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11.1.2 玻璃幕墙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1 幕墙工程的竣工图或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更改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等 ; 2 目前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制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 4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5 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能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 6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7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8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9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10 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11 淋水试验记录;
12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11.1.3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4 幕墙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5 隐框玻璃板块的固定;6 幕墙防雷连接节点; 7 幕墙防火、隔烟节点;
8 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
11.1.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应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每幅玻璃幕墙均应检验。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玻璃幕墙工程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的规模,宜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1.2框支承玻璃幕墙
11.2.1 玻璃幕墙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框幕墙框料应横平竖直;单元式幕墙的单元接缝或隐框幕墙分格玻璃接缝应横平竖直,缝宽应均匀,并符合设计要求; 2 铝合金材料不应有脱模现象;玻璃的品种、规格与色彩应与设计相符,整幅幕墙玻璃的色泽应均匀;并不应有析碱、发霉和镀膜脱落的现象; 3 装饰压板表面应平整,不应有肉眼可察觉的变形、波纹或局部压砸等缺陷; 4 幕墙的上下边及侧边封口、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的处理及防雷体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整齐美观; 6 淋水试验时,幕墙不应渗漏。
11.2.2 框支承玻璃幕墙工程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料及玻璃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明显的电焊伤痕、油斑和其他污垢;2 幕墙玻璃安装应牢固,橡胶条应镶嵌密实、密封胶应填充平整 ;3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11.2.2-1的规定;
表11.2.2-1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要求
| 项目 | 质 量 要 求 |
| 0.1-0.3mm宽划伤痕 | 长度小于100mm;不超过 |
| 擦伤 | 不大于500 mm² |
表11.2.2-2 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料表面质量要求
| 项目 | 质 量 要 求 |
| 擦伤、划伤深度 | 不大于氧化膜厚度的2倍 |
| 擦伤总面积(mm²) | 不大于500 |
| 划伤总长度(mm) | 不大于150 |
| 擦伤和划伤处数 | 不大于4 |
| 注:一个分格铝合金框料指该分格的四周框架构件。 | |
表11.2.2-3 铝合金框架构件安装质量要求
| 项目 | 允许偏(mm) | 检查方法 | ||
| 1 | 幕墙垂直度 | 幕墙高度不大于30m | 10 | 激光仪或经纬仪 |
| 幕墙高度大于30m,不大于60m | 15 | |||
| 幕墙高度大于60m,不大于90m | 20 | |||
| 幕墙高度大于90m,不大于150m | 25 | |||
| 幕墙高度大于150m | 30 | |||
| 2 | 竖向构件垂直度 | 2.5 | 2m靠尺,塞尺 | |
| 3 | 横向构件水平度 | 长度不大于2000mm 长度大于2000mm | 2 3 | 水平仪 |
| 4 | 同高度相邻两根横向构件高度差 | 1 | 钢板尺、塞尺 | |
| 5 | 幕墙横向构件水平度 | 幅宽不大于35m | 5 | 水平仪 |
| 幅宽大于35m | 7 | |||
| 6 | 分格框对角线差 | 对角线长不大于2000mm | 3 | 对角线尺或钢卷尺 |
| 对角线长大于2000mm | 3.5 | |||
| 7 | 注:1 表中1-5项按抽样根数检查,第6项按抽样分格数检查; 2垂直于地面的幕墙,竖向构件垂直度包括幕墙平面内及平面外的检查; 3竖向直线度也包括幕墙平面内及平面外的检查。 | |||
表11.2.3 隐框玻璃幕墙的安装质量要求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 1 | 竖缝及墙面垂直度 | 幕墙高度不大于30m | 10 | 激光仪或经纬仪 |
| 幕墙高度大于30m,不大于60m | 15 | |||
| 幕墙高度大于60m,不大于90m | 20 | |||
| 幕墙高度大于90m,不大于150m | 25 | |||
| 幕墙高度大于150m | 30 | |||
| 2 | 幕墙平面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 3 | 竖缝直线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 4 | 横缝直线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 5 | 拼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 2 | 卡尺 | |
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每幅幕墙分格应各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抽检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2条或11.2.3条的规定。
注:1 抽样的样品,1根竖向构件或竖向接缝指该幕墙全高的1根构件或接缝;1根横向构件或横向接缝指该幅幕墙全宽的1根构件或接缝;
2凡幕墙上的开启部分,其抽样检验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1.3 全玻璃墙
11.3.1墙面外观应平整,胶缝应平整光滑、宽度均匀。胶缝宽度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应大于2mm.
11.3.2玻璃面板与玻璃肋之间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2mm;相邻玻璃面板的平面高低偏差不应大于1mm。
11.3.3玻璃与镶嵌槽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密封胶应灌注均匀、密实、连续。
11.3.4玻璃与周边结构或装修的空隙不应小于8mm,密封胶填缝应均匀、密实、连续。
11.4点支承玻璃幕墙
11.4.1玻璃幕墙大面应平整,胶缝应横平竖直、缝宽均匀、表面平滑。钢结构焊缝应平滑,防腐涂层应均匀、无破损。不锈钢件的光泽度应与设计相符,且无锈斑。
11.4.2钢结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11.4.3拉杆和拉索的预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4点支承幕墙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4的规定。
11.4.5钢爪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钢爪水平距离和竖向距离为±1.5mm;
2同层钢爪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5的规定。
表11.4.4 点支承幕墙安装允许偏差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方法 | |
| 竖缝及墙面垂直度 | 高度不大于30m | 10.0 | 激光仪或经纬仪 |
| 高度大于30m,但不大于50m | 15.0 | ||
| 平面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 胶缝直线度 | 2.5 | 2m靠尺,钢板尺 | |
| 拼缝宽度 | 2 | 卡尺 | |
| 相邻玻璃平面高低差 | 1.0 | 塞尺 | |
表11.4.5 同层钢爪高度允许偏差
| 水平距离L(m) | 允许偏差(×1000mm) |
| L≦35 | L/700 |
| 35<L≦50 | L/600 |
| 50<L≦100 | L/500 |
