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 题:转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文号:郑建价办字(2007)40号 |
| 颁布时间:2007年10月9日 |
| 浏览:31 |
|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文件 郑建价办字(2007)40号 转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豫建设标[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解决。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文件
预建标定[2007]15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执行《河南 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 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现就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中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基本费应足额计取,工程造价结算及审核时不得调减。现场考评费在工程造价结算及审核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核定表》进行计算。奖励费根据获奖级别按豫建设标[2006]82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计算。 二、附表1序号1的建筑工程适用总包工程,包含房屋建筑中的土建工程及其配套的安装、装饰等工程,其中安装工程的综合基价计费基数指的是不含未计价材的安装费。 三、附表1序号6的费率适用于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 四、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暂由各市定额站(造价办)负责单独测算,报省站备案后方可计算。 五、豫建设标[2007]22号文中第四条关于扣除临时设施费的规定,应理解为费用调差,在取费程序差价栏内单列。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