标书 65 | 投标报价 | 5 | 最终报价按规定计取得3分,每让利1%加1分(不足1%不计),最高计5分。 | |
| 单位资信水平与注册资金 | 5 | 净资产与注册资金相比每增加5%加1分(不足5%不计),最高加2分(以投标单位上一年度内最新审计报告为准,否则不得分)。 | ||
| 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得1分,投标企业注册资本金与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相比每增加10%得1分(不足10%不计),最高计2分。本项满分3分。 | ||||
| 单位业绩及 荣誉 | 16 | 上五年度组织实施过已完工同类工程(以代建项目确认文件或市下达的计划文件、项目管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原件为准)每项3分。最高计12分。 | ||
| 上三年度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进单位荣誉的,得1分。上五年度承担的代建类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得2分;获得过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得1分;以上奖项得分以最高奖项得分为准,最高计4分。 | ||||
| 管理体系认证 | 1 | 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项目负责人 | 8 | 上五年度有同类工程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高计至6分(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为准 )。上三年度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个人荣誉的,得2分(以证书原件和表彰文件为准)。 | ||
| 项目班子其他 成员 | 10 | 项目班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高于招标文件要求,配置高级职称或建设类国家注册师的每人得1分,最高计5分。 | ||
| 市场主体考核分 | 12 | 按开标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考核计分,最高15分,低分不限。 | ||
| 负责人考核分 | 8 | 按开标当日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代建市场主体考核计分,最高10分,低分不限。 | ||
| 技术标书 35 | 项目代建方案 | 8 | 总体代建规划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得2分;与项目周边邻里及项目外部的协调办法、步骤合理可行,得2分;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得力,得2分,创建文明工地措施得力,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 |
| 3 | 项目开工前的工作内容分析全面,无遗漏,得2分;项目开工前各项工作的办理计划及时间控制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酌情扣分。 | |||
| 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预案 | 6 | 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分析透彻、准确,得2分;解决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得2分;应急预案详细完整,且具有可实施性,得2分。 | ||
| 质量控制 | 4 | 质量目标满足招标人要求得1分;质量控制计划可行、质量控制点设置合理、得2分;治理质量通病措施得当,得1分。 | ||
| 进度控制 | 5 | 进度计划横道图绘制合理,有劳务计划安排,得1分;工期目标满足招标人要求,进度控制体系严密,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合理,进度控制点设置合理,得2分;工期目标控制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得力,总进度计划明确,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 ||
| 投资控制 | 4 | 项目各阶段(前期、实施、竣工决算全过程)投资控制分析准确、合理、透彻,得2分;各阶段控制措施得力、可行、科学,得2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 ||
| 组织机构 | 2 | 项目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且满足本项目需要,得2分。 | ||
| 验收、结算移交及质保期工作方案 | 3 | 验收、结算及移交工作方案详细完整,得2分;项目移交后质保方案详细完整,且具有实施可行性得1分,不足之处由评委根据标书情况酌情扣分。 | ||
| 合计 | 100 | |||
2、项目代建管理费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青财基【2003】78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