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级和职位设置管理办法V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产业发展事业部组织管控体系,规范职级和职位设置,确保与控股集团职级体系的一致性。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发及各地区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包括:开发编、营销编),实习生、工勤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指导原则
一、在尊重管理效果、确保职级合理对应、能够迅速回应客户的前提下提倡扁平化管理,提高决策效率。
二、管理幅度:原则上管理人员的管理幅度应保持在3人(含)以上,12人(含)以下.
三、职位设置不追求市场竞争优势,但要确保跟随市场主流形势。
第二章 职级、职位设置
第四条 职级设置
总部及地区公司相应职位对照职级如下:
| 职级 | 对应的典型职责 举例 | 对应职位 | |||
| 总部 | 地区公司 | ||||
| 管理序列 | 专业序列 | 管理序列 | 专业序列 | ||
| 9 | 产发公司负责人 | 总经理 | |||
| 8 | 职能负责人 | 常务副总/副总经理 | |||
| 7 | 职能负责人 | 总经理助理 | |||
| 6 | 职能负责人、职能模块负责人、区域/城市负责人 | 中心总监 | 资深总监 | 区域/城市总经理、常务副总 | |
| 5 | 职能模块负责人、职能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中心副总监 | 专业总监 | 区域/城市副总、项目总 | |
| 4 | 职能模块负责人、职能负责人、任务小组负责人 | 部门经理 | 高级经理 | 区域/城市总监 | 高级经理 |
| 3 | 职能模块负责人、任务小组负责人 | 专业经理 | 部门经理 | 专业经理 | |
| 2 | 任务小组负责人、业务执行人 | 主管 | 主管 | ||
| 1 | 业务执行人 | 专员 | 专员 | ||
一、产发总部职位设置
产发总部各级员工由以下五类职责层次组成:
(一)总负责人:即产发公司总经理,原则上为管理序列9级员工。
(二)总部职能负责人:即各中心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为管理序列6-8级员工.
职能负责人的职位设置如下:
♦当职能负责人为管理序列8级时,职位名称为公司副总经理.
♦当职能负责人为管理序列7级时,职位名称为总经理助理。
♦当职能负责人为管理序列6级时,职位名称为中心总监。
同一职能仅可设1个负责人;且相同职能不可同时设管理序列7级和8级员工。
(三)总部职能模块负责人
中心下设部门,每个部门为一个职能模块,职能模块负责人原则上为管理序列4-5级员工.
职能模块负责人的职务名称如下:
♦当职能模块负责人为管理序列5级时,职位名称为中心副总监。
♦当职能模块负责人为管理序列4级时,职位名称为部门经理。
同一职能模块仅可设1个负责人,若中心副总监作为职能模块负责人在岗,则同职能模块不再设部门经理。
(四)总部任务小组负责人
部门内可以设置任务小组,小组负责人原则上为专业序列2-6级。
(五)总部业务执行人
部门/任务小组之下就是业务执行人,业务执行人原则上为专业序列1—5级。
当岗位职级为专业序列1级时,其岗位全称应直接反映其工作实质如××专员,XX工程师、××会计、出纳等。
二、地区公司职位设置
产发地区公司各级员工由以下五类职责层次组成:
(一)地区公司负责人
每个地区公司设置负责人1名,原则上为管理序列6级员工。
同一地区仅有1—2个开发项目时,地区公司负责人称为城市公司总经理;
同一地区同时有3个(含)以上开发项目时,地区公司负责人称为区域公司总经理。
地区公司常务副总为区域/城市总经理储备候选人,应分管地区公司一项或多项职能,同时协助地区公司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总经理缺岗时,代行总经理职能。
(二)地区公司职能负责人
每个地区公司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负责人,原则上为管理序列3-5级员工。
地区公司各职能负责人设置如下:
♦前期开发职能负责人1名;
♦规划设计职能负责人1名;
♦成本招采职能负责人1名;
♦工程管理职能负责人1名;
♦市场营销职能负责人1名(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设置按揭管理职能负责人1名);
♦财务管理职能负责人1名;
♦人力行政负责人1名;
♦计划经营负责人1名.
根据地区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及在职人员个人能力,职能负责人的职位设置如下:
♦当职能负责人为管理序列5级时,职位名称为副总
♦当职能负责人为管理序列4级时,职位名称为总监
♦当职能负责人为管理序列3级时,职位名称为部门经理
当职位名称为总监、副总时,其岗位全称应为×××副总/总监(如市场营销副总/总监),不应称为××部副总/总监(如市场营销部副总/总监);当职位名称为经理时,其岗位全称应为×××部经理(如财务管理部经理),不应称为××经理(财务经理).
(三)地区公司职能模块负责人
职能模块负责人是指向职能负责人直接汇报、管理职能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人,原则上为管理序列3—4级员工。
根据业务需求的大小及职能的特色,每个职能下可以设置若干模块,每个模块有一个负责人.对于人数较少的职能,应该直接设立任务小组甚至只设立业务执行人,不设立职能模块及任务小组。
职能模块负责人的职务名称:
♦当其为4级时,应称为总监.
♦当其为3级时,应称为部门经理.
(四)地区公司任务小组负责人
职能模块之下可以设立任务小组,对于人数不多的职能,职能模块下应直接设立业务执行人,不应再设立任务小组。
任务小组的名称应为××组,小组负责人原则上为专业序列2—4级。
(五)地区公司业务执行人
业务执行人原则上为专业序列1-4级。
业务执行人的岗位全称要与其工作直接相关,应直接反映其工作实质如××专员,××工程师,××会计、出纳等。
第三章 组织及职务名称的使用
第六条 “中心”、“部”、 “组”名称的使用
♦“组”隶属于“部",“部”隶属于“中心"。
♦一个职能的整体称为中心,一个职能模块应称为部,不能称为处、科或其它。
♦遵循精简高效原则,人数小于8人原则上不得设置部门。
第七条 副职职位设置
♦取消副经理职位设置.
♦特殊情况下,因为对外关系的需要可以设立副职,但对内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职责和权限.
第 助理、秘书职位及岗位名称的设置
♦原则上禁止设立助理、秘书职位及岗位名称(包括总监助理、助理总监、经理助理、助理经理、高级经理助理、助理高级经理、副总助理、助理副总、总经理秘书、副总经理秘书等),董事会秘书除外(董秘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职务名称)。
♦不得以培养人、带人的名义设置个人助理、秘书职位及岗位名称,特例需要公司人力行政中心第一负责人批准。
♦各部门可以设立为整个部门服务的行政人员职位.
第四章 避免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 避免在没有经过内部审批之前,就向个人承诺职位和职务名称,甚至印制名片。
第十条 避免一个职能设置两个副总,一个副总去管理另外一个副总。
第十一条 因为特殊业务需要,经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批注,个别岗位可以对外使用高于其职业等级的岗位名称。
第十二条 产发公司总部及各地区公司的职位设置需经公司人力行政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如有违规设置,产发总部人力行政中心有权进行撤销,并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发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凡与本办法相悖的制度、规定及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