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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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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自治区转发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逐步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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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自治区转发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逐步调整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自治区转发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逐步调整优化分配结构,使企业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需要。 

   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出资人审核、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机制调节和指导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自治区每年根据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宏观预期目标,综合考虑自治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发布自治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预警线和下线。企业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二)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在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时,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至少两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国家有明确要求除外),以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进一步加强各类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在汇总、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体系,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人员工资。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共同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度。 

   (四)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分配的比例。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工会、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并把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情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办法应向职工或职代会公开。 

   (五)合理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报同级国资部门核准。企业具体工资薪金总额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三、完善企业工资确定方式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核心。从2010年起,全区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一)有序运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求的,企业不得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强化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特定作用,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工作链。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职工代表按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程序推荐产生。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二)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等内容。工资调整要明确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切实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基层工会和企业组织,提高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能力,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议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向企业全体人员公示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要高度重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作为实现自治区“富民与强区并重”要求的重大举措,列入议事议程,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促进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协调增长。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分配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资分配并组织实施;税务、国资、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企业工资的监督执行。 

   (二)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和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三)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诚信企业评价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记入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依据。此类企业不得参加当地、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如实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工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工会组织应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企业不履行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对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工会组织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法规宣传和监督,各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的良好氛围。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发〔2010〕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一)企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方式、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2、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2、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3、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按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4、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应予以倾斜。

    (三)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企业季节性用工和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用工,或有其它需说明的事宜,在申报工资总额时应予以说明。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五)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六)企业应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驻自治区企业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埠驻自治区企业报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须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情况审核表》(见附件),同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度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4、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证明;

    5、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

    7、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无异议的,应及时函复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企业核实沟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应通知企业纠正。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企业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企业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四)各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四、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即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对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的监督

    (一)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所在盟市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其企业及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地、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经营者年基薪。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应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

    各类企业经营者和中层管理人员、一线职工工资薪金比例依照相关经济指标测算比例核定。

    (三)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

    (四)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金融机构。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备案、确认、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地税、国税、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长期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定期互通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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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自治区转发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逐步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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