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电教[2010]294号
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处级部门: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创新学分 决定 办法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和科研活动、创造发明活动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以我校学生名义,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及文艺体育比赛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本人申请、学院认定和审核、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凡就读于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申报创新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范围
第五条 创新学分的范围包括:“学科竞赛学分”、“科研学分” 和“实践学分”三部分。
1.“学科竞赛学分”是指参加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性竞赛,获校级或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类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主研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论文或作品,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实践学分”是指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社会科技文化实践活动、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取得优秀成绩,并受到校级或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与计算
第六条 “学科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学科竞赛学分认定标准。代表学校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的,以获奖证书为学分认定依据。下表分数为获奖队员个人得分,每队计分人数按学科竞赛每队3人、挑战杯每队5人计,超过人数上限的,按总学分上限由组内分配。
表1 学科竞赛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
|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际级 | 8.0 | 6.0 | 5.0 | 3.0 |
| 国家级 | 6.0 | 5.0 | 4.5 | 2.0 |
| 省部级 | 4.0 | 3.0 | 2.5 | 1.0 |
| 校级 | 2.0 | 1.0 | 0.5 |
1.科研成果学分认定标准。以收到的获奖证书为学分认定依据,按排名先后依次减一分直到0。
表2 科研成果学分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10.0 | 7.0 | 5.0 | 7.0 | 5.0 | 3.0 | 2.0 | 1.0 | 0.5 |
表3 主持或主研科研项目的学分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 8.0 | 5.0 | 2.0 |
表4 发表科研论文的学分认定标准
| 一级期刊 | 核心期刊/国际会议 | 一般期刊/国内会议 | 其它刊物 |
| 12.0 | 8.0 | 4.0 | 2.0 |
5.专利申请学分认定标准。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者,第一人分别计8.0、5.0、3.0、2.0学分,其它人员按排名依次减一分直到0。
6.上述“科研学分”中的3-4项为单项总学分,当有多于一人参与时,可参照下表认定比例分配学分或由负责人分配,但排名在前的学生学分不能低于靠后者。
表5 多人参与的项目按排名比例分配参照标准
| 排名及比例% | 单人 | 二人 | 三人 | 四人 |
| 第一 | 100 | 60 | 50 | 40 |
| 第二 | 40 | 30 | 30 | |
| 第三 | 20 | 20 | ||
| 第四 | 10 |
表6 参与教师的各类科研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 项目等级 | 排名前三 | 排名前五 | 参与排名 |
| 国家级 | 6 | 4 | 2 |
| 省部级 | 4 | 2 | 1 |
| 校级 | 1 | 0.5 |
1.双证学分认定标准。以相应资格证书为准,可获得相应学分。其中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考试证书种类,由各学院申请、并由教务处(或教务委员会)认定。
表7 双证学分认定标准
| 证书名称 | 学分 | 备注 |
|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 1 | 除英语专业外 |
| 大学英语口语证书 | 1 | |
| 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 1 | 英语专业 |
|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三级证书 | 1 | |
| 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考试证书 | 1 | 初级满分,依等级递增1分 |
3.科技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学生在国家级、省(部)级或校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表8 个人在各级科技活动中获奖的学分认定标准
| 奖励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7.0 | 5.0 | 3.0 | 1.0 |
| 省部级 | 5.0 | 3.0 | 1.0 | 0.5 |
| 校级 | 2.0 | 1.0 | 0.5 |
5.文化及艺体比赛学分认定标准。代表学校参加各级文体比赛的正式参赛者,以获奖证书为学分认定依据,团体赛每人计分。
表9 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的学分认定标准
| 获奖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 国际比赛 | 8.0 | 6.0 | 5.0 | 3.0 | 2.0 | 1.0 |
| 国家比赛 | 6.0 | 5.0 | 4.0 | 2.0 | 1.0 | 0.5 |
| 省级比赛 | 4.0 | 3.0 | 2.0 | 1.0 | 0.5 |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异议的裁决和奖励学分的最终认定。
第十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受理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具体实施程序为:开学第二周为学生申请时间,第三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第四周为学校教务处审批时间,第五周为反馈学院登记学分时间。
第十一条 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励学分记载及用途
第十三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中,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秀”,考核形式为“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不作为计算学分绩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可以申请替代任选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替代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2学分,剩余学分以创新学分计入总学分,不收费。
第十六条 申请并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的相关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创新能力学分实施细则(试行)》(杭电教[2007]2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