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制度名称 | 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 受控状态 | |||||
| 文件编号 |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向生产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的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中设计到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内容均按本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场。 第2章 设备布局要求 第4条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5条 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必须确保各设备之间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米,大型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 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的摆放,同时考虑到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 产生强烈噪音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则应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公司的办公环境。 第 生产现场中高于2米的运输线必须有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入地面,运输线的始终两端应有防护栏的保护,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第3章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 第9条 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的放入指定的区域,并有安全可靠的固定措施,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 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防止混乱与坠落伤人。 第11条 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地方拥挤或其他事故。其具体存放量的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2倍。 2.大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存放。 第12条 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的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4章 生产现场的地面状态 第13条 合理的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科学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识标示出来。 第14条 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1米,车行道(主要指叉车、推车等)不得小于2米,成品车间货车行道不得小于3米。 第15条 生产现场的布置必须保证各通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通道,违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惩处。 第16条 生产现场中因生产需要所设置的坑、沟、壕等必须有足够支撑力的物品覆盖或有防护栏,夜间必须有照明,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17条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垃圾、废料、废水、废油等必须按划分的责任或承包的区域及时处理,不得将此类废品带入下一道工序。 第1 生产现场的人行道或空地应保持平坦,不得有障碍物或拌脚的物品。若有,则应该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安放防护栏。 第5章 防尘、防毒与噪音 第19条 生产现场要注意防尘、防毒。加强防尘、防毒设备的检查检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设备于作业时间内正常运转,确保设备的主管道与支管道无破裂、泄露的状况。 第20条 用于防尘、防毒设备的滤料或组件应根据其使用说明书定期更换,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21条 生产现场所产生的噪音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要限期整改。 第22条 对于产生噪音的设备和流程,生产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新材料等手段使得生产现场的噪音符合标准。 第23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所产生的噪声水平,必须严格执行鉴定审查流程。未进行鉴定或鉴定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 第6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生产部所有。 第25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 修改标记 | 修改处数 | 修改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