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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4 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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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目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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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目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目  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要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电力工程建设和煤炭产业另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热、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企业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厂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二条  各基层企业实行四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车间(含各部门)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三)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四)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  任  制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内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按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对口逐级报告制度,即:各单位主管领导、行政系统、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各企业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地区的企业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责人员;分支机构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必须设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的所属企业和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以及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设置由各企业的主管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立。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流域分公司、区域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见附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

(五)监督本单位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三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五)综合产业应结合生产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按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每年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反措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指导各基层企业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工程(基建)、计划、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救援预案所需项目,也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安全监督部门作为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的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四十三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新入厂(公司)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五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对于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六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

(一)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

(二)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对所属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各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殊考试;

(四)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施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

上级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情况进行抽查,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  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职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事故未遂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十三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五十四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对活动情况进行书面点评。

企业领导应分头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十六条  安全分析会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基层企业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各级行政正职主持。正职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分管副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

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  安全检查

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组织区域内互查,集团公司组织区域间互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简报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六十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公司系统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并结合专家查评后的整改情况开展复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九章    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发电企业应分级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各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第六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地方部门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五)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六)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亡、火灾、防汛、抗震救灾、发电设备、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指挥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

(三)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职工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职工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

(六)报警的程序等。

第六十五条  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邀请专家所属发电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十七条  应急救援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应急指挥部(含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将其成员名单、常用通信联系方式、重大危险源分布和控制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报上级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

第六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发包工程、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各级企业对外企业(含本单位成立的法人的多经公司)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企业法人应授权安全监督部门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

第七十条  公司系统各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指定部门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特殊作业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

(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

(五)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二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七十三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事故的,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七十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主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辩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四)根据需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到位。

第七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主业对外承包工程时,由于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对方发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统内上报,并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七十  各发电企业聘用的临时工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生产辅助工作。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临时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等同于正式员工对待。

第七十九条  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十条  临时工或外来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八十一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二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用于明确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

安全监督通知书

                                                                       №:

责任单位:

不符合事实描述:    

    限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
                                           签发人: 

                                                   年      月      日

原因分析:
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验证情况:

    

                                           验证人:

                                                   年      月      日

文档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目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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